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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权力滥用方可言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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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权力滥用方可言民主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十七大报告对权力如何运行、为谁运行的本质性定位,因为只有对权力的约束,尤其是对滥用权力行为的有效制约,才可以谈得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言及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的生命”。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只不过是一个开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举行,此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同时,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还有多条规定,限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这是一个值得为之击掌的规定。自古以来,从先秦开始的户籍制度绵延至今,虽然名称和内容不断发生变迁,但国人的人身自由问题似乎总是被一些因素所干预,权力、土地等等,人口的自由流动往往是通过非法理状态诸如灾荒、政乱来实现的。换言之,这种自由流动意味着社会公共治理出现了危机,是一种需要付出沉重社会代价的自由。这样的自由自然不是当今中国所需要的自由,在这种状态下实现的人身自由更是一种在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缺失情况下的自由——那是一种无奈的伪自由。

但人需不需要自由、需不需要人身自由?这样的问题问起来仿佛有些天外飞仙的感觉,但现实是越是看起来常识性的事物越是不能不当成一回事情。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是,宪法所赋予每一个普通公民的这一项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保障。为什么还有企业非法搜查员工乃至顾客的身体?为什么还有某些公权力机关动辄不经任何程序地、不出具任何正当理由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谁不把宪法放在眼里,又是谁一而再、再而三地置法律于不顾,通权力之便利?!

仍然诉说常识。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就是:公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人身自由以及与之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与宪政水平的重要标尺。同志在十七大报告“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节中,开篇就表述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观点。以此观之,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要立法严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细细分析起来,或许其目的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约束权力,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二是通过约束权力,“官退民进”,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切实感受到在国土的“当家作主”。

公民人身自由之所以遭到某些权力的侵犯,根子就是某些权力不受约束、不受监督。在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弱小的公民个人面前,天平经常性地不由自主地倒向前者,问题在于,天平的倒向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器在某一环节上运转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倒向的天经地义。也许,对于某一地方的国家机器运行而言,个别环节上的瑕疵无关宏旨,但瑕疵对于国家机器是瑕疵,对于具体的公民个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是可以改变个人命运走向的事情。正因为如此,约束权力,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在权力施行与权利保障的角力中,权力退一步,或许就意味着权利进一步,反之亦然。

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样的国家才值得公民去爱护、这样的土地才会因公民的热爱而焕发出勃勃生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十七大报告对权力如何运行、为谁运行的本质性定位,因为只有对权力的约束,尤其是对滥用权力行为的有效制约,才可以谈得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言及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的生命”。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只不过是一个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