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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一把手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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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一把手哲学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近年来,中央相继提出了包括“诫勉谈话”“五个不允许”等条规条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践党执政使命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暴露出的一些“一把手”腐败案、违规案来看,监督“一把手”的任务仍十分严峻。如何有效进行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当前各级党组织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命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规律。所以,从哲学角度对“一把手”监督问题进行思考,探索“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之间的构成关系,分析他们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系统性地把握监督“一把手”的实施方案,为保持党的执政地位,发挥党组织的先进性作用,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一、以结构论分析“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组合与构成

结构是事物诸要素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组织方式和联络方式,要素的组合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等特点。结构理论,是马克思哲学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诸多要素及相互联系方式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所以,以结构论分析“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组合与构成,可以帮助认识一个领导班子中成员结构的基本状况,以探讨监督“一把手”的复杂性。

“一把手”是一个地区、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因而“一把手”只能是一人,而配合其工作的其他领导一般为二人以上,并与一把手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由于班子成员中存在各自不同的经历、性格、能力等情况,所以,分析领导班子的组合与构成,就成为能否有效的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最基础条件。

性格:心理学将性格定义为社会生活条件和教育影响在人的思想及行为上的反映。每个人的性格都有差别,班子成员中亦如此。年龄、专业、阅历甚至家庭教育等差别,使成员中性格迴异,或沉稳,或激越,或外露,或内向等等。这些性格在班子的工作圈中互相影响、互相依存。一般来说,性格无所谓优与劣,但在工作层面上却会折射性格的适宜与缺失。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一把手”性格选择更趋向于志向坚定、意志坚韧,副手的性格选择虽有差别但都具备聚合性,从而形成性格上的互补,工作上的协调。所以选择班子成员时性格分析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而要实行对“一把手”监督,副手聚合性性格到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因为聚合性很可能异化为顺从性,从而使监督“一把手”的政治功能无法体现。

能力:是一般人都具备的能够顺利完成某种活动的特征,包括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工作组织、观察敏锐等。从这个特征上看,领导班子成员都有领导过一个工作层面的经验和经历,因而都具备这种特征。因工作分工不同,“一把手”在能力方面更注重于全面组织、宏观观察及语言表达。班子成员则关注某一层面的知识、技能的组织实践。所以,班子成员中大多数都具备“一把手”潜在的能力。不同的是“一把手”所处的地位,往往可以把能力表现得更淋漓尽致。

意志:人们决心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自觉地调节自己行为的现象。坚强意志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一把手”因所处的地位、能力方面的优势,主观能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负有关键责任并拥有拍板权,更使其表现力格外强势。反观班子成员的意志则由于责任条件的制约,在班子中往往处于配合地位。

在讨论了“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组合和构成后,这种非自然的组合与构成往往在客观上造成监督“一把手”的复杂性。如:上级一般听取“一把手”意见,而副职的想法容易被忽视。其结果正如恩格斯批驳古典哲学时指出的“起而代之的是不动脑筋的折中主义,对职位和收入的担忧,直到极其卑劣的向上爬的思想”。因此,能否选择好“一把手”就是组织部门应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性格、能力、意志、相互的渗透呈现出复杂多变性,选择优秀的“一把手”并配好班子其它成员形成一个既有合力又有监督的领导班子,需要敏锐的能力和政治智慧。组织部门在考察“一把手”并配备班子成员的过程中,对其组合与构成必须引起重视。

二、以辩证法认识“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对立统一

辩证法是指关于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哲学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对立面之间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列宁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所以对立统一的法则也是事物矛盾的法则。

以辩证法认识“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对立统一规律,有助于帮助解决监督“一把手”的理论问题,使监督“一把手”成为可能。

(一)矛盾存在于班子工作的过程之中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各级领导班子无论怎样组合与构成,其工作过程都是矛盾运动的过程。“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在思维逻辑、工作判断中都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对事物的发展也有不同的见解。因此,矛盾普遍存在于各级领导班子之中,只有解决矛盾工作才能发展。反之,无视矛盾存在,工作必然受之影响。“一把手”能否正确解决这些矛盾,是考验“一把手”能否称职的关键。而新的矛盾又会出现工作发展之中。所以,“一把手”始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这一观点看,领导班子在矛盾过程中监督“一把手”不仅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

(二)主要矛盾方面的严肃性决定进行“监督”的重要性

领导班子面临的是一个地区、部门十分复杂的工作层面,领导班子成员对这些工作都有着自己的见解。当然,“一把手”由于地位的特殊,责任的重大必然会对复杂事物进行分析,找出主要矛盾方面,并做出判断。由于每个成员都已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与分析能力,对“一把手”的判断和提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一定会从不同角度予以研究。如果出现非理性、非科学性、甚至会带来严重后果的判断和提议,班子成员必然会提出异义。因为严重后果不仅会影响“一把手”,也可使班子整体出现危机。所以,在认识到主要矛盾的严肃性后,监督“一把手”的各种行为必然展开,这是矛盾论的同一性法则所决定的。

