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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总量大大增加,这个经验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首肯,在全国产权交易界引起强烈反映。但是,重庆高院的做法已近两年,这一做法却并未在全国多数省市推广。涉讼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仍然是摆在各级国资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其实,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执行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处置国有产权是有法可依的具体行为。而对于3号令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国有产权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包括部分行政规章)的立法层级及其立法效力,不采纳3号令及其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关“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规定。这也是大多数人民法院涉讼国有产权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原因。
但是,重庆高院却采纳了3号令和重庆市政府的规定,认定涉及国有产权民事执行案件的受托拍卖公司必须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仔细分析这一个案,很有现实意义。它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各级人民法院采纳3号令的规定、把涉讼国有产权放到省级国资委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挂牌交易,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完全可以把涉讼国有产权统一集中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处置。
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体会,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第一,建议国务院国资委依据职责,从维护企业国有产权安全的角度,在涉讼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方面发挥重要的牵头作用。比如,可以会同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联合检查的部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中国证监会),依据近年以来涉讼国有产权场外交易的现状(国家工商总局可以对近年来涉讼国有产权在工商登记变更的数据进行统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涉讼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建议,也可以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对重庆市涉讼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专题调研。
第二,各省市国资委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与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取得地方的政策突破。例如,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到重庆实地考察(实际上许多省市的国资监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已经如此做了),增加共识。
第三,国务院国资委可以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向中纪委反映涉讼国有产权存在的问题。据了解,重庆高院的做法从某种角度看,是人民法院内部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为了遏制内部执法腐败现象的蔓延而采取的制度制衡措施。深圳、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执行和处置中,因为受贿等违法行为导致一批法官纷纷落马,就是反面例证。
第四,促进国家加快对国有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立法进程,从法律的层次明确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我国对于“拍卖”这样一个交易行为都可以立法(《拍卖法》),而对于涉及全国人民作为终极产权所有者的国有产权立法,难道立法机构可以熟视无睹?建议全国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联合各省产权交易机构向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提出有份量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