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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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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与农村、农民、农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搞好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乡镇职能界定不清,机构设置混乱,人员超编严重的问题,始终制约着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界定乡镇职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的职能定位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乡镇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应集中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干部已从过去的催粮、要款中解脱出来。因此,在界定乡镇职能时,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大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界定乡镇职能。要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划分县乡之间的财权、人权、事权、物权,既不能权力在上面,责任在下面,也不能笼统地对乡镇搞“一票否决”。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要逐步精简乡镇职能,将不必由乡镇政权履行的职能或者乡镇政府不必履行的职能减去。比如:基础教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都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这些职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国家可以通过拨付资金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管理。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职能,上级部门和领导要主动承担起来,不能毫不负责地把它推给乡镇。譬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属于公安派出所职权内的事,要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负责;属于司法所职权内的事,要由县级司法机关和司法所负责。而不能笼统地交给乡镇政权,“一票否决”乡镇党委、政府。通过依法界定乡镇职能,让乡镇政府发挥好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的职能,解决政府错位、超位、不到位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管理社会的积极性,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的血肉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

二、结合乡镇特点,设置乡镇机构

乡镇与农民直接接触,工作性质决定其机构设置不可能与上级一一对应,因此,建议乡镇机关综合设置一个办公室,或分别设置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处理乡镇机关的会议、接待、协调、财务等工作。其他人员实行委员、助理员制。委员、助理员直接对书记和乡镇长负责。由于乡镇领导均在10人以上,乡镇机关设置3个办公室,不但不便于领导分工,而且增加了管理层次。而实行委员、助理员制,委员、助理员直接对分管领导负责,直接面对群众,既可有利于乡镇党政领导分工,明确责任,也便于和上级业务部门对口,同时也可拉短乡镇领导与群众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可以明确责任,又可以减少推诿扯皮现象,齐心协力履行好乡镇政权的职能。

乡镇事业机构,也要按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科学界定职能。把那些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交给乡镇政府。比如卫生院、畜牧站中的防疫职能,水利站中的规划、抗旱防洪职能等等交给政府,而把卫生院、畜牧站中的医治职能,水利站中兴利职能等等推向市场。对于不在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站所直接改制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与乡镇脱离隶属关系。为此,建议乡镇事业单位仍按省委、省政府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置4个中心1个所,即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中心、计划生育中心、社会事务中心(含文化、民编制管理研究政、劳动保障等职能)和财政所。通过减少机构设置,斩断乡镇向农民乱收费的“手”,从组织上为构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干部、群众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农村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三、制定优惠政策,大力精简富余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在于分流富余人员,尤其是在农业税取消的大前提下,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不分流富余人员,解决人员超编与财政短缺的矛盾,不但机构改革会流于形式,而且乡镇政权也很难开展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分流富余人员,需要财力支持,而目前乡镇财力有限,单靠乡镇很难解决,这就需要中央、省、市、县分别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彻底解决乡镇债务和分流人员待遇问题。一是借鉴企业改制和粮食系统改革经验,鼓励转制人员买断工龄、置换身份,变“公家人”为社会人。自愿置换身份的人员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书,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完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二是制定优惠政策,划定年龄段,让一部分在编人提前退休。不愿提前退休的,如果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称职的可充实到村里任职,或通过考试、考核竞聘上岗。三是对于不愿买断工龄,也不愿提前退休的在编落聘人员,可在3年内发基本生活费,3年内仍竞聘不上的,要予以清退。四是对于乡镇聘用的、没有编制和计划指标的临时借调人员,要先行清理,该清退的要坚持清退,确实是有技术、有能力的,也可允许其与在职人员一起参加竞聘上岗工作,落聘人员一律清退。五是解决好乡镇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让在编的放心,落聘的有保障。通过分流超编人员,减轻乡镇财政压力,解决乡镇人员为了吃饭而向农民乱收费的问题,这是密切干部群众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否则,农民负担“反弹”,人民内部矛盾加剧,社会秩序混乱,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机构改革后,如不加强管理,就很难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一是乡镇机构、编制由省级直接管理,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只是一个检查落实问题,减少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机构的干预,从源头上卡死擅自设置乡镇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渠道。二要严格控制乡镇人员“进口”,满超编单位一律不准进人。乡镇事业单位缺编需要进入时,严格按照乡镇党委、政府提出申请,编委批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程序办理。三要改变退伍士兵安置政策。保卫国防,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城镇义务兵也应和农村义务兵一样,从哪儿回哪儿去。城镇兵尽了保卫祖国的义务,可以由国家给予一次补偿金来补偿,而不应该用安排工作的方式,把负担推给地方政府。四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实行编制与经费包干制,按编制核拨经费,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农业税取消后,鉴于乡镇企业较少,取消乡镇一级财政,乡镇收支均由县一级管理,使乡镇机关人员成为真正吃财政的官员,彻底解决乡镇官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一门心思地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把构建安定有序、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镇党委、政府诚实守信、人民群众创造性得到发挥的和谐社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