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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条例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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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条例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将为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奠定强有力的法治基础,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实现地方政府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飞速发展过程中,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无法可依,造成机构编制工作矛盾重重,步履艰难,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彰显承担党和国家执政资源配置的机构编制工作的应有作用。由于新中国成立至今没有专门出台与地方机构编制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之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臃肿、职能重叠、人浮于事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机构改革已历经数次,但由于缺乏法制支撑,终究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地方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历经多年研究、探索、论证,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终于在今年“两会”开幕前夕,颁布了《条例》。《条例》出台既实现了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及机构编制部门呼吁制定“机构编制法”的愿望,也显示了党和政府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标示着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是规范我国地方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全文2700余字,分6章、30条,侧重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四个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机构编制工作者,一定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对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大意义。要通过自学、专题辅导,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争当自觉执行《条例》的模范。要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广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条例》所规定的原则、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主动配合机构编制部门抓好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二、全面贯彻,坚决按《条例》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机构编制管理总体效果是好的。但是,在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也存在着违反机构编制工作原则和程序,超编进人,违规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设立机构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有损于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背离了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也给各级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袍袱,必须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坚决予以纠正。

从现在起,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狠抓贯彻落实,从严管好机构编制。一是坚持科学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机构,围绕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统一的目标,进一步科学地界定各部门职能,防止交叉扯皮。对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对有异议分歧的,主动协商理顺,归口管理,防止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尽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坚持从紧从严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的原则。下一步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遵循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杜绝超编进人;禁止擅自设置机构,防止因人设费;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三是坚持制度约束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方面,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坚决克服主观随意性和“人治”现象,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强化监管,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充分体现法规的约束力,《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我们将以贯彻《条例》为契机,重点督查县(市)区直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要重点督查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落实“只减不增”情况、乡镇机关事业站所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向社会公开情况。要通过设立机构编制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畅通社会监督管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查处违反机构编制法规行为。

为了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贯彻实施《条例》不得力、不到位的现象,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条例》确立的各种规范落到实处,把我市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