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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犯罪案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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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犯罪案件思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尽管我院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上狠下功夫,但由于修改后的刑法及相关刑事政策和长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至上”等原因,给查办此类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导致成案率较低。笔者力图通过对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分析,寻找对策,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两法”修改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因应形势,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有效突破。但从查处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在为数不少的一些地区,其收效甚微,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亦有客观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存在不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40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管辖上的这种变化,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着对新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够熟悉,导致在执法观念上一时不能转过弯来,或有畏难情绪,或无所适从,因此一段时间来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的体现优为明显。

(二)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视野未能拓宽。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甚至为此捂盖子。三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凡此种种,近年来出现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检察部门无案盼案,有案难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办案思路的拓宽。

(三)案源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和依据。从目前看,仍有不少基层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加上缺乏建立与相关部门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以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合力的发挥。一是渎职检察部门缺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渎检、反贪、侦监、公诉、控申举报、民行等部门整体意识不强,以本部门业务为主,就案办案,缺乏沟通和协作,以致使一些有成案价值的线索流失。

(四)案件查处难,初查工作阻力大。勿庸质疑,“两法”修改实施以来,渎职检察部门为摆脱困境,集思广义拓宽办案思路,积极探索寻找查处案件的突破口,或多或少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但在依法开展初查工作中,却时常遇到一些意料不到的问题,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多,使初查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这种表面上“为公犯罪”的误区,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群众,对此类犯罪不象贪污、受贿犯罪那样深恶痛绝,一旦事发,总是有人寻找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相行。某些领导人以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即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更有甚者,有的公然瞒案不报。三是渎职侵权犯罪属于“贵族”型人员犯罪,其涉案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大多位高权重,其关系网严密,保护层厚重,周边势力复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可靠确凿的证据,对渎职犯罪行为仅依靠单纯初查手段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五)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刑法修改实施后,把渎职侵权犯罪严格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且对立案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在实际执法中产生了几大变化。首先,刑法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范围以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出现交叉及多重性,某些行政部门领导人往往又兼职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使这些人员在双重身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指挥决策失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难以定性处理。其次,部分渎职侵权的犯罪构成界定仍然较为模糊,加上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又过于宽泛,缺乏严密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渎职犯罪案件大多是多因一果,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一些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二、对策思考

综上所述,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又有复杂常变的客观因素,就渎职检察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渎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广辟案源,必须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一是注意从平时工作、生活、交往中及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措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二是注意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三是利用知情人收集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背景资料。四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从中挖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五是深入群众调查,收集个案信息。六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

(三)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单位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四是建立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库。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查案中发现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中比较模糊不宜初查或查处时机不成熟时的,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处。

(四)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新成效。为适应反腐斗争形势的纵深发展,有效地打击渎职犯罪,应更新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侦查工作,充分发挥现有侦查资源的整体功效,推动查办渎职犯罪的深入开展,切实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是更新执法观念,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运行机制。(1)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对象的反侦查能力和干扰能力比较强,因而要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形成领导统一指挥,专门办案组主办,其他办案组配合,兵分几路,同时内查外调,集中突破的侦查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固定各种立案工作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为传唤犯罪嫌疑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2)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转变重侦查轻初查,急于求成的观念。要改变以往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作为案件突破点的观念,将侦查的重心前移至案件的初查阶段,尽量在外围调查中,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材料,为立案工作和接触犯罪嫌疑人打下坚实的基础。(3)要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交织的特点,加强反贪、渎检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在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持,案件线索上的“资源”共享,侦查过程中优势互补,集中使用侦查力量,整合内部侦查资源,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突破案件能力。(4)建立渎职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因渎职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破案件能力。(1)认真分析举报线索,找准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提高成案率。(2)认真研究渎职侵权犯罪及其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殊性,增强侦查意识,讲究侦查艺术,提高侦查技能,突出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选准“突破口”,注意结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情况及案件具体特点,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使侦查工作事半功倍。(4)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5)重视深挖细查,扩大战果。要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在抓系统上下功夫,由传统的办案模式转变到依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

三是大力加强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首先,要以对检察事业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第二,要加快引进专业人才步伐,从各个层面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把综合素质强,有经验的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从根本上解决侦查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第三,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推行主任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第四,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干警参加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强化法律政策和实践理论研究,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第五,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考评考核机制,调动和激发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