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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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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全国各族人民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建立维护司法公正长效机制,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度,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核心,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准则,它以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因此,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人民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和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需要和内在要求。

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作为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这五个方面的要求都与司法公正紧密相连,不可或缺。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和谐社会;法治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法治不兴,法律至上权威难以树立,社会难以安定有秩,难以实现社会和谐。而民主法治的实现需要司法公正来保证和推动。只有确保司法公正,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法制化、规范化,实现社会安定有秩,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最高的价值目标,而司法公正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否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调处,人们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都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都需要司法公正这最后一道防线来守护。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起码的公平正义,即使看上去风平浪静,表面上似乎和谐,但在这平静的底下却酝酿着尖锐激烈的社会矛盾,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不安定。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状况和社会活力。没有诚信,社会道德失范,经济难以正常发展,人与人之间难以和谐友爱。提升人们诚信友爱的道德水准,需要在全社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美德教育,也需要法律的教育和指引,因为通过公正的诉讼过程,人们从中受到的教益和启迪往往更深刻,更能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没有活力,社会难以发展。要增强社会活力,增强社会的创造力,使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得到充分释放,创造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创造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形成万众一心创伟业的生动局面,需要司法公正来激发和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可以解放被诉讼纠纷束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之更好的投入构建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赖,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从而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构建和谐社会之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特征。社会和谐不仅仅体现在人与人之间,还体现在人与自然之间。一是良好的自然环境是社会和谐的投影,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因为在现代社会,人类活动的足迹无所不致,自然无不打下社会的烙印。二是良好的自然资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条件。人口、资源、环境、发展四者辩证统一,没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没有丰富优良的自然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空中楼阁。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离不开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可以规范和指引人们的行为,可以把人们对自然的影响调整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减轻或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对自然的破坏,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辨证统一

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是矛盾的两个侧面,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法律和司法的权威,社会不安定,秩序混乱,什么事也干不成。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保证;构建和谐社会也离不开司法权威和公信度,没有司法权威,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信心,和谐社会就难以形成。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生成的基础。司法公正涵盖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前者是判定后者是否公正的前提,具有绝对性,是看得见的正义;后者是实施前者而达到的结局,具有相对性,是推定的正义。社会设计公正的程序,如果在司法中得到严格的遵循,其结局通常被推定为公正,即使人们对个别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质疑,也不至于动摇对司法的信赖。因此,司法权威只能依靠司法公正的公信力,只能依靠民众的信服和逐渐产生的对司法的崇敬而树立,而不是靠其他手段。民众的信赖来源于司法公正,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司法人员的素质和高尚的品格在公正司法中得到体现,才能产生令民众信服和崇敬的心理力量。

与此同时,司法权威又是实现是司法公正的关键,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动力。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度。“威”是指威严,使人敬畏;“信”是指民众的信赖和认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司法公正是相对的。比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由于学术背景,生活经历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案件事实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又比如,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由于时间的消逝,可能导致证据的消失、证据毁坏等不可恢复的后果,从而不能充分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在类似考古工作的司法活动中,法官所能够达到的只是一种法律的真实,一种法律的公正,因而司法公正不可能百分之百,不可能绝对。既然司法所能达到的只是相对的公正,那么,司法何以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可?这就有赖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有了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才能得到社会认可,社会正义才能得到维护和彰显。

总之,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树立的的基础,司法权威又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权威的司法难以实现公正,而没有公正的司法则司法权威必然丧失。因此,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必须强调司法权威,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统一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

三、建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但维护司法公正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建立长效机制。长效机制不是单一的某种制度,也不是具体的哪项措施,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表现出来的完整统一的制度措施体系及其内在机理。本人认为,建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以强化思想道德的引导机制为根本,为公正司法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道德条件

思想道德素质是人们从事社会政治活动的基本品质,是现代人素质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础。古人云:“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法官要做到公正,首先必须心正,必须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思想道德素质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增强法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司法正确的方向。法官只有掌握了科学的思想武器,才能识大体,懂大势,顾大局,才能更深刻的意识到自己所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精神动力,提高思想境界,做到头脑清醒,目光犀利,胸怀坦荡。

