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科技奖励体系探讨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完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又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科技奖励体系日趋完善,对激发广大科研工作者的科研与创新热情,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杠杆作用。但审视这些年来的科技奖励现状,也不难发现目前的科技奖励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还原科技奖励初衷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科技奖励承担着重要的政策导向功能,国家科技奖励更是如此。一方面,科技奖励应为国家的科技发展政策服务,以国家重点和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为指向,在奖项设置、奖励力度等方面有所侧重,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另一方面,科技奖励应引导科研工作者立足于科研活动本身,而不是以获奖为目的。但是,目前设奖过多过滥,且存在着严重的派生待遇现象,人为地把科技奖励与其他利益挂钩,使其承载了许多不必要的附加功能,导致不少科研人员热衷于追求奖项,以获奖作为科研活动的主要目标,使科技奖励的导向功能出现严重错位。因此,要对科技奖励制度进行大胆改革,还原科技奖励的初衷。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所谓奖励,就是以“奖”达到“激励”的目的,激励正是科技奖励最本质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获奖人员的直接激励。奖励表明了获奖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得到了国家、社会以及同行的肯定,从而获得成就感和自豪感;二是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科技奖励的关键不在于有多少人获奖,而在于奖励本身能够对广大科技人员和普通民众产生多大的激励和示范作用。一般说来,奖励也适用经济学中边际效应递减原理,获奖人数越少,奖励层次越高,奖励力度越大,奖励的激励作用也就越强,示范作用也就越突出。在这个意义上,目前我国科技奖励应牢牢把握这一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控制奖项和获奖人数,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的激励和示范作用。
完善奖项设置坚持奖励原则
设立国家社会科学政府奖。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范畴、概念、观念和方法等方面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需要自然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通力协作。在推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在我国自然科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的同时,社会科学研究也获得了全面的发展和繁荣。年,全国社会科学五大研究系统从事社会科学教研活动的人员达32万以上,其中专职研究人员在3万人以上,每年都推出大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在国家层面科学奖励工作中,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等重要的精神没有得到体现,国家有关社会科学奖励的政策设想一直没有落实。目前,国家在自然科学领域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大政府奖,但在社会科学领域,至今未设立国家级政府奖,出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严重失衡的现象,这不利于科学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这方面,诺贝尔奖设置经济学奖、文学奖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因此,应尽快考虑设立国家社会科学政府奖,以促进我国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
坚持奖项设立的公益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科技奖励问题上,政府与市场也应该发挥不同的作用。一般而言,国家科技奖励应强化获奖成果的公益性取向,主要面向非市场领域的、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的基础性研究。奖励的重点应放在那些难以通过市场承认和肯定的科技成果上。直接面向市场领域的科技活动,其本质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成败不完全取决于技术因素,对它们的评价,市场才最具有发言权。因此,对这类科技活动的激励,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更多地采用知识产权制度或社会、企业奖励的形式实现。但从近些年国家科技奖励状况看,对这一原则有所偏离,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类和应用类科技成果占获奖项目的比重较大。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用行政权威去评价市场领域的科技成果,是行政中心主义对市场的不恰当干预,是对通行游戏规则的一种冲击。因此,应该大力调整奖励结构和奖励重点,加强对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奖励,以鼓励和促进我国的基础理论研究。
注重奖励向个人倾斜。国家科技奖励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把对优秀人才的奖励放在首位。而目前国家科技奖励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基本都属于项目奖,在评审中更多地注重成果和项目,突出的是科研团队。这一方面使得获奖人员众多,弱化了奖励的激励功能。据统计,每年仅全国省级科技进步奖就有约三万人受奖。另一方面,形成了获奖搭车现象,助长了学术不端行为,不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要不断进行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调整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方式,拓宽对优秀科技人才的奖励渠道和方式,突出人物奖,更多地把优秀科技人才作为推荐、评审、授奖的直接对象,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功能。
加强评审的公正性
坚持延迟评审。科学上的重大发现和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要得到同行的承认,社会的接受,往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认识和实践检验,因而在科技奖励中坚持科技成果延迟评审符合人类认识和实践规律,也与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后果的不可预测性相适应。据研究,世界著名的科技奖项,绝大多数都坚持延迟评审。自1901年到1980年,诺贝尔奖获奖科学家从做出重大发现到获得奖励的平均间隔时间为13.85年,间隔5年以上的高达86.26%。而目前我国很多科技奖励的评审过于注重科技成果的时效性,往往要求是前一年度或近几年之内的新成果,使得不合理授奖的案例增多,影响了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科技奖励的评审应该坚持延迟评审,逐步淡化评审的时效性,使获奖成果能真正体现我国科技发展的水平。
避免奖项空置。作为国家级奖励,获奖成果或个人少而精有利于放大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维持国家奖励的权威性,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因为不同年份、不同届次科技成果水平的差异而随意使奖项空置。科技奖励的评审,实质上是相同年份、相同届次科技成果之间的互相比较,是可比性问题,没有一个绝对的标杆,所奖励的从来都是也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最优者。不同年份的诺贝尔获奖成果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影响程度实际上是有差别的,但自1901年设立100多年来,诺贝尔奖仅文学奖空置过7次,且1943年以来从未发生过空置的现象,就是这个道理。而我国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1999年至2004年曾连续6年出现空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至今才评选8届,2004年也已空置了一次,但其后三届获奖科学家的成就和贡献早就显而易见,说明2004年的空置并无必要,是国家宝贵科技奖励资源的巨大浪费。从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功能的角度来说,我国科技奖励的评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尽量避免国家高级别科技奖项空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