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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行政法规,在历经数年打磨后,终于出现在我们的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继《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行动,这不仅彰显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更标志着一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时代从法规层面上的终结。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完全可以视作中国政府走向民主、透明、法治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个从根本上改变我们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的制度,必然带来一场深刻的革命。我们寄希望于条例的实施,成为各级政府迈入信息公开时代的良好开始,让民众能够更加通畅地与政府平等交流,共享公共资源。但一个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制度生态,从观念转变到技术支持,政府公务人员的素质,仍然可能成为实现公开的软肋。让公众真正从信息公开中受益,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政府信息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恩赐。实际上是政府将公民应该享有的知情权、管理政府事务的参与权、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自觉交还行动,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毫无疑问都是《条例》实施的初衷,问题在于,并不可能依靠一个《条例》,就解决政府公务人员知与行的统一。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条例》的强调的一个重要理念。但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够完成。道理很简单,这些年来我们在信息公开的路上,已经经过了并不短的探索,一些地区也已具备政务公开的实践经验,但必须承认,实质性的突破并不多见,停留在形式上的东西还比较多。
长期以来,中国的政府公务人员形成了排斥公开的意识,习惯于提高警惕、口不多言,“秘而不宣”的工作模式,那些并非涉及国家安全的绝密信息,完全可以让大家知道的普通信息,也经常被神秘化。换句话说,在很多政府公务人员那里,政府是要管民众的观念仍然有一定的市场,被管的人自然没资格要求了解更多的信息。于是,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并没有让利益相关人知晓,偶尔公开一些皮毛,反倒觉得是自己转变作风的成果,完全没有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行政府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
一些曾经进行信息公开预热的地区和部门的实践说明,没有政府公务人员思想认识的提高,没有政府公务人员观念的转变,信息公开就会在所谓的“保护政府机密”的外衣下,堂而皇之地被异变——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不想公开就秘而不宣。
信息公开是一定意义上的约束,《条例》要求政府公务人员自觉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既然是监督就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加上我们各地政府内部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仍存在局部小团体利益,信息公开将对这种部门利益产生直接威胁,抵制公开就成为现实的可能。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一定的经济支持为后盾,实施《条例》需要一定的投入,既然是监督的一部分,如何将投入落实到位就是问题。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愿不愿意花钱买监督?而没有投入,实施《条例》就没有了物质基础,信息公开就可能形同虚设。
政府信息工作是一种政府服务工作,它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的质量。《条例》对公开信息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按照公开的方式,条例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如此看来,提高公开信息的质量,仍然有相当大的作为空间。比如,外界普遍关心的执政成本问题。具体到一年的公车消费是多少?公款吃喝是多少?违法乱纪的案件查处了多少?
这些信息既不是国家机密,不属于不能公开的信息,又是群众最想知道的,能不能列为主动而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换句话说,老百姓是有要求公开这些信息的权利,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究竟能履行到什么样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愿,所以,这里面仍然有一个政府信息公开谁说了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