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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核心和根本途径,这昭示着制度反腐将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性选择。
近年来,我们以正确行使权力为重点,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了企业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上的“三条衡量标准”。
一、检验制度的效果,要以“管得住”为标准
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能不能管住是关键。
近年来,事业部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抓住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以“管得住”为目标,加大对廉政制度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的实践和探索,不断从制度建设上堵塞可能发生腐败的漏洞。其中,对关键岗位实施A、B岗轮换制就是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明显效果的一例。
有着人、财、物处置权的关键岗位,往往是各惑的主攻地,也是腐败现象的多发地,而实行关键岗位的轮换制度,能有效地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注重把握三个环节,即科学的岗位职责划分、系统的多岗培训以及按照岗位性质确定合理的换岗期限,这一制度的实施,让我们尝到了好制度的诸多甜头:一是杜绝了对核心业务的独缆,使各项业务处于公开、受控状态;二是业务人员与客户的距离正常了,暗箱操作遏制了;三是不少问题在岗位轮换交接过程中及时显现了出来;四是由于实现了通岗,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显得到了提高。以最先实施关键岗位轮换制的市场部为例,连续几年应收帐款的增加额都保持为零。另外,其他如“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设立“政委制”、主管以上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礼品登记制、廉政谈话制、节前教育节后通报制等,都为促进公司内部管理,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检验执行的效果,要以“把得住”为标准
制度的落实必须以是否贯彻下去为标准,否则达不到边、透不到底,再好的制度也是摆设。正如总书记指出的:“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不力,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为确保公司各项廉政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事业部通过强化“三个到位”,抓牢“六不放过”来保证各项廉政制度的执行能有效把住廉政的关口。“三个到位”即:廉政制度宣传到位、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检查考核责任到位。“六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措施不得力不放过、履职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处理不严格不放过、整改不反馈不放过。事业部按月跟踪检查,按季总结讲评,并将措施的落实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员工工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如为落实公司预算内资金支付审批制度,通过建立“三表”、把好“三关”来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首先是建立费用预报表,把好预算关;其次是建立实施表,把好使用关;最后是建立报销表,把好支付关。既确保了费用项目的真实合理,又保证了横向、纵向各级主体审批责任的落实,有效提高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检验监督的效果,要以“防得住”为标准
廉政监督是确保国有企业廉洁工程的最后一道防线。多年来,我们把防止权力失控、业务失管、行为失范作为监督的关键环节,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廉政监督网络,有效发挥了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防范功能。在专业监管方面,通过实施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要环节的效能监察,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堵塞管理漏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去年,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下,我们通过“解剖麻雀”,对车辆维修费用管理进行调研、立项和督察,结果当年车辆修理费就比同期下降了34.9%,比计划下降了24.9%;在群众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党风廉政监督员、常任制党代表监督员、群众代表监督员“三支队伍”的建设。纪委定期向监督员通报事业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听取他们对事业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监督员到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开展廉政情况调研;结合岗位实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课题研讨,充分发挥了“三支队伍”知情参与、检查监督的作用。同时,还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设置了50多块党风廉政监督牌,公开监督热线和联系网站,接受全体职工和客户的监督,有效形成了干部职工主动向纪检部门提供廉政方面信息的良好氛围,牢固构筑了廉洁工程的屏障。
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国有企业惩防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纵观党风廉政建设上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制度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以有效提高惩防体系中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并在“三个全”上下功夫。
一是健全制度要在全覆盖上下功夫。在构建国有企业惩防体系中,制定了不少切实可行、效果明显的廉政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有的还缺少延续规则和配套措施,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如在项目招投标制度上,目前事业部的技措项目都实行了招投标,但在部分零星工程项目上,往往是根据工程进度决定是否采用。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有没有进行招投标,结果大不一样。如在某装置拆迁工程中,原来由于工程吃紧,已安排好一施工单位进行拆迁,对方提出拆迁费95万元。后我们经过反复思考,最终还是实行了公开招投标,有三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最后中标价仅为28.5万元,为企业大大节约了一笔可观的资金。因此,实现廉政制度的全覆盖,是制度反腐的基础所在。要做到全覆盖,就必须认真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梳理环节。要对企业投资决策、资本运营、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关键领域的廉政制度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全面梳理,仔细查找制度建设上的薄弱环节和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明沟暗渠;二是建制环节。要根据梳理的结果尽快堵漏建制,深化制度、配套程序,形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既能相互衔接,又能相互制约的廉政制度网络。三是内控环节。要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从程序上进一步规范授权审批、业务审核、内部审计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使制度建设能跟上改革的步伐,体现出反腐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惩防腐败的能力。
二是执行制度要在全过程上下功夫。执行质量,是发挥廉政制度作用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各单位下大功夫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在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总体效果是好的。但不能否认,在个别领域、个别部门还是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以及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制度的防腐功能。对此,制度的执行一定要在全过程上下功夫,牢牢把握制度的学习宣传、分解落实、检查考核各个环节,做到强化一个意识,提高三种能力。强化一个意识,即强化执行意识。首先要加强责任教育,深入有效、入耳入脑的廉政责任教育是提高执行者执行意识的关键。作为纪检部门应该积极想办法、动脑筋,在教育的新、实、深、透上下功夫,切忌形式主义。通过教育,要使执行者充分认识到执行廉政制度对防治腐败的必要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自觉增强执行制度的主动性。另外,要积极营造“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的企业廉洁文化,充分发挥廉洁文化在企业正常经营中的导向、激励、约束和凝聚功能,努力探索把廉洁文化理念和方式融入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提高三种能力,一是要提高对制度要求的分解落实能力,明白自已的岗位在廉政建设上的职责是什么,应该注意什么、管好什么,防住什么,善于将相对原则的廉政制度转化为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实现岗位工作与廉政要求的最紧密结合;二是要提高对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管能力。要形成并完善对制度执行过程进行定量检查和定性分析的机制,按照廉政制度的目标要求,及时发现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三是要提高对制度运行的整改反馈能力。对检查和分析出来的制度执行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敢于纠正、敢于碰硬,敢于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同时,要完善与经营目标考核相衔接的制度建设检查考评办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制度运行、制度功能等方面的信息反馈给制度制定机构,实现制度运行的闭环控制。要加大对执行制度不力者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提高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含金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使执行不力者付出较大的成本,促使其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制度。
三是监督制度要在全方位上下功夫。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进一步增强制度监督的有效性,实现监督的全方位,要从硬监督和软约束两方面入手。硬监督,就是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发挥信息网络技术在业务监管、监控方面快速、准确、规范、公开的优势,实现对业务流转的硬性监控。如公司系统目前已经推广的ERP程序管理模式,就是充分运用了现代化管理手段,将各项廉政制度纳入岗位业务流程,固化在具体的操作环节,相关部门用每一笔钱、做每一个项目都要在信息系统公开,并经过六个人的审批,实现了业务运行的“不可逆操作”和“授权监控”,有效防范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软约束,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点、线、面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首先要实现“阳光”制度。当前,各单位、部门虽然都制定了不少廉政制度和规定,但这些制度大多是以“内部制度”的形式出现,群众不易知道,监督的有效性自然大打折扣。因此,一定要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凡是应该让公众知道的,都应通过各种形式公之于众,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其次要建立健全源头参与、动态监管、考核考评的监督管理机制,变突击检查为动态监管,变事后考核为全程跟踪,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最后要充分整合各种监督资源,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廉政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理性思考。另外,还可聘请一些退居二线的、业务精通、责任性强的老同志加入到纪检监督行列,以进一步提高监督的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通过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实现“三个全”,将更有利于形成和完善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处机制,为构建和巩固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