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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访一户”通常是指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这三种信访类型之间又相互交织,有些集体访往往又同时是告急访,而集体访和告急访处理不当或来访者没有达到其目的,就会演变成上访老户。林区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好“两访一户”的化解工作对检察控申部门来说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热点。本文就此问题探讨如下:
一、集体访化解工作。
集体访是指不属同一家庭的,5人以上(含5人)的群众,因涉及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愿望,而组合成临时性的组织,到检察控申部门上访,反映意见、提出举报或控告、申诉的一种上访形式。
集体访具有以下的特点:
1、目的的同一性。任何上访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集体上访则是五人以上为了达到同一目的、反映同一问题的上访活动。
2、行动的组织计划性。集体上访者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一般都有一个准备过程。这个准备就是组织和计划。这个过程,有的时间较长,有的时间较短;有的组织计划较完备,有的较简单,但都要有这样的过程。完全没有准备的集体上访是没有的。
3、时间上的短暂性。集体上访者采取集体的形式,其目的是大造声势、扩大影响,希望引起检察机关对其所反映问题的重视,以实现他们的目的。但是因为是集体行动,参加集体上访的群众因各自原因不可能长时间支持上访,所以大都采取速战速决的办法,表现为时间的短暂性。
4、处理上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虽然集体访不可能长时间支持,但是它是矛盾激化的表现,而且社会影响不好,如久拖不决,容易造成连锁反应,对林区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因此,集体访一旦发生,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集体上访的问题,往往牵涉面广,问题复杂,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任何集体访的发生,不是无缘无故的,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根据这几年到林区检察机关集体上访的观察、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林场财务制度不完善造成个别劳资员自己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在收取过程中账目不公开,使林场职工对自己应交多少不清楚,劳资员没有把有关文件规定向职工解释,使一些职工产生劳资员多收取养老金的想法,从而导致群众集体访案件的发生。要求检察机关对林场的劳资员,在收取养老金后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
二是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侦结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有些刑事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当被害方或犯罪嫌疑人方得知案件已到检察环节,而他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不满意,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放纵了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方认为被冤枉了,所以就会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到检察院反映情况,希望引起重视。
集体访虽然是群众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的一种形式,但是这种形式多数是矛盾激化的结果,情况复杂,而且其社会效果消极多于积极。集体访一旦发生,就需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切不可掉以轻心,置之不理,或惊慌失措,放弃原则,以示息事宁人。面对上访群众,控申接待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要采取稳妥的步骤,逐步解决问题。在化解集体访时要注意以下环节:
其一及时接待、稳定情绪、控制局面。做好集体访的接待工作,这是妥善处理集体上访的首要环节。控申接待人员是留给集体上访户的第一印象。接待的好坏对处理效果如何至关重要。在接待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通过接待不仅要问明来访事由和目的,也要稳定来访群众的情绪;既要对来访群众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又要对来访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既要体现对多数群众的尊重,又要对借机煽风点火、言行过激的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约束。
其二实事求是,正确处理群众所反应的情况。一旦集体访形成,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中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对其要求部分合理的,要对其不合理部分进行解释,解释时态度要明朗。如涉及管辖权问题时,对反映的情况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受理,而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要向其指明投诉去向。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但群众仍然要求检察机关受理的,可先受理,并在当时就应向其说明受理后将转给有管辖的机关处理。如在当时未说明,则群众会认为检察机关已受理就应将案件办到底,一旦群众发现检察没有办理,就会有受欺骗的感觉,从而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信誉。
其三深入调查、掌握事实,了解真相。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要加强初查力度,摸清集体访的来龙去脉,掌握全面情况和事实真相,这是化解集体访的重要关键环节。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群众集体访反映的情况,在未经调查之前,我们不可轻易草率表态。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我们才对案件有发言权,说出去的话才有说服力。
其四要做好善后工作。对集体访案件,我们既要合理地解决好实际矛盾和问题,也要恰当地解决好思想上、心理上的矛盾和问题,稳妥地做好集体上访户的息诉工作。做到处理过的集体上访件件有着落,件件有答复,尽量做到件件处理结果落到实处,不留后遗症,从而减少上访老户和越级访的发生。
二、告急访的化解
告急访,是指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可能转化为凶杀、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发生,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处置的信访。告急访的时效性强,需立即办理,其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有经济、政治安全方面的,也有群众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的问题。对告急访处理不及时,可能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给生产、生活带来损失和危害。因此,对告急访的处理要打破常规,对管辖内案件要减少审批手续,马上向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报告,及时派人处理;对管辖外案件要及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管辖机关处理。对特别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例如我们在*年11月25日接到检察分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转办的(*)检访字第39号介绍信,检察长对此案非常重视,并责承由控申科办理。首先调取了上访人李风英诉讼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到发案地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见证人,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对参与执行公务的人员逐一进行了询问。通过一个多月的工作,法院张某等一行五人到二合营林场执行范明诉裴立国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李风英无理取闹,案件与她没有直接关系,属于妨碍执行公务,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存在非法拘禁问题,妥善化解了这次冲突。
三、上访老户的化解。
上访老户是指上访人提出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几经处理,本人不服,反复上访时间在二年以上的来访。
上访老户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有些上访者缺乏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提出过高的要求,在控申部门处理好来访事项并答复来访人后,来访人仍然不服,不断投诉;
2、同样的内容向同级多个部门或上级多个部门反映,其他部门收到信后又陆续将信转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3、有些来访者过于心急,在检察机关受理后还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就不停地到检察机关来催办;
4、由于某些原因,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处理好上访者的初访,或者根本没有处理。
针对上访老户,化解的途径和方法有: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及时办理,并答复来访人,注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息诉工作。对上访人仍然不服,可告知其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是对经查明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要向上访人指明正确的投诉方向,引导来访人走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并要尽可能地为其联系好管辖机关。
三是“变通”解决的办法,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可联合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政治工作手段、纪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变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