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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县市区党政正职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在地方三个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明确和规范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岗位职责,并建立评价标准体系,对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党政正职的执政行为、提高党政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从而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建立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规范及评价标准体系的难点问题
1、岗位职责不够明确。主要表现为:一是岗位职责不够完整。将党政正职的职责仅仅局限于当前几项重点工作或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某些地方仅将地方经济增长率或招商引资额作为评价标准。这样片面的评价标准必然会对导致对干部评价的不完整性,甚至影响整个地方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内容不够科学。在制定岗位职责时,没有系统地进行调研,以至于岗位职责与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工作脱节,成为空洞的东西,不具可操作性。三是党政岗位职责混淆。在制定标准时没有考虑到党委和政府承担职能的差别,出现了以党代政或党政不分的情形,不利于党政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往往造成有功大家平分、有过大家平摊的“大锅饭”局面。
2、评价的标准不够统一。主要表现为:一是只注重经济指标,评价一个正职主要看他任职地的经济增长情况,经济总量有多大、招了多少商等等,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工作。二是只注重个人品行,在评价正职时主要看他在勤政廉洁、工作作风方面的表现,认为人品好,就是好干部。三是侧重于某一方面,如对社会治安不好的地区,认为只要能维护好稳定就是好干部;对安全生产隐患多的地方,认为只要不出事故就是好干部等。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了不能科学、合理地评价干部。
3、评价方式不够科学。主要表现为:一是通常在班子任期届满或届中需要调整时,采取书面测评、召开群众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方式,对党政正职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集中考察。由于时间短,方式单一,往往了解不够深入,尤其是对各项职责的完成情况了解不多。二是考核或考察中主要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对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了解不够详细具体。三是通过谈话了解或个人述职的情况进行评价,往往不够客观和准确。四是对党政正职岗位职责各个方面的履行情况评价往往不够准确。有些党政正职某一方面职责履行得较好,而其它方面则做得较差,如何科学准确地评定等次,有时仅凭评价人个人的观点和认识。
4、评价结果难以运用。主要表现为:一是评价结果与干部任用脱节。当前在干部任免方面仍然以班子换届或补缺补差为主,没有能将干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干部调整重要因素运用到干部任免中去,真正实行履行职责好的提拔重用,履行职责差的降免职使用。二是对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评价没有做到经常性和及时性,从而导致评价结果缺乏时效性,不利于组织对干部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处理,给工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
我国的政治体系中,人们一直把县市区看成是中国社会的缩影,将县市区区域政治认定为中国政治的基础。县市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特有的政治功能。具体地说:一是参与对县市区社会资源的提取、分配和对个人及集团的行为控制,在本区域内体现国家政治体系的意志,执行基层控制职能。二是作为相对独立的政治体系,必须承担起区域社会的综合管理职能。因此,县市区党政正职承担着重要职责。
(一)县市区党政正职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县市区要实现其基层控制及综合管理的职能,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结构。目前我国县市区区域政治体系由党委系统、人大系统、政府系统、政协系统、纪委系统、司法系统及群团系统组成。我国的国体确立了县市区党委对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决定了政府应履行的重要职能。县市区党政正职作为县市区党政班子的核心人物,理应承担起实现县市区政治统治及社会管理的职责。具体地说:一是要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领导机构制定的决议和决定等在县市区的贯彻执行;二是要高质量完成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具体事务,包括局部性工作任务和临时交办的任务。三是必须在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同时,要结合县市区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政策、政令,并组织实施。四是要根据县市区的自然和社会实际状况,本着满足本区域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带领县市区广大干群从事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
(二)县市区党委书记岗位职责规范
县市区党委书记是县市区党委集体领导成员之一,是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工作的主持人,是上级党委和县市区委全委会、县市区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带头执行者,对县市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党建工作负总责。其岗位职责分述如下:
1、负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具体地说:一是要学习和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理解其精神和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作用;二是要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并结合县市区实际,研究贯彻执行的基本思路及措施;三是要把上级党委在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政策规定贯穿在整个县市区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工作中;四是要将本届党代会提出的任务和上级党委布置的工作,按工作性质分配落实,职责到每位常委。
2、负责审议提出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地说:一是要负责召集县市区委常委会及全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县市区内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二是要研究和落实党组织对县市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保证作用,抓好县市区政治建设,审议提出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3、负责抓好县市区党的思想、组织及作风建设。具体地说:一是要抓好县市区党建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新路子,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指挥协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持讨论决定县市区委管理干部的任免(提名),负责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4、负责协调好党内外关系。具体地说:一是要协调好党委各职能部门及党组间的关系,注意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要通过党组,对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和群众团体的工作进行原则指导;三是要经常同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保持联系,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必要时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重要问题;四是要处理好与派、党外人士的关系,经常保持联系,与他们和平共处,平等对话;五是要代表县市区委处理一些外事工作。
5、负责抓好县市区委班子自身建设。具体地说: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二是要做好班子的表率,维护和发挥班子内部的民主;三是要建立健全县市区委主要规章制度;四是要抓好县市区委班子的自身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县市区长岗位职责规范
