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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济犯罪案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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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济犯罪案件思考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粮食领域已成为经济犯罪的多发区,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年4月红星区检察机关在红星区粮食分局预防碉研时发现,该单位经过改制,已退休下岗的职工达40余人,自谋生路、自谋职业,饱尝了生活的艰辛和无奈,而包括局长王某某在内的6名员工负责看守,处理单位所有的日常工作,应该说他们是幸运的,理应履行岗位职责,挑起为民服务的重担;但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不良风气却占据了他们的敬业理念,群众极为不满。原局长王某某涉嫌挪用20万元公款用于他人盈利使用、出纳员李某某涉嫌挪用16万元公款用于个人购买彩票的两起重大案件浮出水面后,经过深入调查,王、李又合伙共同贪污10万元的犯罪事实也由此真相大白。他们以牺牲多数人的经济利益为代价,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系国法所不容。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我们认为这一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一是随着国家对粮食领域投入的增加,粮食购销市场渐旺,使此类犯罪的机会增多;二是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帐内、帐外款项均由一人掌管,在粮食购销和基本建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缺乏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检查监督。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和“三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目前粮食系统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还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红星区原粮食分局局长和出纳员分别涉嫌挪用公款案为例,他们认为挪用往往就是“借”,公款用一阶段无人知道,随后还上就行了,即使违纪也没违法,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外因;即引发粮食系统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形式各异,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等,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歪风邪气,大家都深恶痛绝。也有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走进了误区,或者说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不能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否则,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祟,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横竖左右,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

3、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更是举足轻重。所以规章制度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的“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也是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红星区粮食分局原局长王某某和出纳员李某某分别挪用公款20万元及16万元后,长时间无人问津,随之导演了王、李合伙再次贪污10万元的犯罪经过。

遏制和减少粮食系统的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贪污、挪用公款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要从其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进行预防。

一是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恶、善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使一个人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面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二是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改变人。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发生职务犯罪,但并不是其不想去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惩办发生在粮食领域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制约的手段和途径,建立健全粮食购销、基建项目等招标投标制度,减少暗箱操作的环节,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粮食系统干部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思想,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粮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