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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于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规范,也是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纪律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何重要作用,目前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碰到哪些问题,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谈几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警醒作用。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强化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更自觉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败贯穿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全过程,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2.惩戒作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后,原来一些对下属、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不严格监管,对错误行为不制止、不批评、不斗争,对腐败问题不调查、不处理,甚至纵容包庇,以致腐败问题在本部门本地区滋生蔓延,甚至愈演愈烈的“好人主义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3.预防和教育作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按照责任制要求,责任履行得好,工作落实到位,出的问题就少,受到的追究也少;反之,问题就多,受到的追究也多。实践充分证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又是一项治本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调动和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整体合力,有力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目前的情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主要是:
1.认识不够全面。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是重拾封建槽粕,是一种倒退,因而对其持否定态度;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反腐败工作格局和责任制内容不求甚解,总以为反腐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往往领导不重视,工作不配合,措施不到位;一些人对反腐败信心不足,对能否真正落实责任追究持怀疑观望态度;另外一些是因为本身有问题,害怕责任追究,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淡化”、抵制、抗拒责任制,把责任制搁在一边,不学习、不宣传、不贯彻。
2.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落实责任制的监督主体的界定不清,如何有效实施监督不够明确,监督环节不够紧凑严密,监督手段不够先进科学,而且由下级监督上级,下属监督上司往往难以到位,因而监督效果不明显,没有有效地起到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的功能。
3.责任考核和追究的规则程序不够科学规范。考核上欠缺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对考核对象特别是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难以作出精确的评判。责任追究方面,政策界限不是十分明确,什么情况下应追究到什么程度,上追几级领导责任在实践中量纪比较困难。
4.责任制与实际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到经济工作做得不够,与实际业务工作结合不够,难以提出统一的硬性指标和要求,因而工作发展不平衡。
5.责任追究不够落实。一是在实践中,一些具体领域出现问题,如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重大工程责任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案子破了,直接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在应该追究领导责任时却卡了壳,没继续深究主管领导应负的责任;二是在追究领导责任过程中,方方面面出来说情干扰,妨碍了领导责任追究,弱化了追究效果;三是该追究的不追究,该重追究的轻追究,或者仅以诫勉谈话或是轻微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代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避法律制裁,使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三、切实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用的对策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的监督部门,在工作中要善于有效地利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有力武器,充分发挥监督协调作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与其他部门相配合,切实做到“五个结合一个关键”,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起到应有的教育、警醒、震慑和惩戒作用。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与经济建设及其他业务工作相结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特别是要与当年的工作重点相结合,不脱离工作实际。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割裂开来,必须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着保驾护航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应该通过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注意运用党纪政纪直接或间接地调整、规范经济秩序。特别是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注意查找、发现责任追究线索,及时地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是部门和单位在制订完善规章制度时,必须包含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规范,不得与政策法规相抵触,要具体实用,方便操作。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让人能够监督、易于监督和敢于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基层,及时与基层单位互通信息,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加强监控,检查制度是否落实。同时建立监督网络,保证畅通的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三是健全考核责任追究制,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与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选拔干部的程序与方法。但我们有些党组织在考察任用干部时,根本就没按条例的要求去做,在选人用人方面偏宽偏软,有的甚至帮忙伪造履历档案,把根本不合格的人塞到干部队伍中来。因此,规定用人失察的连带责任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对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责任可分解为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和干部任用决策责任。对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形成层层抓落实、逐级负责、责任分担的格局。纪检监察部门要与组织人事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关,不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到领导干部队伍中来。干部队伍出了问题不说情、不护短,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该追究领导责任就追究领导责任。
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根据责任制要求,责任考核应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考核。因此,必须把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贯穿于责任制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证检查考核的全面、真实、准确、客观。纪检监察部门在配合党政部门进行责任制考核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公开考核,实事求是,力求使考核的结果得到上下一致认可。在考核的基础上要做到奖惩分明,既严肃查处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又发现和宣扬党性强、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优秀领导干部,使群众切身感受到实施责任制带来的实际效果。
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与案件查处紧密结合。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必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地方金融领域、工程招投标、土地批租、产权交易等各个环节出观的问题,以及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突出重点,着重查处。对违法违纪案件是否进行了查处,查处是否得力,查处的案件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应该作为执纪执法部门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同时,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进行干扰说情的也应追究责任。执纪执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劳动等部门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事故后,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提供责任追究线索和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及时介入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当中,结合查案、纠风、执法监察等发现责任追究线索,以便及时查处,追究领导责任。
六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对领导责任的追究是端正党风、严明纪律的具体表现。对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坚持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领导干部在落实责任制中负什么责任,不仅看其是否洁身自好,更要看其为党和政府、为人民、为改革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是否作出应有的贡献。责任追究,不仅要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有关领导进行追究,而且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地方和部门的党政有关领导按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要通过落实责任制,解决好权、钱、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治本工作。
要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内容,分解细化责任。要界定责任主体,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不搞随意牵连,也不搞责任混淆。二是把握追究原则和政策界限。要坚持实事求是、连带责任、民主集中制、“谁主管谁负责”、以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同时,要把握好政策界限,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在出现责任事故时,看其平时是否尽到领导、监管责任,是严格要求还是放任不管,报与不报、抓与不抓、查与不查,应区别情节,分别对待,以相应的方式追究其责任。三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程序。要建立一套统一、严密的责任追究程序,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别是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问题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责任较轻的可予以诫勉提醒、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只要领导负有责任的,不管其在位还是不在位,必须追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