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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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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思考

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动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性。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控制机构编制、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行政编制管理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当前,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征程中,如何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如何依法加强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如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体制等等,都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保障、规范管理,增强依法依规管理机构编制的意识,切实落实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不断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手段,解决擅设机构、混编混岗、超编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条例》的颁布施行,正是顺应了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为加强与完善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必将为各级政府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加强政权建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要严格按照《条例》规范机构编制行为。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性强,综合性强,集中度高,是一种依法授权的行政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关键是要依法规范机构编制行为,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把地方行政编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具体管理行为统一到国家政策法规上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识,真正做到讲大局、讲原则、讲程序。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坚决服从于全国和全省的大局,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必须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真正做到精简、统一、效能,确保机构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实力相适应;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共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良好环境,决不能从局部利益出发要求增机构、升规格、争职数、加编制。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加强对各级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管理,坚决抵制和纠正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制度,坚持按法定的程序设置机构、核定编制,认真做到“三个坚持三个不”,即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从紧从严原则、坚持把好审核关、不越权审批、不违反程序审批、不在限额外审批,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机构编制的不正之风。

要依法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点问题。《条例》是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好《条列》,既要着眼于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秩序,又要着力解决编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法律法规效力,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当前,一要加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分类改革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与结构管理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二要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严格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守住“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底线。三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重点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机构设置“上下对口”问题,任何部门都不得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基层设立对口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四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不得违规提高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凡涉及领导职数增减事项,要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现阶段领导职数超配的单位,在未消化现有职数超配人员之前,一律停止新增领导职务。五要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结合实施《公务员法》,下决心解决和消化混用编制、自定编制等现象,坚决纠正并杜绝超编进人,混编混岗、挤占挪用编制以及“吃空饷”等问题,严格实行“一编一人一帐”,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到*年全面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通过解决突出问题,真正把《条例》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加快推进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步伐。贯彻落实好《条例》,必须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创新的举措,经过若干年的实践,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完善、行之有效、具有湖南特色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一是要加快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机构编制管理新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机构编制标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特别是机构编制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使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整合度更高、权威性更强。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依法重点解决部分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真正做到机构编制管理既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形势要求。三是要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多层次、全程性的监控网络,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履责的监督检查机制。四是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目标责任制内容,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体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把关、协调、监督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