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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具体任务,这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其各项职能都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尤其是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检察机关所履行的司法职能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是全社会正义的重要尺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性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各项检察工作,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全面实现司法公正,这不仅是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更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呼唤。因此,实现司法公正,真正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司法机制中得到公正体现,是必要而且紧迫的。
二、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把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要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通过全面有效开展各项检察工作,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把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与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通过严格履行职能,不断加大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认真查处公安民警和审判人员违法办案等问题,确保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全面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必须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通过深入学习,做到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要按照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同时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不断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创新监督与依法监督的重要关系。要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认真接待群众诉求,在执法过程中真心实意地把群众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从严治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不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确保政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总体和谐上。认真落实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使检察院的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同时要通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有计划地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工作,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检察精英。要坚持不懈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检察人员,使全体检察人员能更加自觉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各项检察工作。通过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端正全体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