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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正所要求的就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受益和受损的统一平衡的价值取向。而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恰好是能用马克思主义的代价理论予以很好说明的。
代价是始终存在于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矛盾现象。在发展和代价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从统一关系的角度分析,在发展和代价之间存在着某种平衡相关性——即发展与代价之间在量上要有一个大致协调平衡的比例关系。当然,这种平衡性不是指发展与代价之间要有一种同向正比关系,而是指在发展与代价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基础上,发展的受益者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代价的承担者也要获得相应的发展实惠。
运用发展与代价的平衡相关性原理分析社会的公正现象,则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的公正范畴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理念即平等理念。所谓平等理念,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在确保社会成员种属尊严的基础上,要争取权利与义务、受益与受损的统一平衡,即所谓“失所当失”,“得所当得”。换言之,对于一个特定具体的发展主体而言,他为了获得发展就必须要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享有的发展实惠越多,承担的代价也应越大,即“失所当失”;同样,如果一个特定的发展主体对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即有所付出,则理应得到一定的获报,获得某种利益上的酬劳或补偿,即“得所当得”。如果只有发展而没有付出,或只有付出而没有发展,势必会造成权利与义务、受益与受损统一平衡关系的破坏,造成社会的失序不和。可见,发展与代价的平衡相关原理,为我们深刻认识社会的公正性原则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在当前我国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得与失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不平衡状况。具体而言,这是指在社会领域享受改革发展实惠与承受改革发展代价的不协调性、不平等性。这种得与失或权利与义务等的二律背反或二律失调现象,在代价论的视域内,实际上就表现为发展与代价的相互背离性。
我们知道,要发展就一定要付出代价,因为无代价的发展是不存在的;而付出代价的价值追求则是为了发展或受益,单纯为了代价而付出代价的现象也是不存在的。从发展哲学的视角分析,无论是付出代价或受益都是由发展的主体――人来承担的。但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物,是以人类主体、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等的社会形式存在着的。而这些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的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由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主客观条件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等原因,就使得他们在发展中所遭遇的境况不同,即在发展中受益不同,所付出的代价也不同。
当然,发展与代价之间并不是绝对的一致或平衡的,或者说,他们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幅差”或背离。但如果由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或公共政策的不平衡而导致发展与代价间出现较为严重的失调背离,无疑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的发展主体更多的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而有的发展主体更多的是发展代价的承受者。
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务必要实现发展与代价、受益与受损的统一平衡,构建一个“普遍受益、人人担责”的社会。
社会公正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而且还要求人人担责。或者说,发展与代价或受益与受损的协调平衡在社会领域的表现,其实就是表现为一种普遍受益、人人担责的和谐良序状态。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和重视共赢、共富、互惠、普遍受益等,这固然没错,但这只是从发展的一面或受益的一面来把握的。由于发展与代价、受益与受损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因而,我们在强调人的发展、受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同时看到人的代价、受损、义务或责任。否则,就会犯形而上学的片面性错误。换言之,如果只追求人人共享、普遍受益,那么受益的代价由谁来承受或支付呢?由一部分人吗?显然不能。如果只由一部分人来承担改革发展的代价成本即担责,显然是不能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价值目标的。当由绝大多数人都来担责的时候,才能真正减缓改革发展的代价。
在关于公正问题的研究讨论中,人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如有普遍受益原则、均等或等值原则、调剂原则、补差原则,等等。如果说这些具有着方法论功能的原则是基于实践操作层面而提出来的话,那么,具有着深刻的理论意蕴的发展与代价的平衡相关原理则为它们提供着价值观基础。形形色色的公正理论及其原则只是告诉我们怎样去做,而惟有发展与代价的平衡相关原理才真正告诉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去做,这无疑增强了我们追求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自觉性和实践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