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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正确指引下,全国产权市场迎来了规范发展的好时代。一个具有独特交易品种、独特交易方式、独特交易规则、独特监管模式并具有相当规模和众多机构的产权市场已经从全球资本市场中崛起,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日正好是3号令颁布3周年之时,经过三年规范发展的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对《通知》盼来已久。因为,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较为突出的场外交易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决。笔者重温3号令并认真学习《通知》后,深刻感受到《通知》对规范市场秩序、遏制场外交易将是一个有力的制度保证。
一、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总量不断增加
*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组建成立。四年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年12月31日,3号令颁布实施,标志着第一个在国家层面上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政规章出台。*年,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配套文件陆续出台。*年—*年,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选定了64个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同时,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先后有六个部委组成的检查组,深入到各省市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四年以来,在3号令和各省(直辖市)政府的行政规章的指导下,全国产权市场的进场交易量迅速增长,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成交额估计达到5000亿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进场交易的比重逐步上升,特别是在行政区域较小的四个直辖市,进场交易的比率大大高于其他省(区)。在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精心指导下,在各级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行政区域较大的省(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额也在同步增长。
二、各级国资监管部门逐步建立的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总量有降低趋势
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总体是上升的趋势。但是,场外交易也有禁不止,特别是在行政区域较大的一些省(区),场外交易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笔者坦言,在一些省(区)这个比率还相当高。
但是,随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在不少省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交易额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笔者认为,以下原因值得考虑。
(一)对通过产权市场配置资源不理解。正像有关人士指出的那样,国资监管机构作为特设机构的成立本身就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事件。我国现有大量国有企业和现存庞大国有资产存量,决定了国资监管机构承担企业国有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建立国资管理体制的探索性,决定了国资监管机构在产权转让制度建设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更应当看到,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也不是“天外来物”,他们身上多少都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对所监管的企业比较习惯于按照老路子走,对市场经济、特别是对产权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不甚了解:认为进场交易会增加企业转让的成本和费用,项目进场后程序复杂等等。所以,不少国资监管机构对场外交易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正因为如此,场外交易项目屡禁不止。
(二)对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认识模糊。市场经济的核心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和资产,国有企业的产权当然也在其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显然,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把企业国有产权放到市场中去,现代产权制度才能够真正建立,国有资产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新型和谐社会才能够实现。市场机制是对参与者进行自然竞争状态下的优胜劣汰,市场目标是给与参与者获取最大利益,市场功能是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和资产。对于一般性竞争性的产权转让来说,市场交易效率大大高于计划交易效率。在全国产权市场转让的福建省雪津啤酒、江西萍钢和云南下关茶厂整体产权等一批案例中,国有资产成倍增长。遗憾的是,不少国资监管机构对这样的案例了解不够,认识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
(三)对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严重。为什么不少国资监管部门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父爱主义”?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场外交易查处不严?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父爱主义的存在,把自身放在“企业家长”的位置,对监管企业的不合理要求不愿意严格抵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管理边界不清;二是对自身寿命周期有所考虑。因为,国资监管机构是政府的特设机构,专司管理国有资产并没有任何社会管理职能。一些国资监管机构难免产生对自身寿命周期的疑虑:如果所监管国有企业通过转让逐步减少,国资监管机构将名存实亡。所以,对企业产权转让持不积极态度,这种现象在少数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较为突出。
三、《通知》对场外交易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定
(一)明确了场外交易(协议转让)的范围。《通知》规定场外交易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在技术进步方面有明显优势。
(二)明确了场外交易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机构。《通知》的一个亮点在于把场外交易的审批权限放在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并要求不得下放或分解。在不少省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执法水平随着国资监管机构的层级降低而降低。《通知》将场外交易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机构限定在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必将有效地减少场外交易。
(三)明确了场外交易项目的转让价格底线和对场外交易项目建立跟踪、报告制度。《通知》充分考虑到已经选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现有交易规则和程序。事实上,如果国资监管机构对场外交易项目实行特殊政策,国资监管机构在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上就会出现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权,更为严重的是将会起到纵容国有企业选择场外转让(协议转让)的作用,也违背了3号令进场交易的主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3号令颁布实施为产权交易市场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通知》下发后,日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必将大大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总量,有助于全国产权市场更加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