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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大搞“形象工程”,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由此我认为,将群众满意度引入政绩考核是十分必要的。无论出于哪种考虑,把群众满意度系数作为考核政府官员的依据,都体现了一种现代政治意识,有利于矫正官员的行为意向,树立地方政府和权力机关“以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思维模式,改变官员“看上
不看下”的行为方式。
当然,必须明确,真正保障“让群众满意”,必须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要让“群众满意度”真正发挥作用,成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依据,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探索和精心的制度设计,需要确立民众、组织人事部门和政府官员三者分工协作、良性互动的机制,让民众评价政府及其官员,这样才不失为一种理想设计。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从制度层面来讲,“群众满意度”的实施,也会遇到许多难点。首先,如何界定“群众”?谁有权发表意见?谁应该参与政府及其官员政绩考核评价的过程?如果这个问题不作明确规定,就可能为某些当事人操控民意留下机会。而且,在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不相一致的时候和地方,部门内部的“群众”意见与部门外部的“群众”意见可能不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官员考核以哪部分“群众满意度”为依据?
其次,群众满意度怎么认定?网络和短信的评价,甚至媒体的公开报道,都可能有被官员报复的风险,同级反映有被打压的风险,民主评议有遭“穿小鞋”的风险。当这样的事件被公开出来的时候,相信上级主管和组织人事部门自然会予以重视。但也有不少案例证明,有些官员在一些重要事件上确实具有超强的“捂盖”和做假的胆量和能力,否则就不会出现“越告官做得越大”这种个别现象。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群众满意度能规避上述风险吗?真能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吗?
第三,由于舆论监督不力,信息公开不够,群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了解有限,领导与群众、群众与群众、群众与官员之间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人为操控:领导想提拔的,一定是组织重点考察的,组织重点考察的一定也是“群众满意”的。那么,如何才能让这个顺序颠倒过来?
第四,群众满意度信息要不要公开?常见的现象是,上级组织部门要任命官员了,就来搞一个民意调查,但不公布调查结果,给人的印象是“民意调查只是走过场,领导该怎么任命还怎么任命”。这种状况本身严重损害了群众满意度的信度和效度。
实际上,把群众满意度引入政府评价体系最为有效的制度当属民主制度。与这种制度相配套的是一系列问责制度和监督制度等。这套制度配合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等其他制度,不仅可以杜绝人事任命中跑官买官的现象,而且通过建立政府“对下负责”的机制,确保政府行为始终“以群众满意为导向”。
因此,民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舆论监督制度、问责及罢免制度等,这一系列制度应该被看作是保障“让群众满意”的组合制度,它们构成了现代责任政府和责任政治的基本要素。坦白地说,比较各国的经验,这些制度是“治官”和“治政”的利器,应该说是最好的安排了。将群众满意度系数引入干部考核是必要的,但是,我们经常讲,办事情要抓住根本,那就需要明白,什么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