县市区长是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决议决定和工作规划的执行者;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的组织者和主持人;是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者;对全县市区的行政管理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负总的行政责任。其岗位职责分述如下: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具体地说:一是要根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目标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下达的任务以及县市区委提出的规划安排,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结合县市区实际,制定出县市区经济建设及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对规划目标进行分解,并确定县市区政府分管副职协调管理实施;经常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负责主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具体地说:一是要负责提出县市区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要点;二是要组织制定各项工作规范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其他重要制度;三是要负责协调县市区行政副职间的工作;四是负责安排好县市区资金分配;五是负责审批县市区长权限内的行政编制和经费支出。
3、负责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工作,向县市区委请示工作、向政府成员通报工作。具体地说:一是要处理政府同县市区委、人大及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定期或按工作需要向县市区人大汇报工作,接受监督指导;三是对一个阶段内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卫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委请示;四是要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听取人大代表视察组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五是要按法定的程序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六是要定期向政府组成人员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具体地说:一是要学习研究行政法律、法规,了解行政法内容,熟悉行政执法的程序;二是要负责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督促有关单位做到依法行政;三是要指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好行政复议职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5、负责灾情及突发事件处理。具体地说:当县市区内发生重大灾情和突发事件时,要全力以赴,组织力量救灾或处理,减少损失,避免事态的扩大,并立即向县市区委和上级人民政府。
(四)与岗位职责规范相关的几个问题
建立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规范是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如何使岗位职责规范有很强的操作性,实现干部的科学管理。我们认为在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的同时,应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1、在党政分开的基础上加强合作。明确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规范,是为了实现分类管理,科学评价。这就要求:在制定岗位职责规范时,一是要坚持党政分开原则,合理界定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职能界限,避免职责上模糊不清,无法实施评价的问题。二是要坚持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加强党政合作。一方面由于县市区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工作层次的连续性和工作行动的协调性,决定二者的联系最为紧密。也就是说县市区党委必须通过政府来实现对重大经济及社会事务的管理,而政府职能又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党委管理的干部来具体实施。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党政分开的问题,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确存在某些职责交叉的地方。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例,中组部、人事部即把该项工作作为考核党政正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2、广泛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职责制定。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岗位职责,即县市区党政正职完成工作内容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们理解其内容应包括法定的职责、习惯上形成职责和根据上级指示及本县市区具体情况应该履行的职责。职责内容本身就决定应广泛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职责制定。我们认为法定的职责应由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予以具体明确;习惯上形成的职责应依干部管理权限,由管理机关制定;根据上级指示及本县市区情况应该履行的职责就由授职机构制定,即分别由县市区党委全委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制定。最后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制定。
3、职责的确定考虑地区差别。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岗位职责规范的内容与县市区实际情况密不可分,赋予了其岗位职责规范的“地方”色彩。同时也决定了职责的确定应考虑地区差别。把县市区区位、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比例、人文环境等作为确定岗位职责及其规范的参考因素。同时,也只有做到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实施考核评价,最终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评价标准体系
(一)评价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一切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干部考核工作也不例外,他是一个全面了解干部德才素质,对其进行公正准确评价的过程,必须避免主观随意性,运用“两点论”的方法,正确看待干部的功过是非。既肯定长处和优点,又指出缺点和不足,真正做到对优点不夸大、缺点不粉饰,客观公正的反映考核情况。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一个干部的工作,不仅要注意考核对象间的横向比较,还须根据其自身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层次、分类型进行纵向的比较,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干部的工作实绩,并注重考核过程的开放性,努力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考核的质量。
3、群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根本工作路线。在考核中,认真落实群众的“四权”,充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既是《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也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准确识别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同时,工作实绩是反映干部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只有将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落脚点,围绕考实考准干部实绩,制定科学的体系,运用科学的方法,才能不断提高干部任用工作的整体水平。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现行的干部考察办法,是以体现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定性要求为出发点的,这完全符合党的选人用人原则。但是定性考察的资料信息比较笼统,受考察者个人素质、经验、知识面、判断力等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考察的质量难以统一把握。因此,加大量化考察的比重,实现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运用科学的人才测评体系提高干部考察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提高考察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价标准内容
1、县市区委书记评价标准内容(略)
2、县市区长评价标准内容(略)
(三)评价的组织实施
1、评价的机构及参与者。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党的组织优势,依据这一原则,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是开展评价的具体组织者。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必须建立一支与本地干部考察工作相适应的分级、分类的专业化考察队伍,并制定科学的考察人员任职考核标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当前,发展是第一要务。为全面了解干部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在以组织、纪检和人事部门为主体组建考察组的同时,还应有针对性地吸收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利用专业人员对某些具体工作进行有深度和广度的权威评价,提高考察的准确性。同时,为充分发扬民主,选择参加民主测评和谈话的对象,尤其是谈话对象,应注意代表性和层次性。从考核对象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中选择知情者。在时间上,最好是选与被考察者在近期内共事的,但为了了解被考察者的历史表现也必须选择过去的共事人;在空间上,角色差距不能太大,要选择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下级三个层次人员参加;在个人素质上,应选择有正义感、民主意识强,有一定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人参加。另外要尽量避免角色冲突,与考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予回避,防止考察结果受小团体、小圈子意识的影响。
