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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深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这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社会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公平和善治是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但这并不是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说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承担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具体来讲,要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和保护职能,把执行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保障改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切实做到执法维护稳定,办案服务发展。检察工作要置于全局之中,绝对不能就检察论检察、就办案论办案。要特别强调,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要依法查办案件,打击犯罪,又要注意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无论是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在处理涉法上访中,不仅要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尽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两者缺一不可。我国法律设置的司法机关监督、制约和配合关系,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相互制衡来实现的。一定要坚持用严格的程序保证执法规范,用扎实的证据保证事实准确,用严明的纪律和有效的监督保证办案的质量、文明和安全。应当看到,我们有些案件质量问题、群众申诉的案件,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留下的“后遗症”。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习惯和做法,扭曲了执法方式,损害了执法形象。比如只注重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注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为了突破案件,违反办案安全的规定;为了追缴赃款,扩大扣押款物范围;执行监督程序,搞内外有别;重监督别人,不愿接受制约;在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中,为了搞好所谓的关系,放弃了监督职责;等等。凡此种种,要联系执法实践和具体问题,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切实加以解决。三是坚持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工作力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必须坚持“两点论”,片面地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在全部执法办案过程中,都要坚持实事求是,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一以贯之地抓、务实地抓,不搞脱离实际的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口号,不干违背诉讼规律的事情,推进各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必须强调,我们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到执法公正、法律效果和群众评价等极为严肃的问题,直接体现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我们讲公正执法,首先要办好个案,坚持讲程序、重证据、办铁案,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四是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提升法律监督效力。现行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事后监督,但具体到工作流程,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的和事中的。无论哪种监督方式,都需要积极进取的精神,确保监督到位。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当前,人民群众迫切期盼司法公正,期盼惩治腐败,期盼我们介入重大侵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我们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注意把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现象,强化法律监督效力。要重视从监督违反法定程序入手,加大对各诉讼环节的监督力度。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五是坚持检察工作的全局和局部的有机统一,形成整体合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全局,业务工作是全部检察工作的中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最终都是为了搞好业务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导向,使业务、队伍和保障各项建设紧密结合、相互促进,推动检察工作协调发展。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客观要求。一定要牢固树立共同体意识和一体化观念,保持上下一体,检令通畅,令行禁止,决不能各行其是。每个职能部门都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业务分工是职责赋予,而不是部门权力,要注重在总体格局中发挥有效作用,形成推动工作发展的合力。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关键在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种机制,以机制建设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升。为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当前应主要建立以下几方面的机制:一是加强和完善检察工作的决策机制。以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和中层干部会的决策为主,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开思路、广开言路、抓好信息、加强调研、严格程序、集思广益,使集体决策更加准确、规范,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决策的风险。二是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机制。要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奖励机制、惩戒机制并行的体系。在人的使用上要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在相当时段内实行竞聘上岗,或者是岗位空缺时通过公开竞聘上岗,真正建立起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要建立奖优罚劣的机制,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和百分考核制,将福利待遇与工作绩效挂钩,年终奖罚兑现,来激发工作积极性。试行廉政保证金为主的惩戒机制,建立起不能为、不愿为和不敢为的约束机制。通过全面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把队伍造就成一支学习、廉洁、勤政、团结、服务的团体。弘扬正气,建立和完善使先进典型人物能够脱颖而出、使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受到严厉追究的相关机制。三是加强和完善办案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检察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工作机制,促进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检察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考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办案质量的全面提高,保障依法公正办案。还要特别注意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大对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意志表达和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力度,建立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针对群体性案件,应落实和完善预警机制、排查和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加强和完善人才资源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现有各类人才的特点,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建立和完善学习机制,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检察机关,并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和完善检察人才资源机制建设。五是加强和完善涉检访、申诉工作制度,建立从源头上减少涉检访案件产生的相关机制。只有提高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化解涉检访、上访,减少申诉案件。一是应将案件质量和上访量与承办检察官的岗位目标考核挂钩,要求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办理每件案件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位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二是控申接待室定期排查和摘报上访、申诉情况。重大上访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同时做好防止矛盾激化的相关工作,为最短时间内妥善处理好相关矛盾创造条件。三是院领导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困难、深入矛盾”,及时掌握真实情况,正确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六是加强和完善检察文化机制建设。检察文化机制建设,主要是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和物质文化建设。进行文化机制建设,是检察机关管理机制由低层次走向高层次的必由之路。要营造先进的精神文化氛围,培养检察官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务实、创新的意识和目标。要营造先进的检察制度文化氛围,强化检察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要营造先进的检察物质文化氛围,坚持把物质文化建设纳入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用有限的财力构筑浓厚的检察文化氛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是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需要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积极参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