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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化,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使其具备与检察官职业相适应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主体性因素的职业化建设,即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建设,这应是职业化建设的重点。二是边缘性因素的职业化建设,即检察官的准入制度、管理体制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职业化建设。
一、主体性因素的职业化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有优秀的法律,更需要有高素质、精英化的法律工作者。职业素质是每个职业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其核心就是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建设。职业素质建设主要包括:(一)政治素质建设。政治素质是隐藏在各种职业背后的一种基础性素质,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检察职业与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拥有符合时代要求的良好的政治素质对于检察职业来说尤为重要。近年来,检察系统连续举行了多次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政治的重要性被一再强调和体现出来,检察官法第8条也专门对检察官的政治性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检察官提高政治素质,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好党的基本路线,坚定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自觉地将检察工作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中去定位,以维护党和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业务素质建设。职业化的检察官应当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宽阔的知识视野、稳健的心理素质。精深的专业素质。“打铁先需自身硬”。一位高素质、职业化的检察官,必须具有精深的检察专业素质,如果仅仅空有一颗公正执法之心,而无公正执法、准确办案之能,就不可能正确行使好检察权,很难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一是要求检察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应是精通检察工作的专家。二是要求检察官应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独立办案游刃有余。随着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要与时俱进。因此,依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检察官专业化素质培训势在必行,这也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宽阔的知识视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检察业务所涉领域不断拓宽,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加,是否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宽阔的知识视野,将成为新时期衡量一名检察官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准。职业化检察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文化修养与广博的知识面。当然,文化的覆盖面是相当宽广的,培育文化素质的途径也是多样化的,并且富有交融性。培根曾说过:历史使人聪慧,诗歌使人灵秀,数学使人精细,自然科学使人深沉,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学和修辞学使人善辩。当代高新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科学知识同样丰富多彩,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都会对提高我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检察工作大有益处。稳健的心理素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力量,在惩治职务犯罪和打击刑事犯罪一线承受工作重担的同时,也会面临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与挑战,需要承受一定的精神压力,因此检察人员的心理素质更要过于常人,要学会进行自我心理调整,刚毅果断,理性思考,大胆实践,善于决策,不断完善人格品质,培育稳健的心理素质,这样才能经得起考验,经受住锻炼,才能在困难和挑战中真正担当起重担,释放最大的创造力和工作干劲。(三)道德素质建设。道德是人们内心世界的一种崇高至善的精神,是一种隐性的自我约束机制,自古以来在提升人的素质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内形成一个强大的道德传统及影响力,有助于提升检察官的内心自律,有助于检察官不受外界的喧嚣和干扰,在价值的多元化选择中不丧失自己的正确立场。良好的职业道德也是检察官的立身之本、工作之基。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其体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责任性、自律性、表率性和献身性。一名合格的职业化检察官,在职业道德方面必然有崇高的追求。正如阎世斌检察长在职业化建设讨论阶段动员会上的讲话中所讲到的:“一个有职业道德、讲司法良心的检察官,最大的痛苦是自己司法行为的瑕疵,最大的快乐是自己的司法行为恢复了社会秩序。这样的检察官,即使是没有他人的约束、制度的监管,他也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忠诚地履行职责。”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准是考量其职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边缘性因素的职业化建设
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检察官素质建设这一重要环节之外,还应当以创新的思维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职业化进程。它主要包括:(一)准入制度的职业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准入应有其独特的标准。鉴于我国当前检察队伍实际,只能实行“双轨制”,一是对现有的检察官确定继续保留检察官身份的标准。二是对今后任命的检察官确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现有的检察官,依《检察官法》和相应规定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不符合的,或者进行专门培训,或者给予分流。对现有检察官身份的保留,应是动态的,不能跨过门槛就万事大吉,就成为终身的检察官,否则对推进职业化建设将是一种阻滞。对于今后将要新任命的检察官则要“高门槛”,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一是符合《检察官法》所确立的条件,把住“入门关”。二是严格国家司法考试,确立一个相对客观、公正、全面的测试标准。三是任命考察要进一步规范化,要全面考察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品质等。四是要建立逐级遴选检察官制度,上一级检察官必须从具有基层检察工作经历的检察官中产生,或经过一段时期的基层工作,这有助于增强检察实践,提升上一级检察官宏观把控的能力。(二)管理体制的职业化建设。完善外部管理体制,构建检察一体化格局,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一体化原则对内要求检察官上命下从,所有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共同执行检察职务;对外则要求检察权的行使保持整体的统一,不受现实的外在力量的不当影响。构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检察一体化格局,一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质调配权。二是主要人事管理以职业化为目标,在检察官选任机制上实现检察系统直接管理,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人事决定权。三是按照检察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废止检察官的行政等级,建立一套独立的检察管理体制,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对检察人员的精细化、职业化管理。(三)职业保障机制的职业化建设。拥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和可靠的职业保障,可以使检察官最大限度的摆脱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和各种物质利益的羁束,不会因违法成本过低,而丧失公正执法的原则。一是要为检察官提供可靠的身份地位保障。检察官法对此已有相关规定,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等等,较为符合我国检察官职务保障的现状与需求。二是为检察官提供优越的经济物质保障。建议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不受地方财政控制的检察官经济保障体制,以逐步提高检察官的待遇。这对于检察官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以及吸收优秀人才、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检察队伍的稳定性、加快职业化建设进程将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