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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一项伟大的理论创新,其实质可简单地归纳为:"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提高效率,用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公平"。即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努力增加单位时间内及单位投入下的产出;另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特别要注意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只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率而忽视了社会公平,贫富差距增大,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最终会导致经济的发展滞缓甚至崩溃;而如果只重视保障社会公平而不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也难以具备保障社会公平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经济制度包括一个社会在其经济活动(如生产、分配、消费等)中所形成的各种结构(体制)及做出各种经济决策的过程(机制)。最有效的经济制度应当能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产生最佳的经济活动效果。这里所说的经济活动效果是广义的,包括经济增长、国力增强、充分就业、收支平衡、物价稳定、社会公平、个人自由、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而这些方面的目标优先顺序的选择则往往要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最高决策者的价值观。
所谓社会经济环境包括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国家的规模及地理位置、人口及资源储量、发达程度、其他国家的影响等方面,在选择经济制度时必须考虑这些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目前虽然有许多国家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但各国的经济制度都带有一些本国的特点。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必须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我国通过十余年的实践,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从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到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一个漫长的、复杂的、艰巨的、有时甚至是痛苦的过程。仅从我国的计划体系看来,尽管采取了不少改革措施,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名称在*年改为发展计划委员会,*年又改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但其功能仍有待进一步改革及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从复杂科学的观点看来,企业是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agent),它们既是生产者又是购买者,千千万万个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企业在市场中积极地活动,通过自组织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没有自由企业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企业所做出的决策都必然会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千千万万个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无序运动却能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经济向一定的方向发展。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则可以归结为市场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环境的办法来影响企业的行为,从而改变市场系统自组织的方向。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共同作用下,推动并引导着经济的发展。
一般说来,由政府主导制定的计划反映了政府在特定的客观环境下对国家发展前景的预测,以及政府的愿望和意图,但是计划实现的程度和实施的效果则主要取决于市场的力量。因此在制订计划时应当注意政府与市场之间信息的对称,尽可能达成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在当今世界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对计划的重视程度和计划所发挥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从如何把握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间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平衡这一点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规制型,为美国、英国等国家所采用。其基本特点是政府尽量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基本上由市场来进行,政府主要负责对市场的规范和管制,以及管理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方面。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用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具备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完备的市场体系,以及依法对企业实行必要而严格的管制的前提下,充分鼓励自由竞争,经济决策高度分散,政府既不设立计划部门,也不制定国家计划和系统的产业政策,但有时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向议会的口头或书面报告中会提出经济发展的方向性意见,并通过国家预算来影响企业及个人的决策。政府有时也会制定一些专项计划,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问题。
第二种类型是政府引导型,为法国、德国等国家所采用。其基本特点是自由竞争与政府控制并存,经济杠杆与政府引导并用,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并重等。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设立经济计划部门(例如法国的计划总署、德国的财政计划委员会等),并制定指导性的中期计划,指明经济发展的方向,以影响企业及个人的决策。中期计划可以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滚动调整,并通过年度财政预算来落实。政府还通过产业政策来引导部门、地区及技术结构的调整。
第三种类型是政府主导型,为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其基本特点是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对经济活动保持着强有力的干预和指导。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设立计划部门(例如日本的经济企划厅、韩国的财政经济研究院、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局等),并通过制定中长期计划来确定发展目标,以表明政府的意图并利用计划和产业政策来指导企业的决策,引导企业按指定方向发展。政府既用严厉的规制来迫使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又利用利益机制诱导企业行为,还利用政府与企业的密切关系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使企业在政府的主导下运营和发展。
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转变的过程中,由于旧制度还有不少残余,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政府职能正处在转变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强政府、弱企业的态势仍然存在,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计划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认真研究改进计划的制订及管理方法。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计划应当是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计划(简称发展计划),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专项计划及年度计划四种类型,其主要内容及作用如下。
1、长期计划
这类计划主要包括长远发展目标及重大措施,时间跨度一般应为10~20年。它应当是纲领性的,内容不宜过细,也可以称之为《国家发展纲要》。其主要作用是明确国家的长远发展方向及奋斗目标,提出应当采取的主要重大措施,以便统一认识,凝聚人心,鼓舞企业及个人树立长远的目标并为之而不懈地努力。长期计划一方面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制定其他各类计划的根本依据,不应因政府的换届及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另一方面则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必要的修改。
我国历来基本上没有制定过长期计划,只是在1991年与第八个五年计划同时制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年规划》,1996年与第九个五年计划同时制定了《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2002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个奋斗目标,还提出了各个方面的原则要求及重大措施,形成了20年长期计划的框架,但还有待通过法定程序将执政党的主张变为体现国家意志的长期计划,作为制定其他各类计划的基础。
2、中期计划
这类计划主要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方面的中期发展目标,笔者建议称为"国家发展计划",时间跨度一般为5~7年。我国一直有制定五年计划的传统,至今已制定了十个五年计划,但"八五"计划和"十五"计划都改称为"计划纲要"。中期计划应当是指导性的,其主要作用是通过科学的预测、明确的目标、政府的政策和公共物品的配置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引导他们向着计划所确定的方向行动。这类计划一方面应当具备科学性,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当具备政策性,明确计划期内各项目标的优先顺序。
3、专项计划
这类计划主要是针对国防、教育、科技、交通运输、资源开发、文化建设等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领域而制定的计划,其时间跨度一般为5~10年,通常由政府主导制定并实施。其内容不仅包括预期的目标,还包括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实施的方法和进度安排。专项计划的作用主要是集中力量解决经济及社会发展中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问题,消除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4、年度计划
这类计划主要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年度目标,包括生产、收入、消费、就业、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数量指标。制定年度计划也是我国的传统,每年都要由计划部门的负责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本年度的计划安排。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年度计划正在逐渐转变为预测性和指导性的计划,其作用将不断减弱。根据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年度计划最终多半会被取消,只是在政府首脑向议会的报告中提出一些预测性的观点,并用年度预算来体现政府工作的重点。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拟着重探讨国家发展计划(中期计划)与专项计划的制订技术。这些技术也可供地方及部门编制相关计划时参照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