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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权市场与政府招投标中心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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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权市场与政府招投标中心的本质区别

近几年来,少数地方政府筹建政府招投标中心,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其下属机构,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转让业务等一同由该招投标中心管理。这些地方政府的初衷是,集中以上事项在一个场所里,有利于监管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而事实是,设在招投标中心内部的产权交易机构基本萎缩,名存实亡。

产权市场政府招投标中心是不同性质的,用招投标中心取代产权市场的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政方针,也不符合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必将制约产权市场在资本市场中规范发展。

一、将产权市场并入招投标中心不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

*年,中纪委七次全会公报提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四项制度(国有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积极推动了地方政府出台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这是将反腐倡廉的要求寓于市场制度的创新之举,但这并不意味着四项制度可以混为一谈。运行实践证明,把产权市场并入招投标中心,是混淆了产权市场和招投标中心两个不同性质事物的本质,使产权市场失去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交易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主体的地位不同。首先,两者在市场中交易标的物的性质不同。产权市场交易标的物是资本品(严格说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要素都属于产权交易的范畴)。招投标中心的交易品是各类行政特权(政府采购、政府工程的招标等)。正因为资本品与行政特权不同,产权市场的标的物具有追逐市场价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而招投标中心让渡的行政特权则是政府为了取信于民、公开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根本目标是体现社会公平。

其次,交易主体之间地位不同。在产权市场中资本品的交易双方始终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无论是国有产权还是其他性质的产权,只要在市场中转让,出让方和受让方完全是买卖关系,彼此之间没有其他特权。但在招投标中心,行政特权让渡的双方却不是处于平等地位。因为行政特权的拥有者是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者,所以,在对众多竞标人的选择和确定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可以收回权利并中止招投标活动等),而竞标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正因为如此,招投标中心内行政特权的拥有者与竞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平等地位(只是在最终中标人与行政特权出让人签订合同以后才确立民事合同关系)。

第二,交易品的性质差异决定了招投标中心和产权交易市场具有不同性质。招投标中心让渡的是各类行政特权,中标人实际得到了一种排他性经济活动的资格(或准入、许可等),行政特权至此灭失。产权市场交易的是资本品。按照马克思《资本论》原理,买受人必须将其重新投入生产或经营领域之中,通过资本循环实现资本增值,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资本损失或者重新配置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资本始终存在于市场之中并通过市场重组配置的力量转化循环。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招投标中心不具有资本市场的属性,是政府公开办事的场所,而产权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

第三,招投标中心和产权市场承担不同的职能。既然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场所,就应当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职能。在招投标中心,政府公开行政特权项目、选择中标人的过程,根本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把上述事项与资本市场的证券、基金,产权市场的产权并购、股权转让等资本品的转让行为放在一个场所里,职能混淆使产权市场中产权流转不顺畅、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导致交易效率低下,最后结果是产权市场萎缩。这个结果,在实行招投标中心取代产权市场的地方已经得到证明。

二、用招投标中心取代产权市场是对防治腐败工作方针的曲解

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

*同志2007年1月8日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工作报告指出:“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的监管。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难看出,党中央对于从源头和制度上防治腐败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工作报告)。笔者认为,党中央领导同志是从“健全”和“完善”两个方面推进产权市场制度体系建设,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目标。

第一,通过健全现有市场体系抓好重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党中央的《实施纲要》和*同志的讲话都是按照这些领域的层次分开表述的。而且,除了原来提出的四项制度以外,又增加了对教育、医药购销、房地产和市政公用等领域。但是健全这些领域的市场制度,《实施纲要》是作为不同类别工作体系分别提出要求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健全招投标制度专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而不是指产权交易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是产权转让中多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如果仅仅根据一种交易方式就提出把产权市场简单并入招投标中心,显然是对《实施纲要》的理解出现偏差。

第二,通过完善现有市场制度抓好重点领域防治腐败的工作。《实施纲要》提出对现有市场制度进行完善,实际上就是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之中。只有完善现有市场制度,才能规范市场交易主体行为,达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总体要求。对于产权市场来说,就是进一步完善现有产权市场制度体系。完善就不是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制度,更不是用招投标制度取代现有产权市场制度。

三、完善产权市场制度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有效作为来实现

《实施纲要》提出健全和完善产权市场制度要求,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言,应当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及产权市场制度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全国大多数省级政府都颁布了有关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行政规章,规定国有产权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进行。国务院国资委在3号令之后配套下发了10个文件,大多数省级政府也配套下发了系列规章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进行的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在对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央企交易机构实施电子监控系统之后,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省级国资委选定的一个机构中推广。这都充分说明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政府在贯彻《实施纲要》、健全和完善产权市场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方面加大了力度。

当前,全国产权市场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政府招投标中心取代产权市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切实维护产权市场秩序,减少产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使产权市场在资本市场中得到进一步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