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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管理体制义务教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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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管理体制义务教育思考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又进一步强调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都下发了相关文件,明确提出了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具体意见。旗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逐步采取措施,理顺了教育管理体制,推动了全旗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目前在个别乡镇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认为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后,乡镇政府就不在承担管理责任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上级文件精神的,所以想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所谓“以县为主”就是要求县级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县级政府要负责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统一发放老教师工资;负责足额预算并直接向教育拨付中小学公用经费;负责中小学教师和校长人事权的统一管理。去年下半年,中央财政又就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做出了安排,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自治区和旗县财政各自的职责。综合上级文件精神,“以县为主”并不是旗县级政府全包全揽,“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上收的是人权、财权以及管理权的一部分,而农村教育的事权和管理权的大部分仍然归属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甚至有些条件较好的村级组织也同样承担着助教保学的责任。尤其是农村学前教育,更是各村级组织应该加大投入的内容,因为它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又是应该高度重视的工作。

那么,“以县为主”之后,乡镇苏木政府究竟在教育工作方面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呢?按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之后,乡镇政府仍需要履行以下五个方面的办学职责。

一是借助国家的“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基”达标工程以及现代信息化建设工程”等办学项目实施的契机,认真规划所辖区域的中小学布局,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积极筹措项目配套资金,改善和提高办学条件,确保消除危房,在目前国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尽力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教育资源优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事实上,自税费改革以来,我旗有条件的乡镇如四家子、贝子府、金厂沟梁、下洼等乡镇都已经超额投入,极大地改善了当地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二是积极筹措资金,化解本级政府历史上形成的教育债务。必须树立“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通过财政增收和中小学布局调整处置闲置资产等办法,逐步有序地化解债务,不能一味依靠旗财政。乡镇政府对债权单位或个人因追偿债务而强迫学校停课、动辄封锁教室、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三是按义务教育需要和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对因布局调整而撤并校点的校产、校田、林地要由乡镇政府统筹处理,总的原则是学生到哪,校产到哪,保证学校对校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保证学校的资产不流失。同时,乡镇政府还要为学校的勤工俭学提供物质和资金上的支持。

四是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五是开展“希望工程”扶困助学活动,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依法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指导村级组织履行保证入学、控制辍学、维护治安、改善条件、提供勤工俭学支持等方面的义务。

总之,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教育管理的人权、财权上收,不是弱化乡镇政府的办学责任,更不是减轻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法律义务,而是强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以县为主”中有“主”,但也有“次”,“主”、“次”都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在“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乡镇苏木政府在办学的责任方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应该积极尽职尽责,促进所辖区域内的教育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