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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查处诬告案件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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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查处诬告案件问题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群众参与信访举报的积极性不断高涨。但在信访工作中,群众举报不实的现象比较突出,其中有些属于无意错告,有些则属于有意识的诬告。在处理诬告案件时,由于种种原因,对这类行为往往难以查实,使诬告者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处罚。我县纪委前段时间欲对一起有着诬告意图的案件立案查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追查下去。据了解,包括我县在内的绝大部分县级纪委都没有查处过诬告案件。在此,笔者就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查处诬告案件的难点

由于一些主客观主面的原因,当前查处诬告案件还存在以下一些难点:

1、锁定诬告对象难。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检举控告权,但法律没有规定要署实名举报。当前绝大部分的信访举报均为匿名举报,尤其是有意诬告者,由于心虚,更不敢署实名,有的用化名、假名,有的冒用、盗用他人的姓名,还有些利用不名真相的群众进行联名举报,掩盖个别人诬告的目的,这样致使查处诬告案件时,首先在锁定诬告对象上就难下手,要么找不到目标,要么找不准目标,要么在联名信中有被利用而无意诬告的,也有故意诬告的,但不能分开处理,使查处诬告案件难以继续。

2、查验笔迹难。由于电脑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大部分的举报信都用电脑打印,甚至连信封也打印而不手写,如果想要通过查验笔迹来寻找和确定诬告者几乎不可能。况且中纪委监察部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明确,进行文检要经过市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批准,不能自行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诬告案件的查处自主权。

3、定性难。我国的党纪条规对诬告行为没有具体的定义规定,也没有可操作的条款能适用。对诬告行为有关资料下的定义为:以陷害他人为目的,故意捏造错误事实或歪曲事实而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的违法违纪行为。从理论上讲,诬告与错告、有意与无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它们很难截然分开,往往错告中有诬告,无意中有有意,真真假假、虚虚实实,难以区分,有些诬告者故意打这种擦边球,致使在给诬告行为定性时难以把握,难以定性。

4、自主查处难。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由于查处诬告案件要经市级以上纪委批准,县级纪委不能象查处其它案件一样自主决定查处诬告案件,手续相对繁多,程序相对复杂,担心上级纪委不予批准立案,担心影响群众信访举报的积极性,再加上前面一些难以查处的综合因素,县级纪委对查处诬告案件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往往宁愿放过,不愿严办。

二、几点对策

诬告行为不但影响党风、政风、社会风气,而且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浪费纪检监察机关人力物力资源。诬告行为轻则损害被诬告人的形象,影响其威信,玷污其名誉,打击工作积极性,重则使被诬告人错误地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因此对诬告行为一定要严厉查处,严厉打击,不让坏人神气、好人受气。要解决查处诬告案件难的问题,应该从检举控告人和信访工作机关两方面做工作:

1、检举控告人要增强法纪观念,正确举报。检举控告人在行使信访举报权时往往缺乏履行信访举报义务的意识,有些人抱着“告不倒你也要告臭你”的心态进行举报,缺乏法纪观念。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公民,在行使信访举报权时应该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抱着正确的心态实事求是检举控告,如果有意诬告,很可能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将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本身将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2、信访工作机关要加强信访工作宣传,普及依纪依法举报知识。信访部门要加大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力度,对信访举报人应履行的义务也要加以宣传。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采取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给予经济奖励等办法,减少匿名举报。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公开,如果群众了解了实情,也就能减少错告、误告的现象,从而可以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诬告。

3、对不能定为诬告,但属于错告的,要区别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对因错告没有给当事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一般不追究错告者的责任;对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则要对错告者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经查实属于错告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被错告者进行澄清,公布真实情况,消除不良影响,还干部清白,也让错告者承担一定的舆论压力,失去群众基础。

4、对有较明显诬告意图的举报信要特别处理。一般只批转有关单位或领导,或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谈话,不予初核,不扩大影响,不让意图诬告者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

5、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抓诬告典型进行严厉查处并广为宣传。出于保护群众信访举报积极性的需要,对查处诬告行为一般都相当稳妥慎重,但如果一经认定,就一定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可以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处理、召开大会通报情况、加大反面典型宣传力度、多造舆论等办法,依纪依法追究诬告者的责任,杀一儆百,以敬效尤,遏制诬告和举报不实风气的滋生漫延,营造和谐的信访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