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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总体上看,养老保险制度正朝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设计的目标发展,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实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了城镇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实现了社会化,养老保险在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在改革转型期,为解决当前社会经济领域出现的各种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省和市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性的养老保险政策,这些政策部分地偏离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目标,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机理,对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制度内政策设计分化,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企业化。这几年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没有按照原定的制度设计目标进行,政策的调整更多地依附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被动地接受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对养老保险政策的推动,致使养老保险政策陷入企业化的困境。个性的、企业化的养老保险政策不断增加,政策差别不断扩大。
1、相同企业,由于性质不一样,养老保险费筹资比例不一样,企业养老保险负担不均衡。以赣府发[*]14号文件为“分水岭”,*年以后,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由统一逐步走向分散,*年低费率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加剧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分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垦企业等以行业或企业为特色的养老保险政策纷纷“出炉”,不同行业或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开始出现差异,养老保险政策行业或企业化的现象日趋明显。分所有制、分企业类型、分从业人员的身份,开始实行不同的筹资比例。不同企业类型相同工资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一样。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开始凸现。同一商品的生产企业,由于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比例不同,企业产品成本费用出现差异,这种政策人为地给企业带来一个不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来养老保险改革解决了“企业保险”中由于不同企业退休人员人数不一样产生的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在养老保险政策不断趋向行业化或企业化的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比例不同,又产生了缴费负担畸轻畸重的新矛盾,背离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这种政策既破坏养老保险统筹调剂的机理,又有失市场公平,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则。表1对我省现行不同企业类型相同工资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进行了比较,假设非公有制企业按低比例缴费,以*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非公有制企业每人每月要多缴45.64元,若一个国有企业有一万名参保职工,那么一年要比非公有制企业多承担547.68万元的养老保险费,这无形中增加了公有制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了公有制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
2、相同缴费基数、相同缴费年限的从业人员,由于在不同性质的企业工作,养老保险待遇不一样。我省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从结构上看,所有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计发办法都是一样的,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但是不同企业类型,每一部分养老金的计发政策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基础养老金,政策设计的目标是体现公平,计发的比例都是20%,计发的基数考虑了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发。但现行政策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的目标进行实施,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打破了区域限制,不管其在什么地方工作,全部按省会城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在启动农垦企业养老保险过程中,对农垦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农垦企业中农业企业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按所在市县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非农业企业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按所在市县农垦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等。实行低比例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降到了16%。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正常缴费比例和低缴费比例两种缴费方式,对应实行了不同的记帐比例,即分别按11%和8%记帐。过渡性养老金,分行业设计了不同的计发系数,如原行业统筹企业设计为1.3%、地方一般企业设计为1.2%、农垦企业设计为1.0%,造成不同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的差距较大。表2以对不同企业类型相同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对照测算,在相同条件下,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比一般企业每月要高152.32元,比低比例缴费的企业要高249.31元,比农垦非农业企业要高346.29元,比农垦农业企业要高446.13元。这种不合理政策造成的养老金待遇差,在具体实施和操作过程中容易使职工产生攀比心理,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容易引发上访等群众性事件。例如,由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养老金待遇普遍高于地方养老金待遇,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流动到地方企业就业后,职工不愿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地方,这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
2、假设缴费年限为30年,其中有15年视同缴费年限。
3、原行业统筹企业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省会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省会城市的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大体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为了计算方便,本表省会城市职工平均工资取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
4、农垦企业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分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非农业企业的计发基数为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农业企业的计发基数为所在市县农垦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了计算方便,本表非农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取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0.6,农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取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0.35。
——制度外政策执行分化,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地方化。在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政策执行不到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政策的实际操作与制度设计目标不仅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不同地方政策的实际到位程度相差也很大。
