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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司法技术鉴定和管理是备受关注,触及最深、冲击最大的一个部分,目前仍在进行中。现就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或称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现状、存大问题、完善建议结合自己的调查研究报告如下,供商榷。
一.概述
*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依照该决定,司法技术室不再受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便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从事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能如下: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服务;
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为贯彻通知精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于是*年月日12月召开了全省司法技术工作会议,会议中省院司法技术室领导指出本省范围内,省院和中院司法技术室承担本级和下级人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各基层法院不设工作机构。
随着新的《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今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由省院司法技术室主持,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参与的情况下开展了组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工作。目前,今年的此项工作已结束。
200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颁布了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分别于今年7月和今年10月先后两次召集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主任在西安开会,调研、讨论和制定《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在“两个规定”的初稿已完成,省院司法技术室已移交省院审委会讨论,待省院审委会通过后,“两个规定”将在全省颁布实施。
二.现状
目前司法技术室主要承担如下4项工作: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服务;
2、负责统一办理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3、动态管理破产管理人名册,参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4、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目前的技术咨询工作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几乎每天都要在办公室或电话中为两级法院办案人提供技术咨询工作。
技术审核工作尚不为两级法院广泛知悉,但此项工作已开展,今年截止目前共出具8份审核意见,为审判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统一办理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是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对于这项工作,说实话,目前开展得并不理想,目前司法技术室只承担了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的对外委托中的部分案件,而且自2004年以来,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的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案件仍然是办案人或基层法院立案庭在自行委托。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办案机构或办案人不愿放弃行使对外委托权的原因。
今年的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已协助省院完成,省院正在审批过程中。
关于执行死刑问题,省院司法技术室介绍:最高法院正在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已给省高院配备了注射执行死刑执行车以及免费提供注射药品。中院执行死刑,可由省派注射执行死刑车和相关人员来协助执行。
三.问题
1、统一对外委托问题
首先,统一对外委托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的一种制度建设。设计这项制度的基础在于“审鉴分离”,“审鉴分离”即就是基于原来办案机构或办案人直接行使对外委托权的弊端,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权,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这项制度,最早是于*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提出,又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在*年9月25日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在200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颁布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中具体化。
其次,统一对外委托,是构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服务系统的需要。毫无疑问,司法技术鉴定是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就是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机构统一对外委托,同时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社会技术力量服务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构建一个社会技术力量参与的司法技术服务体系。
尚未实现统一对外委托,这是目前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一个核心问题。
2、规范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4月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多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的规定较少,且与后来于《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存在一定的冲突,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较为具体,操作性强,但尚未颁布实施。因此,在司法鉴定管理过过程,尚无一个供我们依据的完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导致了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尚未做到规范管理。
3.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
从省院及其它部分中院的管理经验来看,他们已经做到了对鉴定机构登记入册、动态管理、年检、错误鉴定通报等等。这些工作我们均未开展,存在监督管理不足的问题。仅从今年部分县院及中院业务部门移送的8案法医鉴定鉴定审核结果来看,8案均存在鉴定结论缺陷或错误。这种结果,一方面说明办案人对鉴定结果审查的认真细致,是将发现问题的鉴定移送审查,另一方说明,目前一些鉴定机构确实存在鉴定质量不高的问题。
4.技术资源缺乏问题
目前本市,仅法医鉴定有鉴定机构有三家,其它门类的鉴定有的是仅此一家,还有一些鉴定门类,本地尚无鉴定机构,为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的选择增加了难度。
四.建议
1.严格实行统一对外委托制度。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统一由中院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
2.制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司法技术管理提供制度依据、规范依据;
3.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效率;
4.大力开展组织(委托)专家鉴定。本地的技术资源缺乏主要表现技术机构的不足,但是不具备技术机构的技术门类,大多数具备相应的技术专家。实践证明,由中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委托)专家鉴定,对鉴定质量、鉴定效率的提高,对鉴定成本的降低是有明显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