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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以后,有不少业内人士对产权市场及其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开展股权质押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疑虑。其实,这些疑虑的产生,恰恰是没有认识到股权托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股权质押活动中承担的不同职能所致。
正确理解《物权法》相关规定
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可以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出质股权设立之前的相关业务。虽然《物权法》规定质权由出质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设立,但是,并未禁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股权托管登记开展与股权质押相关的前期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质押股权的信息对称、清晰程度等相关情况,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在股权质押活动中,股权托管登记机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不同职能。股权托管平台是一个市场平台,开展股权管理等(包括股权质押)业务,受到与当事人共同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的协议》约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出质股权进行设立,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出质股权的法律效力。
所以,股权托管登记机构主要是从市场平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出发,解决股权质押中市场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是从市场执法机关的层面,通过行政作为保证股权质押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托管机构具有自身优势
首先,规范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当是省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省级政府成立机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市场中介平台来规范本省区域内非上市企业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融资、并培育上市企业群体,使托管企业在本省资本市场平台上得到全面发展。依法设立的机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管,开展股权质押活动的市场风险较小,即便产生一些问题,也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
其次,规范的股权托管机构是具有市场公示力的平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裁判,对于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重点在股权注册登记上面,而公司在市场运行中其股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登记机关往往难以用变更登记的方法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则具有对托管企业股权运作的足够信息量,能够发现企业在市场运行中股权的动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股权质押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平台查询关心的信息,了解股权的结构和数量以及市场动态,市场的公示力在这里得到体现。
应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
*省工商管理局为支持我们开展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颁发了《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股权托管机构应将已办理质押(或解除质押)的股权基本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已质押服权的监督管理。”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股权注册登记和出质股权设立的机关,所以我们开展股权进行质押活动一定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只有这样,股权托管登记机关从事股权质押的相关行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质股权设立才能具有一致性,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减少市场风险,保证股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