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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体现了司法为民、亲民的要求,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方便群众诉讼,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具有重要意义。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给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带来了很大冲击,除减少法院经费收入,影响法院正常运作外,还会对案件的处理,法院的队伍建设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如何应对《办法》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保障法院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乃当前各级法院的当务之急。
一、《办法》对基层法院工作的影响
1、案件数量剧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降低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小,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理性诉讼意识偏低的情况下,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案件将大幅度上升。以丰都法院为例,今年4月2日就收案15件(不含各人民法庭),与今年1—3月平均每天收案3件相比上升了5倍,共收取案件受理费9500余元,如按旧标准计算应收取22000余元,下降了近60%,导致很多可以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分流调节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大量涌进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负。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本就很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较为突出,收案数量的上升意味着每位法官需要承办更多的案件,乃至陷于穷于应付的境地。法官的工作负担和办案压力大大加重,而与此同时窘迫的办案经费却不能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形成恶性循环。
2、恶意诉讼增加,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诉讼门槛降低,诉讼风险减小,会让一些明知其胜诉把握不大的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图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类案件由于争议较大,对立情绪明显,难以做调解说服工作,尤其是可能驳回起诉的案件,由于驳回起诉结案对原告几乎没有费用上的负担,其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而这类案件一般都无法调解,给审判人员增加工作上的难度。同时,当事人恶意诉讼也给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挑起事端提供了一个机会,给法院办案带来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
3、诉讼费收入减少,致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就是诉讼费收入。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大幅下降及部分取消,以及执行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不预收当事人执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不仅导致法院诉讼费收入的绝对大幅下降,而且过低的诉讼费收入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也将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如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使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陷入工作无法运转的状况。
4、调撤率下降,致办案社会效果受到影响。沉重的办案压力一来使法官难以对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够的精力,难以对案件多做调解说服工作,办案质量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调解撤诉率会明显下降;二来《办法》规定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诉讼费减半交纳,使得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法院(因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法院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维持正常的运行),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怜的诉讼费收入,就可能对能够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如不进行调解或尽量少调解、走过场或虽系调解结案但以判决形式出现,尽量不准予当事人申请撤诉等,甚至有的法院会因此不要求调解,以避免退费。这不仅会导致调撤率的大幅度下降,影响质量效率指标的考核,更为主要的是,将大大削弱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对钝化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5、适用简易程序审案减少,影响法院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目前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60%以上,《办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费减半交纳,这一规定使法院的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受到影响。为多收取诉讼费,可能会出现人为转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法院调解对接制度的推动力将会削弱,判决数量增加,二审上诉急剧增多。对合并审理、反诉的案件影响巨大,该合并的不合并,可以反诉的不告知当事人反诉,人为肢解案件的情况可能蔓延。原本可以通过仲裁、人民调解等解决的矛盾涌入法院,争议解决替代机制将被削弱,法院无经费支持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执行难更加突出,诉讼费惩罚不诚信的功能减弱,对民事违法行为制裁不力,诉讼程序拖延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况增多。
6、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法院队伍的稳定。诉讼费收入的减少,对于地方财政比较困难,不能保障法院供给的法院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将会使法官正常的福利待遇得不到落实,该享受的无法享受,应有的激励机制没有,对法官队伍的稳定产生较大冲击和影响,有的法官甚至经不起严竣考验,置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于不顾,某些违法乱纪现象将会有所抬头。
二、几点对策和措施
1、积极争取支持,确保法院工作正常运转。《办法》的施行虽然给法院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因素,但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真正把落实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在严格执行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地方财政部门对法院公用经费的保障应当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收入完全脱钩,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和重庆市规定的同级法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将法院因基础设施、物资装备、信息化管理建设所带来的欠帐列入政府债务统筹解决范围,确保法院在诉讼费收入锐减的前提下正常开展工作。
2、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确保审判工作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法院自身要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一是降低办案成本。完善诉讼管理流程,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要求干警每案都必须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提高庭审和当庭裁判率。二是进一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做到“耐心听疑、细心答疑、热心消疑”,增强裁判的公信力,提高服判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成本支出。三是设置简易纠纷速裁(调解)庭,立案庭将案件分流,简易案件交速裁(调解)庭办理,加快结案速度,及时化解纠纷。四是重新调整配置审判资源,平衡各业务庭的工作量,增加审判力量,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3、提倡开源节流,实现经济司法。树立节俭意识,倡导节约,厉行节约,进一步健全完善节约的规章制度,努力建设节约型法院。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参与,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建立奖惩机制,把节约工作纳入各部门工作指标严格考核,做到奖惩分明。
4、加强对外宣传,倡导理性诉讼。让当事人树立理性的诉讼意识,了解诉讼这一解决纠纷的渠道,权利救济途径的优势和局限性。让当事人认识到诉讼不是万能的解决办法,了解诉讼的基本规则,对诉讼要有一定的预见性,正确行使诉权,理性面对诉讼结果。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利用报纸、电台和网络媒介加强宣传,避免情绪诉讼、盲目诉讼、恶意诉讼。
5、加大调解力度,化解各类纠纷。基层法院案件的增加,上诉案件会明显增长,应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坚持调解的原则和方法,绝不放松每一次调解机会,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减少上诉二审的机率,降低发回重审、改判、申诉、执行、信访、投诉案件。做到案件到法院,调解工作贯穿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达到当事人和法院双赢的社会效果。
6、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以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困难是暂的,绝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放松原则和立场,放松组织纪律,放松政治业务学习。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时刻绷紧党风廉政这根弦,保持法官公正、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