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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责任接待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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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责任接待制度思考

几年来,为了处理群众上访、涉法涉诉案件,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已成为控申部门乃至全院的首要工作。自始在检察系统控申部门首先建立了首问责任制以来,确实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通过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系统接待工作的责任感,提升了接待工作的质量和信访、申诉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检察机关的“窗口”形象,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做好息访息诉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就如何从根源上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减少和避免重复信访和越级访,有效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在工作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要探索建立一套与其他制度相配套的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将办案与事后处理相结合,建立这样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增强首办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心,在工作中确实把责、权、利等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促进文明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的构想及发展前景

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是把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上访案件与实际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办理工作超前化,就是指首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度的职责范围和要求,对来本院反映有关本院正在办理的控告、申诉及不服本院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申诉和其他有关本院的事项,要求首办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进行认真接待、依法处理、及时息诉的一种接待制度。该制度应具有如下基本特点:一是接待范围限于来访反映本院正在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相关事项;二是首办责任接待人员必须是控申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或者是承办案件部门的责任人和负责人;三是首办责任人员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接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解答和处理,并积极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对今后的化解和息诉结果与办案相挂勾。

(一)首办责任人接待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首次办理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承办人。由此可见,首办责任制是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分工,落实首办责任。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中的接待人员即是首办责任人,是办理本院管辖的案件中的承办人及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人,首办责任人员接待的范围应确定为信访人反映本院正在办理案件中的控告、申诉或者对本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等,这里也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类案件的调查等,都必须由承办案件的承办人或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来负责接待,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接待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才能提高接待工作的实效,有助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二)本制度实施的程序和方式

1、接待。对信访人来院反映本院正在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时,控申部门专职接待人员应及时通知承办案件的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前来接待室进行接待。接待信访人时,要按规定对信访人员告知检务公开事项和权利义务。对反映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要热情接待,依法及时受理;对反映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和导访等工作,遇有矛盾不能激化或成越级上访事件,应认真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按上访预案要求处理,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预约。对信访人来院反映问题,接待人员要严格实行“AB角”制度,如遇首办责任人不能及时接访时,要向来访人耐心解释,并按照预约接待制度,做好预约接待工作,由控申接待人员负责与承办人预约,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在接到预约后,必须在三日内或按预约时间到岗完成接待工作。

3、处理。承办部门负责人对信访人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逐件落实首办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人,并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落实等工作。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及时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办结,使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反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在办结后,要及时答复信访人,并积极落实息诉、稳定工作,把息诉工作作为办案的必须程序,力争做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反复,再次上访。

(三)建立落实保障机制

1、建立考核机制,努力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该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责任考核,把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处理情况的效果等量化,与首办责任制、主办、主诉检察官职业化管理考核、院里的岗位目标绩效考核等相结合,通过考核,增强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努力提高接待化解能力和执法水平。

2、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内部应加强对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处理工作监督制约,对因接待处理不当引发信访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访不息、矛盾激化等情况的,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外部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虚心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接待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二、建立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有利于完善首办责任制的工作机制

在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行以来,确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操作中,确实存在办案与接待处理相脱节的现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要遂步形成一套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同时还要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首办责任制中的职责,明确接待、办理、答复、反馈等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使首办责任制工作规范运作,使这项工作更科学依法、规范有效。

(二)建立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有利于规范检察信访接待工作

在实际信访接待工作中,由于涉法上访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门的接待人员不了解,对来访反映的问题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和处理,如果接待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重复上访,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接访调处机制,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提高接待成效,确保上访群众反映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重要保证,通过完善和规范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来访反映的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由首办责任人员接待,负责接待和处理,既提高了接待工作的专业性,又提高了针对性,加大了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化解力度,保证案件质量,及时解决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极大地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构建和谐社会成了我们工作的重要要求,通过建立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制度,能进一步强化首办责任人员的责任,严格规范首办责任人员接待工作程序,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责任到人,负责到底,克服那种涉法上访处理、息访息诉由控申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发挥全局观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及时接待处理、及时办理、及时息诉,可以减少和避免信访人重复上访和越级访,确保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有效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以达到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