1、政策本身设计不周全,地方政策执行权较大。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经济、社会的足够调查和研究,政策的设计考虑不周全既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主要存在两类现象:一是政策“真空”现象。在养老保险政策中,一些政策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甚至无法操作,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不得不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或者解释性的政策,以保障本地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政策“真空”的出现,为各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从制度上给予了各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力。例如: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对新参保的企业,政策规定要补缴,但是如何补缴,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那一年即20世纪80年代起补缴,有的地方从建立统筹结合制度时开始补缴等。而且补缴费用范围的确定也不一样,有的只补个人帐户部分,有的只补养老保险费本金,有的本息都要补,个别地方还要求罚缴滞纳金。由于补缴政策各地差别很大,企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因此差别很大,少则相差几万、几十万,大则相差几百上千万。二是政策“二义性”的现象。由于政策制定者对情况欠全面考虑,出台的统一政策并不统一,二义性或多义性的政策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只能根据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去执行。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很多不必要的政策差异,造成事实上的政策不统一,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大相径庭。如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工龄过程中,有的地方要求满周年才能计算一年的工龄,有的地方理解6个月以上就可以计算一年的工龄,由于这种理解差异,对退休人员来说每个月的养老金就要相差几元到十几元。
2、政策落实机制不健全,地方执行政策的弹性化的因素较多。当前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过程可看作是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的互动过程。在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企业往往策略性地采取一些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行为方式,而基层经办机构也不得不采取一些变通的执行策略,这一过程使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实施呈现出弹性化的现象。例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弹性化的因素就比较大,按照政策规定,职工的所有收入,包括奖金、加班费、甚至发放的实物都要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在实际核定基数的过程中,将奖金、加班费、甚至发放的实物纳入缴费基数是少之又少,不仅如此,就是企业发放的货币工资,也不是所有的都纳入了缴费基数,很多企业为了减少缴费,设立几本帐,采取一切办法逃避一部分养老保险缴费。由于各地执行政策的弹性化,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落实机制,政府与企业,特别是经办机构对企业的控制弱化造成的,这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弹性化的体制性和机制性原因。
3、政策权威性不强,地方违规执行政策的现象较多。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规范,政策的权威性在基层的执行过程中很难得以体现,因此在养老保险的微观执行主体上或承受主体上出现政令不畅、政令不通就成为必然。不仅没能保证政策很好地贯彻落实,有的地方还蓄意对政策进行曲解,改变政策的精神实质,使制度设计的政策面目全非。如很多县市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保护政策,以不参加养老保险为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这与上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背道而驰,但由于养老保险政策缺乏权威性,上级部门也只能听之任之;有的市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减轻企业改革的成本,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的县市为了减轻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在剥离企业办社会的过程中,擅自增加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把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变相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正因为没有或者说不能对这些违反政策的现象进行纠正,也没有或者不能给予处罚,只能是任其发展,这使得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进一步受到了损害。
——体制内机制缺位,多极养老保险责任单极化。目前我省落实养老保险政策的机制缺位,影响了政策的贯彻落实,本应由多方承担的养老保险责任演变成由某一方承担。
1、扩面征缴机制缺位,扩面征缴的责任主要落在各级经办机构身上。由于现行制度下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对于企业来说,当前的缴费率相当于增加了一个20%的增值税,参加养老保险必然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无疑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采取许多方法来逃避缴费或少缴费也就不足为怪。扩面征缴工作本应是全社会的责任,企业和职工有责任有义务缴费,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强制企业和职工缴费,社会各界有责任监督企业和职工缴费。但我省很多地方,无论在企业和职工层面、社会层面,还是在政府层面,都没有形成正常的扩面征缴责任机制。在扩面征缴工作过程中,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政府不仅不帮助强制征缴,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进行干预,对部分企业实行保护。这样,扩面征缴的主要责任实际上落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身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不要说当前我省企业的情况复杂,大部分社保经办机构经费不足,开展扩面征缴工作异常艰难。就是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准了的按照政策规定必须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诸多原因,也只能“望企兴叹”,无法要求他们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省级统筹机制缺位,养老保险调剂的责任全部落在省级政府上。由于省级统筹机制缺位,省级统筹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剂能力不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基金基本上不能相互调剂。在全国范围内,市县之间的基金结余和基金不足并存,基金结构性缺口较大。一些困难市县确保发放的缺口只能依靠省级调剂和中央财政补助解决。以*年为例,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与支出的缺口为10亿多元,但由于省级统筹调剂能力弱,基金调剂力度小,基金的结构性缺口达13亿多元。省级统筹无法实行县区之间的余缺调剂,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管理,按照现行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必须经过同级政府批准,本来可以直接、快速进行的资金调拨变成了政府之间复杂的利益协调。由于市县政府不批准,不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政策规定应上交的调剂金都无法上交,更不要说直接对市县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严重制约了省级统筹的发展。因此,当市县养老保险出现缺口时,调剂的责任就全部落到省级和中央政府上。本来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实行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政策是增强国家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但现在由于机制的缺位,省级统筹和中央财政补助反而成了离心因素,大家都不愿意上交调剂金,却都想吃省级统筹和中央财政补助这块“唐僧肉”。
3、确保机制缺位,养老保险“兜底”的责任完全落在省级和中央政府身上。1998年实行“两个确保”以后,确保的责任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了实现“两个确保”,不断增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这使得“两个确保”的责任自然地落到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身上。虽然,政策上规定,“两个确保”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但养老保险责任正逐步被扭曲为下级过度依赖上级,上级的责任无限地扩大,下级的责任不断地上移,事实上的责任已经完全落到了中央和省级政府身上,中央和省级政府已经从“两个确保”的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随着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的不断加大,如何划分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实现“两个确保”以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体制外管理缺位,统一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多元化。我省目前养老保险管理比较落后,不仅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也十分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蛯
