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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比例,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不但是保证工作效率和精干人员编制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现代编制管理的基础性内容。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机构编制往往采取凭经验、靠比较、由领导决策的管理办法。这种办法只关注编制总额,而没有把编制数分配到具体岗位,对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也没有明确规定,结果多数单位的领导职数、行政、工勤人员配得过多、过滥,出现了滥竽充数、小而全,人员膨胀、效率低下的现象。
一是“既超编,又缺人”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实施,机关进人一是实行考选制,二是提拔使用领导干部。由于各种原因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严重挤占了一般干部编制,从而造成“官多兵少”、“十羊九牧”的现象。同样由于近几年严把机关入口,企业效益差等原因,致使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退伍军人等大量统配人员千方百计涌入事业单位。随着事业的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增强,便产生了非专业人员富余与专业人员奇缺之间的矛盾,既增加了人头经费,又出现了忙闲不均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地挫伤了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
二是混岗现象严重。由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没有具体规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混岗现象十分严重。机关中“以工代干”、非专业人员在业务岗位上顶岗工作的问题,终未得到彻底解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一方面,仅人员结构就包含职务结构、业务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涉及的面比较广。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合理的人员结构已成为一种社会“痼疾”,对其进行调整,则必须有良好的客观环境和渐变的过程。因此,必须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待人员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工作,既要积极开展,又要采取可行措施,稳步推进。
一、把好“入口关”,遏制人员结构不合理事态的继续发展。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指示精神,坚决抑制人员编制的盲目增长。要防止非专业人员挤占专业人员编制,计划外用工混岗等现象的再发生,为人员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较好的客观环境。
二、抓紧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立法工作。为了解决编制工作中无章可循的问题,要抓紧制定各类编制标准,使编制工作和人员结构的确定更加科学、规范、统一。一些重要的编制规章,包括确定人员结构标准,都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对违反编制法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未按人员结构比例配置人员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制定配套政策,实现人员结构管理的程序化。合理的人员结构是通过制定人员结构标准,按岗位需求调配人员、调整人员等一系列工作来实现的。所以,我们必须统一目标,使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既有章可循,又循序渐进,形成由编制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组织、人事、劳动等调配部门按岗位和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调配,按岗位职责和实绩考核、评聘干部,按岗位和尽职尽责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按需求培养人才。保证各项工作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使单位的人员结构在诸多工作的有机结合作用下,自然趋于合理。
四、搞好人员结构的动态管理。合理的人员结构是动态平衡结构,随着岗位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按照合理——不合理——再合理的过程反复循环,从而达到逐渐适应和不断完善。因此,人员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应抓住每一次有利时机,适时合理地进行调整。同时,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人员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只靠编制部门的自身努力是不行的,必须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局面。要鼓励各单位做好人员结构调整工作。要制定相应政策,增强单位的自我管理机制,把人员结构管理变为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