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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和谐社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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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和谐社会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各级检察机关都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笔者从三个方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新的历史任务必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必须坚持科学的执法理念。树立全新科学的执法理念是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一要进一步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作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和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坚持以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的观点,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要自觉地把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艰巨任务有机地统一起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规律,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不断增强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三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依法办案的意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认真学习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增强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自觉性。

(二)必须强调全面的执法内容。坚持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全方位开展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和具体体现。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保持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检察机关要依法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不立案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的诉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权等十项具体法律监督权能,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适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要提高疏导能力,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要进一步完善预防功能,遏制和减少各种犯罪。要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和预防对策的研究,创新预防机制,创新预防措施,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要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研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协调动员学校、家长、社会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力争把未成年人犯罪降到最低水平;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筑和完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发生,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必须注重完整的执法手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修复已经失衡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和谐;二是维护平衡的社会关系,使其保持和谐。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注重执法手段的完整性。既要实施各种强制手段打击犯罪,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挽救灵魂;既要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又要保障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既要改革和完善监督方式,又要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既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信息作用、举证作用、舆论影响作用和说服教育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群众自我调解。

(四)必须保证公正的执法结果。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而执法结果的公正性是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它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坚持全体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必须坚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和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公平,伸张正义。

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对检察工作提出来的新课题和新要求,检察机关要在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党中央提出来的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部门的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法制环境。稳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明确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极端重要性。要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从严从快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要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谐社会是文明民主的社会,是与腐败格格不入的。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腐败极端表现。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尤其要查处发生在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要严肃查办经济犯罪背后的行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国企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有生产要素的环境。坚持标本兼治,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特点、规律的研究分析,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要强化诉讼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司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比没有法更会丧失人心。当前,司法公正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反映强烈。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监督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又要注重保障人权;要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在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同时,深入调查司法和执法背后的腐败案件。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重,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并重、事后与事前引导并重、纠正违法与查处司法腐败并重、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并重、事后监督与事前引导并重、纠正违法与查处司法腐败并重等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使人民群众树立起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四要妥善处理检察环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重要任务。要牢固确立有效化解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的理念。当前,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多发易发,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而且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加大,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些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进一步加大处理各种纠纷工作力度,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既要按法律程序办理,又要落实善后工作,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善于发现矛盾频发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善于研究各类矛盾发生的一般规律,做到解决为本、预防为先,从而达到矛盾少发、问题少出、不稳定因素得以自行化解的和谐境界。

五要强化自身建设,提高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要求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和全面建设。要通过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问题,使检察干警特别是广大党员的素质有新的提高,精神面貌有新的变化,执法观念有新的转变,各项工作有新的进展。加强对各级院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通过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强化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各级院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增强反腐防变能力。要按照管理科学化的要求,探索建立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应用信息技术加强队伍管理、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逐步完善业务管理体系和目标分类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要认真实施全国检察机关*—*年培训规划,开展以提高业务技能为核心的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强对各级别、各层次、各业务部门检察干警的岗位轮训、任职培训和素能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能力;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载体,开展“争做学习型、专家型、实干型、廉洁型检察干警”活动,在检察系统形成学本领、守规矩、干事业、谋发展的风气,从根本上提高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