2、评价的方式及手段。干部考核评价的标准确定以后,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式对提高考核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一般应抓好考核预告、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座谈、调查核实、综合评鉴及考核反馈等八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四个结合”,即自我估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以群众测评的结果映证干部自我估评的结论;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通过实地考察映证所查阅资料的真伪;考核预告与考察反馈相结合,事前预告可让参加测评和谈话人员充分酝酿,扩大考核信息来源渠道,事后反馈可以起到及时提醒教育干部的作用;个别谈话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对从个别谈话中了解到的情况,通过专项调查的方式深入了解有利摸清真实情况。
3、评价的时效。一个地方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是一个长远规划、需要分阶段实现的过程,评价不能只注重眼前单一的“政绩”,必须采取长短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既考察长远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现,又考察短期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既有对短期的年度评价,对有整个任期评价,以纠正和避免只注重投入和过程,忽视效率和结果的弊端。
四、建立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规范及评价标准体系的相关问题
(一)具体组织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评价的整体性。对县市区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价时不能孤立地评价,而要结合整个县市区党政班子及县直、乡镇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来进行评价,因为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直接关系到县市区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好则县市区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好,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差则县市区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差,所以建立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规范及评价标准体系的同时也应当建立下一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规范及评价标准体系,注重评价的整体性。
2、注重分析党政正职之间的关系。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岗位职责并不是完全孤立的,他们之间有许多需要共同履行的岗位职责,在评价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客观分析党政正职之间的关系。一是为了防止县市区党政正职对共同履行的职责互相推脱扯皮或争权夺利,对县市区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既要分别评价又要共同评价,在建立评价标准时,既要建立县市区党政正职各自评价标准也要明确其共性标准。二是正确评价县市区长的岗位职责。县市区长是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但其作为县市区委副书记又是县市区委副职,在召开常委会时其又作为常委的一分子,所以在评价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既要看其履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的情况,又要看其履行县市区委副书记和常委职责的情况,两者要辩证统一地看待。
3、注意显绩与隐绩的区分和评价。在一个县市区,有的党政正职做工作既注重当前,又谋划长远,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注重积蓄发展后劲;而有的党政正职则急于求成,急功近利,为显示其政绩,只求“当年红”、“现得利”,搞短期效应,只顾眼前,不虑长远,工作不扎实,基础不牢固。所以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评价县市区党政正职时,不仅要看现有发展水平,而且要看工作基础,看发展后劲,正确地衡量“显绩”与“隐绩”,不能让那些热衷于搞花架子工程、搞形式主义的县市区党政正职得到提拔重用,而冷落那些真正埋头苦干、有真才实干的县市区党政正职。
4、注重公论和民意。在评价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中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重要的就是要注重群众的意见。领导干部来自群众,工作、生活在群众中间,他们的德才表现,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要进一步完善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质量,防止用人失察,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就必须在评价中走群众路线,让广大人民群众来评判县市区党政正职的优劣。
5、注重任前评价、任中评价和离任评价。一是要注重任前评价,即把好用人入口关。一个县市区的党政正职选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县市区的发展,对拟任县市区党政正职的人选,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慎之又慎,要抱着对一个县市区负责的态度对其人选进行全面分析,客观评价,评价其是否具有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的能力和潜力。二要注重任中评价,即把好使用管理关。县市区党政正职在任期内,上级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其任期内的管理和评价,如果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就应该及时大胆地对其进行调整,而不能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三是注重离任评价,即把好党政正职的离职关。全面分析其在任时的成绩和不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指出其不足,并将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给县市区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也给接任的党政正职一个明白帐。
(二)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岗位责任制。对评价的机构和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职责,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使评价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2、建立评价人员学习制度。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学习评价工作的业务知识,把握评价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与时俱时,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上级组织部门应定期召集评价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探讨和学习,交流评价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评价工作真正做到全面具体、客观公正。
3、建立评价工作长效机制。评价工作不能带有随意性,它是一项连续的系统性工程,不能由上级领导部门或领导干部随意确定,而要建立稳定的评价制度,使评价工作连续有序地进行。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
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评价结果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评价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上一级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对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考察后,应将评价结果作为重要材料归入干部档案,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经评价确认成绩突出者,给予肯定或按规定奖励,表现特别突出者给予提拔重用;对评价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敲警钟;对问题较多,但又不构不上党政纪处分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归入个人档案,予以诫勉;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经济问题的,降级降职使用;对存在的问题特别突出、严重违法违纪,上级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评价结果的运用,强化激励机制,形成优秀干部有成就感、平庸干部有压力感、不称职干部有危机感的工作氛围,促进干部勤政、廉政、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