(三)监督“一把手”的矛盾性质为非对抗性

根据矛盾性质的区分,矛盾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从监督机制的本意看,监督的本身含有督促、提醒和爱护的意味。况且领导班子工作的主要目的不是斗争,而是展开工作。这些特性决定了监督“一把手”的矛盾性质为非对抗性。因此,监督所采取的方法一般为:谈心、交流、提醒和辩论。这些工作方式一般在会外展开,如果“一把手”执意要在会议中进行讨论,班子成员按民主程序规定将提出不同意见并据理力争甚至保留意见。不管结果如何,这些矛盾的展开和争论都属非对抗性,不理解这一点,监督“一把手”的工作就会走上歧路。认真区分监督“一把手”的矛盾性质十分重要,监督工作必须在理性中展开,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以辩证法认识“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对立统一,以矛盾法则解析监督中的矛盾性质,可以使“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弄清监督的意义,共同遵纪守法,切实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为己任。共同的政治责任,一致的廉政意识,可以形成“发展—监督—发展”的廉政公式,即以事业发展为共同目标,通过监督与被监督,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自觉履行监督责职,使监督“一把手”成为可能。

三、以系统论指导对“一把手”监督的实施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系统是由诸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整体性是系统最基本的特征,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科学中更高层次的哲学问题,是关于结构功能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包括内、外环境的问题。

目前,对“一把手”的监督已经出现在许多条例的范围之中。如:党内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程序,各级人代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等。党中央对“一把手”也提出:“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等四项要求。

然而,近年来,一些“一把手”屡犯条规,个别案件触目惊心,不由使人觉得监督“一把手”到底如何有效实施。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交待问题时,有一句直白明了的话“官做到我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这是值得深思的。所以在分析了领导班子组合、构成与矛盾关系后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监督“一把手”不能仅靠某一个条例,也不能仅靠“一把手”的道德修为,而应该是一个系统监督问题。

那么,以系统论观点指导对“一把手”监督的实施有哪些方面呢?

(一)选配班子应考虑诸多方面因素

选配领导班子是监督“一把手”工作实施的基础部分。上级组织部门在选配班子时,就应该根据工作性质的特点,考虑“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搭配。说得更明确些,在选拨工作中不仅要注重各项程序,更重要的是从程序中获得动态信息,注意人选的特长、性格、群众基础、民主意识、道德修养、家庭情况等诸因素,合理、科学的搭配班子。尤为注意的是当“一把手”人选确定后,要对人选进行被监督的教育与提醒。同时,其他成员的选配既要听取“一把手”的意见,也要坚持组织考核意见。应该认识到,选配班子的本身就是一个实施监督“一把手”的开始。

(二)明确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的政治责任

监督“一把手”的责任主要应落实在班子成员的肩上,应该在一些条例中明确规定各副手在重大问题中对“一把手”实施监督之责,纪委书记更应承担起监督“一把手”的政治责任。各党校应该开设教育副手承担监督责任的重要课程。

在条规中明确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的政治责任和督促方式,可以使班子成员根据规定对“一把手”实施监督,而不必担心“影响发展”“破坏团结”等情况发生。

(三)慎重对待监督“一把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

在实施对“一把手”监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类情况。上级组织部门应慎重对待、认真分析。因为,监督“一把手”工作的开展可以预防、抑制重大问题的发生,但初期监督肯定发生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很容易产生闹矛盾或不团结的联想。如何区分这些矛盾,认识这类问题,是上级组织部门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以换人,调离等简单方式处理,其负面影响必造成监督“一把手”的工作流于形式,监督问题无从谈起。

因此,对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上级组织部门应慎之又慎。

(四)有效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的惩戒条规

近几年,有关监督的条规不少,但有效落实却总在腐败问题出现以后,这与“源头预防、监督为主”的指导思想是相违背的。这类情况的出现表明监督有效落实仍是一个大问题。如:1997年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但实际申报中,领导干部的自觉性缺乏思想基础,申报不实,又无人核查。实际操作中出现空档。如果真正执行“瞒报、漏报”必查、必究,那么监督“一把手”或监督所有领导干部的体制严肃性就显现出来。必要的惩戒措施在源头得到落实,使各级领导干部对各项监督法规充满敬畏,监督的有效性必然得到强化。

对“一把手”的监督还涉及“一把手”的个人财产、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私密性方面。但为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应该对“一把手”及其它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私密权加以限制,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总而言之,只有从系统监督方面考虑监督机制的执行,才能有效地落实监督“一把手”的职能。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与时俱进代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品质。在反腐倡廉的斗争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智慧,时代的责任感,将监督“一把手”的廉政措施有效地落到实处,营造“外化于制、内化于心”的监督氛围。正如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所说“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音调组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由此争辩所产生”。

反腐败的斗争,是世界性的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成功地反腐败应包括预防和社会教育”,监督“一把手”是中国反腐败的特色,同时也应汲取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经验和教训,与腐败现象展开坚决的斗争。各级领导干部应按各有关条款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信念,承担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