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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我国的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我省的事业法人制度始建于1996年,通过近10年的努力,事业法人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全省范围仍然存在首大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化程度普遍不高,对财政和主管部门的依赖性较强,不能完全按法人模式运行等等。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笔者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要对事业单位职能进行准确定位
现有事业单位主要组建于计划经济时期,主要特点是政府职责范围缺乏明确的界限,使事业单位承担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由多种组织形式承担的社会事业职责,其服务既有公益性,又有私益性,这种职能上的多元化是事业单位许多弊端的深层次根源,使事业单位陷入体制性障碍的重重包围之中,左冲右突,还是在沉郁低唱“敢问路在何方?”。这种职能定位的模糊也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始终停留在微观领域的浅层次施行业务性改革,较之行政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慢了一拍、乃至二拍。近些年来,围绕究竟该如何定位事业单位职能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由于职能定位的混沌,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一改再改,最新、最权威的定义是,中央编办在今年4月15日出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表述。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公用设施管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不管对事业单位如何定义,但有一点还是形成了基本共识,那就是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首要的就是要对照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这一事业单位基本的职能定位,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和界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对完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认定为行政机构的要认定为行政机构;对完全履行竞争性经营开发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转为企业的要转为企业。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行政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经批准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应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法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其执法范围应当以证书记载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准。
二、要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
现在我们仍然习惯把事业单位当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事无巨细,都由主管部门说了算。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一直套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事业单位中官本位、铁饭碗、大锅饭等消极现象日益凸现出来。事业单位拿着国家的钱养了不少的闲人,培训了不少的懒人,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使得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弱化,束缚了事业单位中人的进步,阻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要建立现代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综合管理上来,从过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转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上来。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政策引导,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事业单位的独立运作权,使其能够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独立开展活动,并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其次,要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人事管理权。要使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自主选人用人;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扩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三,要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职能单一、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使合并后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要精简乡镇站所,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尤其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使其具备法人条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成立新的事业单位时,应当把该单位能否具备法人条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不得再批准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要建立独立法人财产制度
现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大弊端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多元、多环节地对产权共同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在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处于混沌状态,于是在事业单位资产、资金管理过程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成本最大化,只负盈不负亏,无节制的职务消费,过高而又盲目的投资饥渴等等非理性行为司空见惯。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最基本的是建立独立事业法人财产制度。首先,要明确事业单位的产权。要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明确产权关系,落实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对没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的事业单位,财政或主管部门要划拨或授予相适应的资产,作为法人的开办资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其次,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权。要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主权。事业单位非法人过渡为法人后,一般应配会计、出纳,独立建帐。如因单位规模小不能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可以实行财务制,由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帐目,但财产、经费的使用权在事业单位,且帐目要单立。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业务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必须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各地要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查制度,把审查结论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要完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事业单位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确立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事业单位发展。其次,要使干部职工与事业单位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事业单位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要让所有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事业单位管理,根据自己对事业单位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事业单位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第三,理顺事业单位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当前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通过建立组织章程,明确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职权,明确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职工的权利义务,明确单位的领导体制、财务、资产、人事管理准则、社会服务行为准则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探索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以产权关系为基础,关系为纽带,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大家共同对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发展负责,从而确保事业单位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