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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促进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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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促进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有效解决

“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在目前突出地表现为患者承担的医药费用高和就医的外部条件差。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直接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导致“看病贵”、“看病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医疗资源稀缺、医疗保障面有限、财政供给不足等等。除此之外,一些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认真执行惠民的政策措施,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加价和收受“红包”、回扣等,给患者增加了新的负担,带来了新的困难,无异于雪上加霜,而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问题,这正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一、“看病贵”、“看病难”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

近年来,尽管各地加强组织协调、日常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有力打击了损害患者利益的各种行为。但是,反映在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中的多种问题和有关案件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和案件,直接或间接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加重了患者的负担。

(一)集中招标采购的压价功能逐渐削弱,通过招标采购实现让利患者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于年开始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历经10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也已历经3次。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增加购销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事中监督,规范了购销行为;另一方面,降低医用产品的价格,实现让利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这种降低医用产品价格的趋势已经越来越缓慢,向患者让利的额度也已经越来越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零售价格由最初的24.6%平均降幅,到*年已经降低到10%左右;医用耗材医院的购进价格由起初的30%平均降幅,*年起也降低到只有10%左右。

(二)医院乱收费、乱加价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患者看病难上加难。目前,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正处在调整时期,总体趋势是适度提高医疗服务收费,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不断降低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期挤掉药品价格的虚高部分。患者普遍反映目前医疗服务收费是适度提高了,但药品的价格却没有实质性地降低,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呈现“两头翘”的现象。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十分沉重。即便如此,一些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延时执行调低的价格政策等乱收费、乱加价或变相乱加价行为仍时有发生,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使得原本就感到“看病贵”、“看病难”的患者更加难上加难。从媒体报道的“哈尔滨天价医疗事件”等一系列的案例不难看出,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行为普遍存在,在有的医院表现得还十分突出。我市也概莫能外,在“十五”期间,全市查处违反医药价格政策案件达540件,违反药品价格政策金额和医疗服务收费违规金额累计达2054.75万元。

(三)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年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商业贿赂案件20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人,涉案金额168.6万元,狠刹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从走访情况看,应该说这仅仅是“冰山一角”。高价药品特别是新特药,一般其回扣或开单提成都比较高,在零售价格的20%左右,医务人员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给患者开高价药、大处方。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患者为了获得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或者享受公平的医疗服务标准,普遍要找到直接或间接认识的医务人员看病。为此,就要向这些医务人员表达“谢意”。医务人员一般通过三种方式接受,一是直接收受“红包”;二是接受土特产、烟酒等礼物;三是参加患者亲友的宴请。患者看病,为医务人员拿回扣服用高价药,向医务人员给“红包”、送礼物、请吃饭等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主流风气。

(四)医务信息不对称,使患者看病无所适从。虽然目前各级医院普遍推行了院务公开,公布了一些医务信息,并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确实给患者就医提供了一些便捷。但是,从患者角度讲,就医最大的难点就是医务信息不对称,对医务人员提供的检查、用药、治疗是否合理,无从认知,完全处在被动的状态。一些医务人员出于其它一些考虑,不该检查的也检查了;使用三线梯次药品时,该用一线药品的,却用二线的,甚至三线的,可以用国产药品的,却用进口的,能够用低价药品的,却用高价的;低周期、低成本的治疗方案不用,用高周期也是高成本的治疗方案。对此,作为患者,即便有机会进行自主选择,但由于医药信息匮乏,实际上一切都还得听从医务人员的,只不过履行了选择程序。

二、造成患者“看病贵”、“看病难”的主要原因

医疗领域的不正之风,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过调查,我们认为主要集中在四个层面:

(一)医院在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和加快发展两个问题上“一手软、一手硬”。在日常期间,许多医院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更多地关注于加快发展。一些医院为了加快发展,往往给科室下达经济指标,名义上是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实行奖勤罚懒,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际上是让医务人员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科室为了完成任务,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闯政策措施的禁区,制造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并牺牲患者的利益,加重患者的负担。对此,医院领导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其蔓延。

(二)相当一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剖析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医药领域案件不难发现,该领域之所以案件多发,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医院教育、管理、引导不力密切相关,导致医务人员思想滑坡、职业道德缺失。一些医务人员目睹一些医药代表等先富起来,认为自己付出的责任、风险和技术与所得的劳动报酬不对等,从收入的失衡引发心理失衡,且相互之间攀比,比住房、比汽车等,于是他们通过手中的处方权等,开具大处方、大检查单,提取高回扣,盘剥患者,加重负担。有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还很心安理得,普遍认为,“红包”是患者“由衷”的谢意;回扣反正是医药代表的,不拿白不拿,不拿便宜了医药代表。

(三)法律真空使得医务人员无所畏惧。《刑法》对普通医务人员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定罪问题,没有明确的条文界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界曾经就此进行过讨论,焦点是普通医务人员的处方权是公权还是私权,最后也没有定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倒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医院的婆婆——卫生主管部门,执法往往执行不力,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种《刑法》定罪不明、《执业医师法》执行不力,就不能在实践中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力、约束力,给医务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广泛的不良风气使得一般性的监督检查显得力不从心。乱收费、乱加价,医药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卫生系统有一定的普遍性。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有人归纳为:大城市比小城市厉害,大医院比小医院厉害,大科室比小科室厉害,科主任比一般医务人员厉害;有的乡镇医院,由于药品供应商变换频繁,医务人员干脆先拿回扣,后开处方单进行药品消耗,可见其更具普遍性。对这些不良风气,杀一已经起不到儆百的作用。更何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处理到位,经济处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出面干预;人员处罚,左右为难,难以责众。医药领域案件往往具有“窝案”特征,涉及人员比较多。如果对所有人员处理到位,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会引起或加速医务人员外流;如果对所有人员处理不到位,这些不正之风又何时才能休?!