1、现行养老保险管理方式落后,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个人参保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就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灵活就业、弹性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人数越来越多,劳动力流动的速度大大加快。养老保险面对的参保对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参保对象正在实现从“参保单位”为主向以“参保个人”为主转变。由于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其劳动关系大都处于不稳定或无雇佣单位的状态,养老保险登记、管理、接续、转移都与现行的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现行以单位为主体的经办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个人参保的需要。
2、现行养老保险业务操作不规范,同一种业务经办流程差异较大。由于养老保险工作比较复杂,业务操作环节较多,从登记、到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直至待遇的发放,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多个工作部门、多个工作岗位、多级工作权限。由于全省没有强制推行一个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操作环节的划分、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以及工作权限的管理上都不一样,就是同一种养老保险业务处理,各地经办流程差异也很大。例如养老金待遇的审核,有的由业务人员审核,有的由社会化服务人员审核,有的由财务人员审核。在流程上,有的经过一个审核环节就可以了,有的要经过两个或者更多的审核环节。各地业务操作的差异,给参保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带来非常不便,既影响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又损害了社会保险机构在参保职工中的形象。
3、现行养老保险信息化程度低,养老保险经办误差较高。我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少地方仍然依靠手工操作,效率低下。虽然有些地方已采用了计算机管理,但由于基础工作较差,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发放计划无法通过计算机生成,养老金待遇计算无法通过计算机产生,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无法进行异地协查。养老保险数据不准确、重复参保、冒领养老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就是同一种养老保险业务,由于业务经办人员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经办结果。例如养老金待遇计算,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计算一个人的养老金待遇至少要涉及到几百项数据,还要涉及包括月积数法在内的几个很复杂的计算公式,如果没有计算机管理,不说原始数据可能不全,也不说不同的经办人员对计算办法的理解可能出现的差错,就是说让他对这几百个数据作普通的加减乘除,也可能会出错。实际上,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我们来说是工作上的误差,但对参保人员来说,就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害。
鉴于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上述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因此,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必须从全局和长远出发,以政策的操作性和实现性为基础,以统一、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盘点”现行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我省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设,笔者认为,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对现行政策进行“盘点”,第二步进行规范,第三步进行立法。
1、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政策进行“盘点”。首先应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分门别类地对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清理,查找哪些政策已经过时或淘汰,哪些政策还存在缺陷和问题,哪些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然后作出计划,该废止的政策进行废止,现在可以调整和完善的政策,应该立即研究,进行调整和完善,目前还不具备条件调整和完善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调整和完善。在政策清理的同时,要对现行不明确的存在二义性的养老保险政策予以明确;对政策的“真空”尽快加以研究并予以解决;对部分没有必要出现的政策差异予以统一;对确实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短时间内还难以统一的政策,也应统筹考虑,从现存的各种办法中提炼出几种政策模式,供各地选择,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政策混乱,给今后统一和规范养老保险政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从全局出发,统一和规范全省养老保险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策适应的环境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适时适当地规范政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就养老保险政策而言,当前最主要任务是统一和规范。一是要以职工就业与否为标志,统一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适应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性质、不分职工身份,统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对于“农转居”人员、失地农民,由于其没有就业,从养老保险就业关联的理论来说,不应把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笔者建议,应为他们建立生活保障制度,当他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一定的标准,比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为他们发放生活费。二是适应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性的要求,调整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扩大缴费基数的浮动区间,解决不同缴费能力从业人员的缴费问题。改变以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办法,把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本地核定缴费基数的依据;调整缴费基数浮动区间,由于经济发展和行业的差异,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是一种普遍事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推行和年薪制的实施,已经突破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下限突破了60%(最低工资标准大体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35%),上限突破了100%。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与工资制度相适应,并以此为依据对缴费基数区间作适应调整,建议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的上限也可适当提高。三是统一企业职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最主要的是要统一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系数。在缴费比例统一后,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要全部统一到8%,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要统一为1.2%,同时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以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
3、加快地方立法,实现养老保险法制化。由于没有养老保险法,我省养老保险至今仍然没有摆脱依靠阶段性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被动局面。由于没有养老保险法律作为制度保障,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广泛的认同,甚至没有受到养老保险利益合法享有者的自我尊重。不同时期的养老保险政策指向留下了不同的政策台阶,人为地增大了解决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群体成员不同属性矛盾的难度。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展由于无养老保险法律导航面临着偏离制度目标的风险。养老保险立法拖延的时间越长,今后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各地政策调控范围和管理领域的难度就越大,历史遗留问题就会越多,政策台阶落差就会越乱,社会负面影响就会越大。因此,我们应该尽快进行养老保险立法,将养老保险政策法律化,并按法制化程序进行操作。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养老保险政策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养老保险运行的三个主要环节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健全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必须抓住这三个主要环节。
