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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迈入稳步健康有序的新阶段,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人民法院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所面临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到,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党和国家交给人民法院的任务。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司法廉洁,必须正确履行审判职能,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目前法院队伍司法廉政建设面临严峻形势
近十年全国法院队伍查处违纪违法的概况:*年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人,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年查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1*年查*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年查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77人;*年至*年,查处和被追究的违法违纪人员呈下降趋势。总的来看法官队伍是好的,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目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俊。极少数司法人员经不住考验,腐化堕落、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吃请受礼,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不正之风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腐败分子的存在,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司法人员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放任腐败现象在国家司法机关滋生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正确履行审判职能,是司法廉洁高效的的客观要求
人民法官担负着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依法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是人民法官神圣的职责。人民法院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正确地履行审判职能,必须做到清正廉洁。
坚持清正廉洁,正确履行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宗旨的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大公无私的、革命最彻底的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只有坚决地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做到拒腐蚀,永不沾,才能在人民群众和全社会面前塑造起公正廉明的人格形象;是法官洁身自好的保证。人民法院执掌着生杀予夺大权,执掌着当事人权益的裁判大权,归属大权。一些违法分子及其家属为了使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择手段地向法官行贿、送礼。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官面临着金钱的诱惑,权势的压力,人情的缠绕。只有坚持做到廉洁正直,秉公办案,才能避免被人拉下水,于污泥而不染。
三、我国现行司法廉洁保障制度及不足
就法院系统而言,*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方面提出八个不准的要求,包含了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卖法、不准吃请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等廉洁方面的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对“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者予以奖励。对“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枉法裁判”者,对“贪污盗窃、经商牟利、索贿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侵犯群众利益”者,对“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者予以惩处。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颁布实施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用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物及孳息等公共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务,为其谋取利益。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对违犯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上述相关规定在加强司法队伍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可操作性,没有相应的考评机制;二是督促检查不力,责任追究没很好落实等。
四、正确履行审判职能,确保司法廉洁高效的探索
笔者认为,正确履行审判职能,确保司法廉洁高效,应落实教育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惩戒机制,树立法官的廉政意识,规范法官的廉政品行。
(一)落实法官职业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是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在完善法官继续教育的内容上,应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业务相结合,提高审判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相结合。同时应以法官形成和发表的调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案例分析文章)来检验法官的学习效果。
(二)健全法官职业监督机制,树立法官廉政意识。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增强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同时,每个法官都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从案件质量上进行监督,错案少,法官廉洁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建立和完善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让廉政保障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高效严密的监督防范机制。对那些违反廉政金有关规范的行为,鼓励群众,重金奖励举报者。
(三)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机制,规范法官的廉政品行。
一是对违纪违法者实行严厉惩处和强化追究,达到“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奖励机制的有机统一。加强惩罚和追究的相应措施,确保廉政保障金的生命力。增强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二是要重视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法官进行严厉的惩戒,同时正确理解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关系,使法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正确行使职权。最起码的一个要求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利害关系,包括在审判之前和在审判过程中。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形成利害关系。
三是通过利益机制引导和制约法官保持廉洁,通过惩戒机制,特别是推行法官廉政保障金制度,增加审判人员腐败的即期成本和未来风险,辅之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等惩戒措施,防止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促使法官具有高度的廉洁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