三、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综合治理医疗领域的不正之风,努力缓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和省纪委八次全会的部署,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患者利益的不正之风又是三个重点纠风工作项目之一。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医药领域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目前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重拳出击,强力治理,切实遏制医药领域损害患者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患者的利益,以有效解决问题作出自己义不容辞的贡献。

(一)强化纪检监察宣传教育职能,改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效防范医药领域的不正之风,缓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必须“关口前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在为医务人员构建廉洁从业的品德作风夯实思想基础上发挥促进作用。一是纳入“大宣教”格局。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大宣教”格局,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卫生系统廉荣贪耻风尚的形成。同时,在医院内部建立医德医风建设组织体系,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分工负责,学科带头人、老专家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不但授业解惑,还要传德育人。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由于教育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工作,其功能的实现并不是立竿见影,需要一个过程,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我们要不断创新教育方法,改进教育手段,力求教育效果,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自觉抵制歪风,维护“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三是建立职业道德建设档案。要通过建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档案,记录参加职业道德的建设情况和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并作出明确规定:凡不参加职业道德教育,或者职业道德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晋职晋级。

(二)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检查职能,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目前,惠及患者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不少,关键是落实不到位。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已有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促进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不断深化医药领域的改革,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从而实现缓解患者的看病负担。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推动惠及患者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每年要组织联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医院的依法监管,增加检查的频率,实行事前、事中监督,增加检查的力度。二是开展个性化评议活动。要针对各医院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行风建设情况,设定不同的目标任务,分别采取不同的考核评议方法,使得检查考核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同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和新闻记者,进行明查暗访,定期通报检查结果,以促进不正之风的全面好转。三是建立合理用药的评价公示通报制度。对每月使用量排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分析评价,对连续两次用量排前三位的药品经营单位提出警告,对连续三次用量排前三位的停止其供货资格。各医院都应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组织人员对医生的处方、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对带有违规违纪倾向的行为进行追踪和分析,即时纠正不良行为。四是试行医院“药房托管”制度。医院定期通过招标,确定医药公司,委托经营药房。医药公司采购市级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保证医院临床使用,并定期将药房经营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医院;禁止任何形式的回扣,否则不仅停止“托管”关系,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引导,实行有效监督,使这一制度的实施,确实能够切断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联系,规范医生处方的行为方式,减轻患者的负担。

(三)强化纪检监察惩处警戒职能,严肃查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中央纪委已经明确把医药领域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点。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保持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为维护患者利益、纠正加重患者“看病贵”、“看病难”的不正之风提供保证作用。一是认真查处信访案件。患者来信来访是反映损害患者利益存在的“第一信号”。通过搭建行风热线户外直播平台、开通“信访直通车”、领导干部主动下访、开通市长热线等,广开来信来访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损害患者利益的情况动态,使处理和纠正损害患者利益问题的工作成为主动。同时,实行首问负责制、实名投拆两次回访制和信访件交办“四联单”制度等,认真办理患者反映的问题。二是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按照有案必查、查必查好的原则要求,除重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外,对乱收费、乱加价严重损害患者利益的案件,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通过对案件进行剖析,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着力抓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从业行为,为缓解“看病贵”、“看病难”提供纪律和制度上的保证。三是制定医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处罚办法。不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但都来源于医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人。因此,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实行“关口前移”,规定医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人的从业行为,就显得十分重要。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人不良行为处罚办法,对以给予回扣为手段来促销的经营单位或者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本辖区的招标采购活动。这一处罚办法,应该在更高层面、更广区域实行,并建立区域间经营单位或者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制度,或者公告制度,形成广泛打击经营单位或者人员不良行为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纪检监察组织协调职能,形成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合力。一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纠风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纠正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二是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统领,落实成员单位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纠正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监察等成员单位的责任,各部门则要进一步将责任进行细化、量化,落实到具体处室和有关人员。三是落实医院负责人的责任。在纠正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工作中,医院负责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将有利于防范不正之风的发生。要明确医院负责人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本部门多人多次收受“红包“、回扣的,或者对本单位发生的收受“红包”、回扣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全面推行集中招标采购。组织有关医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药品、医用耗材、医用检验检疫材料等实行“兜底”式集中招标采购,并推行网上招标采购模式,增加透明度,强化监督,规范采购行为。同时,对于药品等集中招标采购,规定招标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的中标价、甚至低于几个百分点等强制性措施,强力压低价格,以挤压价格的虚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