1、建立扩面征缴机制,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扩面和征缴,是保障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推动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关键是要建立扩面征缴的机制,通过机制的建立,从经济、行政、法律等方面调动征缴者的积极性,约束缴费者的行为。一是要建立扩面征缴的经济激励机制。通过财政部门拿钱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或增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激励经费,将扩面和基金征缴的任务与征缴者的利益切实挂起钩来,并对激励机制进行量化,确保激励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建立各部门扩面征缴联动机制,形成扩面征缴的合力。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规范扩面征缴程序,落实各方面,包括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扩面征缴责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不到位的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必须立即进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仍到不了位,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落实扩面征缴强制机制。认真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扩面征缴。对欠缴企业除收取利息外,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参保或长期欠费的企业,要对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的、行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完善省级统筹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级统筹的作用。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实行省级统筹涉及到各级政府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调整,省级统筹的实施难度很大。只有建立健全省级统筹运行机制,才能保障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转。首先要改变基金管理主体,实现基金管理主体由市县管理到省级管理的转变。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全省统一管理的机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其次要建立与基金统一管理相适应的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参照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做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从基金管理体制和经办机构行政管理体制上支持和保障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行。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政策、机制和体制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政策要促进机制和体制的建立,机制、体制要为政策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并保障政策的良好运转。
3、强化责任机制,促进养老保险的长效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从侧重经济政策转为侧重社会政策,从热衷于投资性领域转为投资公共领域,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后,各项建设性资金已经采用社会化的办法筹措,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能的。笔者认为,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应按照国发[*]42号文件的精神,通过固化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财政预算安排来解决,地方财政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比例。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笔者认为地方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预算应由省级财政统一掌握的和控制,并在省级统筹的框架内使用。
——严格执行政策,树立养老保险政策权威。严格执行政策,树立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是维持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保障政策的严格执行,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政策制定权。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权,包括解释权,应该由国家和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特别是我省养老保险已经实行省级统筹,政策的制定权更应该上移,市县政府只能在国家和省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框架内执行政策。明确政策制定权,是保障政策严格执行,树立政策权威性的前提和条件。
2、保持政令畅通。对政策执行立场不坚定,或者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上令下不达,政令不畅通,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对政策立场不坚定的执行人员或经办人员,为了获取某种私利,而置国家政策为不顾,要给予严肃处理。只有保持政令畅通,才能保障政策的严格执行。
3、严控特殊政策。近年来,政府在处理养老保险问题的上访、闹事等问题上出台了不少特殊政策,这些特殊政策在短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缓解了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矛盾。但也正是特殊政策的出台,出现了不少超政策范围办事的问题,诱发了同类问题的其它企业和职工攀比,结果特殊政策花了钱,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不少新的矛盾,扰乱了养老保险的正常秩序。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养老保险个案问题上,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策,维护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量减少“特事特办”,随意出台特殊政策、特别是出台行业特殊政策的现象发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的深化与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改革要在既定的养老保险制度下进行改革,养老保险政策不能因为某个或某类企业改革而调整。
——加强管理,为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养老保险管理是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当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亟待加强。
1、以人为本,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职能。以人为本,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就是要调整养老保险工作模式,实行养老保险管理到单位向管理到参保人员的转变。一方面,从参保这个环节就要面对个人,包括参保记录管到人,个人帐户记到人,养老待遇发到人。另一方面,还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全面的、周到的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企业改革的高度出发,努力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多种服务,当前工作的重点要建立可以直接接待和受理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或“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尽可能为个体劳动者参保提供方便。在服务窗口上,要提供责任制和一对一的服务。通过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水平,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形象。
2、统一业务操作流程,建立柜员制的养老保险经办体制。统一养老保险业务流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养老保险实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统一养老保险业务流程,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按照柜员制的要求,对养老保险各业务环节进行合理划分,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制定科学的权限管理机制,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并实现养老保险业务操作从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正确处理好内部运行机制与对外窗口服务的关系,确保内部运行严谨、规范、运行有序,对外服务简便、高效、周到。
3、改进经办服务手段,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以养老保险全国联网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在全国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处理信息化、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