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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断扩展监督渠道,丰富监督内容,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永恒主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目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一、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多年来,我旗人大工作始终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学习借鉴,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发展,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效果越来越明显。一是监督的领域逐步拓展,监督的内容不断丰富,监督的重点日益突出。广度上,由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拓展到对“一府两院”工作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重点上,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了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重大措施落实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监督。机制上,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工作制度,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监督方式逐步完善,逐步开展了执法检查监督、述职评议监督、个案监督、代表议政日活动等,并在监督程序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三是监督的主动性逐步增强,监督的力度日益加大。坚持对一些重点法律和工作连续进行监督,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使党委政府关注的、干部群众关心的一些大事和热点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与宪法和法律要求相比、与外地人大工作先进经验相比,我旗各级人大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差距。突出表现在监督的重点不够突出,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因此,必须在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针对性上下功夫。
一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核心是促进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雄厚的物质保证,才能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为此,人大必须从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出发,在监督工作中紧紧围绕全旗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就我旗各级人大工作而言,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生态立旗、产业化强旗、工业富旗、科教兴旗”这一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深入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通过相应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观念、体制、资金、人才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全旗经济发展。
二是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法律监督。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目前,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在执法检查内容上,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针对性。对涉及本地区当前的重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发现执行不够有力且问题较多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有的放矢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执法监督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形式,力戒形式主义。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重要的是要深入下去,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特别是注意抓好检查后的跟踪和整改落实的监督工作。对于那些不重视整改,甚至拖着、顶着不办,人大要敢于动真碰硬。二是敢于深查和追究执法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对执法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要只满足于纠正某些具体案件,一定要集中精力抓实质性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事件,要一查到底,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强对垂直部门、条管单位的法律监督。针对这些部门和单位因为不隶属于所在地行政管辖,主要负责人又不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易在法律监督上出现“盲区”,少数垂直部门、条管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现象等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注意加强对驻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部门及条管单位的执法监督,力求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出现执法监督的“盲区”。
个案监督,是近几年来地方人大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探索出的又一种有效监督方式。我们应当把个案监督摆在重要位置,以个案监督为突破口来加强人大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维护公正司法。人大个案监督要突出重点,切实选好典型案件,既要监督纠正违法案件,又要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只有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监督才能有力度、有效果。同时,督促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用制度约束和纠正越权办案、违法办案,以及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正司法。
三是选择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监督。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所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内容,依法对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改进监督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监督方法是保证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多种有效方法,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监督事与监督人、人大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了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对此,我们应认真坚持。适应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还应在监督方法和监督机制上不断探索创新。
一是由注重面上监督向点面监督相结合转变。人大监督例行的程序是听取审议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这种监督方法往往不易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影响监督效果。如果在对整体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再深入地研究一些薄弱环节,就容易发现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如在预算监督上,我们应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议的基础上,逐步总结经验,有重点地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依法督促解决预算执行中不规范等问题,进而提高监督效果。
二是由注重监督过程向过程与结果双注重转变。人大监督的程序性较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注重监督的过程和程序的法定性是必要的,但体现人大监督成效的主要标志是监督内容和监督意见的落实程度。因此,各级人大必须重视跟踪监督工作,突出抓好落实。我们要按照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办法的要求,积极探索,健全监督程序,逐步建立和实施监督工作责任制,明确监督工作责任主体。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提出的监督意见,都要落实到人大常委会的督查责任部门和“一府两院”承办部门。人大常委会督查责任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跟踪监督,直到责任得到落实,问题得到解决。
三是推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没有完备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就不能克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就难以全面有效地行使。因此,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监督机制,是监督有效运行的根本途径。2001年,旗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人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常委会议事规则、任免工作办法等10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依法研究制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办法,述职评议办法、执法检查办法等3项工作制度,初步形成了人大工作制度体系,严密了人大监督工作程序。通过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人大监督工作。在完善制度方面,乡镇苏木人大仍是薄弱环节,我们还必须加强指导,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乡镇苏木人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增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监督水平
由于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上对界别、年龄、性别方面强调得多,注意多方面的平衡,但对其法律意识、知识水平、议政能力注意不够,客观上存在着代表、委员对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理解程度有差别,决策能力、工作水平、履行职务的能力也有参差不齐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水准。因此,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者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显得十分必要。
一是要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法律素质。针对不少代表履行职责的渠道不多、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议政能力不强、法律水平不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问题,需要增强他们议政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切实改变有些人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荣誉职务的现象。一是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的有关业务知识。通过学习,逐步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养成自觉参加代表活动的良好习惯。二是强化代表意识。代表不但要参加人代会会议,还要在闭会期间积极参与代表活动,真正了解社情民意,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真正依法发挥代表的作用。为了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应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向选民述职制度,特别是通过述职,促进代表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认真履行职责。三是积极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如在执法检查、评议活动中,注意安排更多的人大代表参与,发挥他们的主体优势。
二是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人大常委会只有重视自身建设,才能发挥整体效能,依法履行好监督权。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通过加强学习,熟悉法律内容,吃透党的政策,拓宽知识面,以适应形势与任务的需要。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工作活力。加快机关干部的培养与选拔工作,引进激励机制。三是注重调查研究,掌握全面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提高监督质量。四是加强制度建设,使人大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五是加强理论研究,提高宣传质量。如通过新闻媒体,开辟人大专刊等,及时报送人大工作动态,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六是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设立参政议政信箱,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民主法制的渠道。
人大常委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大胆依法履行职权,消除思想障碍,排除干扰和阻力,加大监督力度,既有敢于监督的精神,还有善于监督的水平,切实担负起保证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要使监督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必须在组织上、人力上给予充分的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年龄结构上应形成梯型化,这样,有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委员的知识结构上既要有广泛性和合理性,又要考虑到有无议政意识和议政能力以及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委员职业和文化结构的合理化,以增强权力机关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还应逐步扩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人数比例,提高委员的专职化程度,保证委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监督工作。在注意调整结构的基础上,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提高常委会成员的全局观念、政策水平和履行职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