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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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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思考

如何规范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即承发包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乡村水泥路监督,确保建设质量的制度性要求;也是应对“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更快更好发展的制度性保证。笔者认为,乡村水泥路项目与其它建设项目有不同的特点,我们应从特点中去寻找相应的对策,以不断规范好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再跨新台阶。

一、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的特点

(一)条数多、里程短、规模大、分布广。就拿我县“十五”期间实施的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来说,80%以上在3公里左右,年建设里程近*公里,也就是说每年有60个左右项目分布在全县各地。

(二)上级补助标准低,地方配套压力大。目前绝大部分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为上级补助约占1/3,地方自筹约占2/3。由于公路建设是公益性事业,乡村水泥路又不可能符合设置收费站的条件,地方自筹部分主要是通过群众捐资、农民投劳、财政支持等方式解决。由于这些渠道可变因素多,最后难以确保全部到位。

(三)项目业主为基层组织,如乡道为乡镇政府,村道为行政村,这样一来责任明确,便于完成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和组织资金筹措,但另一方面又致使业主个数多,协调难度大。

(四)建设周期短,每个项目基本上是当年立项、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并要求当年完工,所以有必要缩短和减少相关程序和环节,为工程建设提供足够工期。

(五)技术相对简单。由于一般没有什么桥梁,在把住基层以下施工机械及质量关的前提下,具备水泥路面施工基本技术的队伍即可承担。

(六)施工承建方式多。有项目总价包干的;也有路面对外包干,路基由行政村自我完成的;为节省资金还有对外包工不包料的等等。此外,由于群众自筹了相当一部分资金,要求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资金监管的愿望强烈。

二、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方面规定,由于上述特点造成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普遍存在下述问题:

(一)具备规定资质的队伍少,导致挂靠多。拿我县来说,符合规定资质的队伍没有1家,就是全市符合规定条件的也不多,并且其中有一部分没有施工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其次,由于大部分项目为没有启动资金,均由施工单位带资建设,交通部门的补助资金往往要一年后才能到位,群众捐资到位难,敢于投标乡村公路水泥路建设的施工队伍更少。有些乡镇甚至于出现乡村水泥路建设招标无人问津的现象。反过来说,能来投标或说是参与实际施工的绝大部分是熟悉当地情况,特别是清楚配套资金筹措情况的由当地人员组成的施工队伍。

(二)由于有效工期短难以满足招投标各阶段的规定时间要求,往往是有程序,但无时间保证,造成公开性不够,公正性不足,竞争性不强,难以让更大范围内的施工队伍获取相关信息。

(三)业主基本上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委托招标机构由于嫌收费少而不愿接手此类项目;县级交通部门难以应付众多的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当地群众也不愿意多走程序多花钱,对程序多、花费大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致使相当部分项目没有进入招投程序。

(四)县级交通部门的监督难以到位。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符?是否符合施工规范?是否与中标通知书的核心内容相符?最后的决算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等等,缺乏后续监督,也就难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对策研究

要克服上述问题,建议乡村水泥路招投标工作应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价廉质优的原则,从乡村水泥路建设的特点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灵活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实施建设项目。

(一)合理划分标段,避免规避招标行为。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分解单一线路;对于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项目可以捆绑招标,属于乡道的或几个行政村能够协调好的,也可由乡镇组织招标。目前情况下,为减少招标成本,能否将现行的“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改为“上级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上级补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则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二)组建全县性的指导监督机构,为乡村水泥路招投标工作提供相应平台。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成立由县(市)区政府牵头,以交通部门为主体的由县计委、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建由监察局、检察院和交通局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负责审批核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方案:统一招投标信息,督导选定每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公示中标结果:提供招投标文件范本和合同样本;统一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提供最高参考限价;抽取或派出专家参与评标。同时,各地区要加快招投标中心建设的步伐,力争*6年全部投入正常使用。

(三)为便于乡村两级操作,应鼓励采用不设标底,推行最高限价下的最低评标价法,通过提高承建方履约保证金缴存基数,实行总量包干,严格控制项目中途增减工程量等措施来保证项目如期完工。对于达不到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出现重大事故而改进不力的,由建设单位单方面中止合同并另行确定施工单位,所造成的损失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以防止恶意串标、围标,哄抬或故意压低造价等事件发生,并尽量弱化或避免评标中的人情因素。

(四)善于抓住关键项目和环节,既缩短周期,又确保质量。一是招投标信息公示要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并保有一定的时间,以确保信息公开和信息对称;二是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管,施工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不得违背公路施工及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是做好工程决算监管工作,坚决防止低价中标,高价付款现象发生;四是建立施工队伍诚信登记制度,锻造并培训一批地方化的施工队伍,主动为招标单位推荐讲信誉、保质量的施工企业,确保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均不少于3家施工队伍参与竞争;五是抓好参与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基本条件和曾出现过施工质量问题的队伍不得参与投标,坚决驱出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