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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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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分析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全面落实中央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的擅自设立机构,有的无编制进人,有的乱挂机构招牌,有的随意扩大职权,有的违规提升机构规格等,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苍白无力。其根源的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无法可依。机构编制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部门权力分配,是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一项工作,其影响广泛而深远。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各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按中央的要求不断下文件、提要求,期望扭转机构编制工作被动的局面。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机构编制工作缺乏权威性的法规,许多工作凭借的是干部的党性、良知、道德水准。当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的时候,因为没有规矩、没有方圆,自律意识就有可能发生倾斜,问题就随之发生。与此同时,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机构编制问题层出不穷,与没有高压手段、硬性规定和这些地方的干部无所忌惮、随心所欲息息相关。

从另一方面看,机构编制工作在很多方面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上都是模糊的,大致的,定性的。没有量的规定,基层很难操作,比如公安机关的编制核定标准问题,多年来一直在喊,到目前仍然不清不白。因为没有标准,监督检查也就难以“量刑”。

2、上行下效。基层机构编制工作常常表现出较明显的被动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重点工作,影响着机构编制工作。比如“SHARS”出现以后,随之而进行的卫生体制的改革,不少地方将目前的卫生防疫机构一分为二;当安全生产出现了问题时,又专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无一不是自上而下,一级往一级延伸。二是不加分析的要求上下对口。因为履行的职责不同,各层级应当有不同的机构设置,本来天经地义。可是有的上级机构总是要上下一致,千方百计往基层伸腿,而不论顾基层的实际。其实,在一些地方,在几乎没有工作任务、没有工作对象或者工作极度不饱满的情况下,也要立庙挂牌、定编定员。三是来自强力部门的压力。那就是强势部门干预机构编制的问题,尽管喊叫了多年,仍没有遏止,而有加重和法定化的趋势。大凡这类机构,工作量相对较大,在机构设置上应当充分考虑到。但也不否认有权力干预机构编制工作的因素。比如说,现在一些地方正在设置“总值班室”,规格较高,是不多见的。值班室是一个办公场所的概念,怎么能作为一个实体性机构来对待?再比如,将机构编制与项目、经费挂钩,以项目经费为饵,逼使基层就范等。这种不顾机构部门被动应付来自各方面压力的问题,实际体制原因导致的,不能认为基层机构编制工作管理不力。所导致的结果是,机构编制工作无序化,监督检查无的放矢。

3、“刑不上士大夫”。从全国来看,机构编制工作体制大体相仿,都是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官不是政府首脑,就是党委的副职,因而作出的决定大都代表一级党委政府的意见。从这个角度来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同时也加大了工作台的难度。从过去机构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换一届领导提拔一批干部、进一批人的问题,始终是机构编制工作致命硬伤,也是目前机构编制工作背伏的最大包袱。这些已时过境迁的行为,一般为一地的核心层所为,这在当时也是不允许的,但又有谁去真正追究呢?

4、“雷大雨小”。古有商秧徙木,倡导的是言必信,信必行,行必果。但纵观我们的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过程和结果,都是“规矩写在文件上,精神落实在会议上,监督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听说有超配干部受追究的,很少听说不按规矩进人受查处的,这就助长一些地方,部分领导干部在机构编制工作上的违规乱纪问题。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也是利益调整的敏感时期,机构编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示出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更加重要。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形势的要求,是人民的愿望,必须毫不动摇、持之以恒。

一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机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基于其特殊对象考虑,宣传的对象应当是各地党政负责人,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各部门的班子成员和人事政工干部。

二是解剖麻雀,重点突破。一方面,各地的机构编制机关要对照规定,对本地的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认真的疏理,并逐一提出整改的办法。另一方面,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查到底,向社会公开查办结果,以彰显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违规必纠、违纪必查的决心和勇气。

三是重新修订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暂行规定》抵触的要废除,不符的要修改。制定机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违而不罚的问题。

四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实践中我们感到,机构编制工作涉密程度并不是多高,因此,凡是机构编制事项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只有群众参与进来,我们的监督工作才有力度,才能真正显示其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