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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书记员基层法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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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书记员基层法院的职责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称的人民法院书记员,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但现实中书记员却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一、理论上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一条文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作用。

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现实中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很模糊,什么叫“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有些人看来,书记员就是法官的“秘书”,法官叫你做什么你就要做什么,要你怎么做你就要怎么做;在有些人看来书记员是法院工作中最不被人瞧得起的一类人,缺乏工作的独立性,只能附属于法官;……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款又规定:“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事务性工作”,这又在理论给法院的法官提供了让书记员完成本不属于他的事情。我认为在法律法规中加上一条概括条款无可厚非,这是为了法律在更大范围上起到教育和惩罚作用,但在规定书记员的职责时也加上这样一条我觉得欠妥,换句话说,法官交待的事情都可以让你书记员来完成;不是法官和书记员的职责,但因为没有其他人来完成,一样可以叫书记员来完成。基层法院法官少,书记员少,其他从事事务性的人员就更少了,致使大量的本不应该由书记员做的工作“理所当然”的就成了书记员的事情。内勤、打字员、信息宣传员的事情都由书记员兼任了,一个典型的“勤杂工”,任劳任怨。

三、改变这一现状的措施

(一)从立法上明确书记员的职责,合理运作,确保工作效率

书记员职责不明,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无统一的明确考核标准,这样不利于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应当在立法上有所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书记员的职责划分不具体,不明确,概念很模糊,建议删除《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二)增加基层法院书记员和其他从事事务性工作人员的人数

书记员在现实中之所以成为了“勤杂工”,原因之一就是从事各种分工工作的人数太少,如果可以增加打字员、文秘及其他人员,各司其职,书记员就可以全心投入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去。

(三)书记员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

每个书记员都不应妄自菲薄,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在认真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确保专业化水平。

别人的不重视,让书记员失去了许多工作上的热情,书记员是法官的左右手,所从事的工作不容忽视,希望今后这样的局面有所改善,明确定位书记员的职责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