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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思路创新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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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思路创新的几点思考

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其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在新时期,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毋庸置疑,自*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后,行政复议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行政复议制度现已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大焦点。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政府实行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最能实现人的潜能和价值。它一反传统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力对抗的色彩,更具有公平、诚信、和谐、灵活的时代特征。在政府的和谐管理中,行政复议将是无可替代和备受青睐的。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笔者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行政复议工作思路的创新问题进行思考,期与各位共同探讨和交流。

一、在营造行政复议宣传氛围下功夫。当前,很多群众甚至包括不少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还不很了解或不很重视,要尽快打开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就要在宣传上多下功夫。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熟悉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基本程序,敢于和善于运用这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变“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状况。

推广《行政复议法》最根本的办法是抓好常规宣传。《行政复议法》周年纪念日、大型专题活动等不定期的宣传活动远远不够,更多的是要靠一定时期内的反复宣传。主要做到五个方面:范围广泛,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社区板报等多种渠道,将《行政复议法》列为公民普法内容,广泛宣讲行政复议基本知识,使行政复议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从皆知。注重示范,要注重发挥领导学法的示范效应,充分利用领导中心学习组、领导法制讲座等形式学习行政复议法相关内容,以此来带动全社会学好用好这部法律。体现科学,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开辟“行政复议”专栏,开设行政复议及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信箱,通过互联网广泛宣传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制度。把握重点,要把握宣传重点,建议由对行政机关宣传的多,对群众宣传的少向两者都加强的方向转变;由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和单一向宣传形式多元化方向转变;由注重法律宣传向法律与案例宣传相结合的方向转变;由时段性宣传向经常性宣传转变。落到实处,为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不至于流于形式,可以实行行政复议法律学习、执行情况挂钩制度。即与公务员年度学法考核挂钩,与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挂钩,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评议挂钩,促使各单位都重视这部法律的学习。

二、在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方面下功夫。城区行政复议案源较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宣传不够、管理体制、行政机关权利告知不够等等。为此必须针对上述原因着力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城区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权主要实行条条管理,复议管辖权主要集中在市级,这是体制原因,城区一时还无力改变这种现状。针对行政机关权利告知缺陷,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相对人所享有的复议权利,并将此作为评定该机关行政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信访、监察等渠道,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案件移送制度,积极引导申请行政复议。加强与信访、监察、机关效能办公室、办证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当其在接待信访人员和受理举报时,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向区政府法制办移送,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举报事项以制度的形式引导到行政复议领域中来。通过引导群众以行政复议形式解决有关争议,有效地减轻信访、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工作量,使“行政复议”起到化解矛盾的“减压阀”、“调节器”的作用。

三、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方面下功夫。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高低,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形象,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威。为此,必须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一是要增强质量意识。复议人员承办复议案件,要始终把复议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凡经不起推敲的复议结论不轻率作出。在复议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始终绷紧质量这根弦,真正把案件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强化程序、限期和责任,实行程序化管理,以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体的公正。建立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实行重大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确保行政复议结论的公正性、权威性、合法性。落实复议监督制度,着力纠正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或推诿拖延等行为。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管理的制度化,全面提高复议工作水平。三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实施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责任追究。为确保办案质量,可以建立行政复议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复议案件受理后,由领导分派案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须对复议案件具体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年终对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评查,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加强行政复议协调方面下功夫。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希望复议机关能够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复议的目的,不论是从保护权益还是保障职权的角度看,都可以使用行政协调的方式进行。实践证明,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是可行的。特别是诸如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激烈,复议机关简单维持或撤销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通过行政协调往往能够顺利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赢。在有些情况下,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但由于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全面,对行政执法行为不理解,因而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能够撤回申请的尽量撤回。对于一些的确是行政机关出现了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被申请人又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也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协调工作还可以使用在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各个环节之中。复议机构万万不可为了提升办案统计数字而滥用复议权,故意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浪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精力和时间。一般来说,行政复议中的协调工作,应把握三条原则:一是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协调。二是法律禁止协调的事项不得协调。三是合法、公正、公平、合理,严禁压制相对人合理诉求的行为。

五、在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方面下功夫。在办案工作中,切实通过对每一件案件,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审查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突出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监督这个重点,强化执法部门和单位的程序意识,坚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职能,不搞官官相护。在具体工作方法上,注意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帮助、引导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消除不当的负面影响,力求取得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促进其规范行政行为,又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复议监督的新特点、新方法,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三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四是完善办案程序,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责任,严格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效率;五是完善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六是建立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允许单位、个人查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

总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为此,我们要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加强学习研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思路,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的、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共同推动行政复议事业健康发展,进而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达到群众满意、行政机关满意和政府领导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