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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一道,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明确提出来,而在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过程中,我们党审时夺势,基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社会财富高速增长,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增多,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等原因,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平衡或不公开,引发了利益分化和不同阶层间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及对立,党中央及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奋斗目标。
和谐社会就是一种理想的大同社会,是人世间最美好的状态,追求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要实现的社会和谐,应当是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三个特征与法治直接有关,它的实现是靠司法来完成。所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行使职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也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还规定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为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不仅提供了宪法性的保障,也使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具备了宪法和法律的基础。
(二)行使职权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从《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权利的条款中可以归纳出检察官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检察官的地位由于其在法律中的明确规定,而显示出了其权威性。比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等。从检察官的任免程序的级别也可以看出我国检察官法律的地位,而且对检察官地位和身份的保障直接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
检察机关的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内容直接相关联的有五点: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诚信友爱、人权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主要围绕这五点进行: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目标实现。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体现着民主与法制:通过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以及对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主义法制尊严;通过检察建议和信访接待、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诉等形式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落实。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目标实现。
(二)强化诉讼监督,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要让人民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得到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腐败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平。惩治和根除腐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另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违法减刑假释等突出问题,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监督过程中,对于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要严厉查处;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一组来自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数据为检察官们的努力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注脚:*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追捕14858人,追诉10703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有力举措。*年,高检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查,监督纠正6074名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问题,对不再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207名罪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收监执行。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2846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检察环节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
(三)正确行使职权,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要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一组来自全国检察长会议的材料对检察机关的努力作出了有力诠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诉999086人。对待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与稳定的犯罪,我们更是施以重拳。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犯罪嫌疑人47228人,提起公诉46607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419578人,提起公诉445849人;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8446人,提起公诉8343人,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在保持“严打”的同时,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过失犯和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严格掌握刑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缩小打击面,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打击严重犯罪、挽救失足者、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理,检察机关这些做法不仅深得民心,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同时要通过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研究、个案预防、系统预防等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清除腐败发生的根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腐败是社会痼疾,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党和人民的要求和需要,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最大动力。*年,检察机关又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高水平的答卷: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提起公诉24448件29966人。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百万元以上的大案623件,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对普通百姓而言,身边的腐败是他们看得见的腐败,更令他们愤慨。严肃查办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更是高度重视,深入社会反映较大、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行业和部门,查处了一批带有行业特点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严格依法办案,使检察机关的诚信得以确认。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又一基本特征。运用法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自己的职能能够对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的检察机关更要讲诚信,以司法诚信带动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准则的确立。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于证据的收集采信,要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绝不能搞刑讯逼供、打击报复,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努力做到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使检察机关的诚信能在全社会得以确认。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以人为本的法治环境。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保证。检察机关应当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以人为本的法治环境方面大有作为: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二是要在检察各个环节,普遍推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以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三是认真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畅通信访渠道,尊重上访人的人格尊严,提高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和合法权益。
此外还要发挥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