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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而有法必依等法律实施的问题是主要问题。造成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较多,其中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官本位风气盛行。他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有的采取虚无主义态度,认为法治无用、法律程序麻烦,习惯于使用人治方式;有的采取工具主义态度,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随心所欲;有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法律对本人、本单位、本部门或者本地方有利的,就“依法办事”,否则就将法律束之高阁;或者将法律主要用于对人、而不是对己,主要用于治老百姓、而不是治权治官。
按照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各级各类公职人员都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他们虽然分工不同,不必都成为法律工作者,但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他们都应当具有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制度载体,是各级各类公职人员获得和行使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和制度化保障。
应当把培养社会主义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到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要使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牢固确立以下几项基本法治观念:
一是人民主权的观念。人民主权就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各项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公职人员的一切公权力都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的法治,其立法是人民利益的体现,执法是人民利益的实现,司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执法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具有至高权威,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
三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表述为政治学话语,就是要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述为法学话语,就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述为社会学话语,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者表述不同,但殊途同归,都要求在立法、执法与司法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认真贯彻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四是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制约的观念。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在中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就应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科学配置,建构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