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根本措施,是切实解决“四观”。实现司法公正,不能只凭满腔的热情,关键靠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做指引,靠道德品格作支撑。世界观是管总的,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这“四观”,才能正确认识世界,明确是非,一身正气,秉公执法,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主要途径有:认真学习,把握自我;勤于实践,塑造自我;严格要求,完善自我;排除干扰,实现自我。只有坚持四位一体,思想道德素质才能不断提升,达到新的境界。

(二)以强化司法为民理念的目标机制为重点,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

人生的价值理念决定人一生的修为。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利的主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量源泉,也是司法公正的认同和评价主体。司法公正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司法价值能否得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司法价值理念是法官司法行为稳定的深层次的导向,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等综合体现,只有坚持和强化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司法的方向才正确,司法的动力才强大,司法的价值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彰显。

强化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靠教育,二靠实践,三靠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作风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外现,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必须培养过硬的审判作风。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思想教育活动,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引导法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感情,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切实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办实事、办好事。要自觉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依靠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现场,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充分占有事实和证据,力争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

(三)以强化培训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增强司法素质

司法公正首先是适用法律的公正,是法官司法素质和司法水平的综合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并不是单纯的法律堆砌、操作,而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技能,清醒认识国家政治法律现状。法官不但要精通法律,精通司法业务,而且还要有广博的文化修养,博学多才;要在依法操作审判全过程中,认真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并对法学,伦理学、哲学、政治学、逻辑学、语言学、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有较深的研究和把握。惟有如此,才能使所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强化司法素质,提高司法水平,重在建立学习培养机制。本院党组一向高度重视对法官队伍司法素质的提升,对人才培养舍得投入,每年用于各类学习培养的经费达30多万,并形成了一整套学习培养制度,采取种有力措施,鼓励更多的人学习深造。全院现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达80%,具有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占12%;与此同时,不断拓宽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容,采取上送下派、横向交流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培养法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以强化规范管理机制为保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司法公正要靠法官正确的思想道德作指引,要靠深厚的法理和精湛的司法艺术来支撑,同时也离不开科学规范的管理和制度做保证。管理机制以制度为基础,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果把思想教育作为一张无形的网,那么制度就好比一只无形的手。当然,规范管理,不仅仅要靠成套的科学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使之运转起来,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使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通过多年的努力,本院的规章制度已制定了60多个,涉及到管人治事的方方面面,比较齐全,人手一册,为科学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但形势在发展,情况在变化,制度也需要发展,需要完善。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新任务的战略需要,院党组将充分依靠全体干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的学习研究,推进制度的实施、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紧紧依靠科学规范的管理,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五)以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促进司法廉洁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权威来自公正无私。廉洁促公正,廉洁树形象。“临财莫若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为官的古训。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本院着力于“三抓”:

一是抓教育,强自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活动,筑牢法官清正廉洁的思想道德根基。要积极引导法官保持廉洁自持的本色,克己奉公,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管得住小节,爱护自己的名节,树立司法在人民群众中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是抓查处,强警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对经教育不改,违纪违法,损害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以纯洁审判队伍。

三是抓监督,强约束。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利,必然走向腐败。1999年以来,本院在全市率先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党组集体领导、党组成员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院干警支持和参与的集体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了司法廉洁,实现了连续八年违法违纪案件的零目标。

(六)以强化激励示范机制为动力,进一步激发全体法官积极进取的精神

单位和谐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好务,法院内部首先必须和谐,必须充满活力。为此,要着力于“三个强化”:一是强化示范作用,增强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在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方面,在生活作风方面为全体干警作出表率。二是强化导向作用,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人才是事业之本,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爱惜人才,以事业留人,以公正激励人,不拘一格选贤任能。对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评价高的人,要充分信任,大胆启用,给予相应的职级待遇,充分发挥其所长和聪明才智,为法院的发展献计出力。三是强化激励作用,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激励全体干警积极进取,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促进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