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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四中全会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摆到了重要位置,中纪委四次全会又把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能力作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五种能力之一作了着重强调。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说,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能力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而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又为这一课题注入了新的内涵,赋予了新的意义。本人认为,只有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的老套套,从机制创新上找准突破口,才能真正地做好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能力这篇文章。
一、要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
懂纪懂法是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办案工作中依纪依法、守纪守法的重要基础,而教育培训又是促使纪检监察干部懂纪懂法的重要途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纪检监察干部在从事本职工作以前,一般都没有经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专门培训,其所需要的业务知识一般是在工作中摸索出来,即使有培训,也往往是零散的、短期的、点滴的、非正规的,无论从速度、广度还是从深度来看,这样的教育培训方式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已越来越难以适应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的要求。因此,搞好纪检监察干部法纪知识学习,必须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推进教育培训的正规化、专业化和系统化。一是要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正规化,不要满足于小打小闹的培训方式,要以党校和高等院校为主要培训基地,以法律专业人士为主要师资力量,以正规的学、练、考为主要的教学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培训。二是要推进教育培训的专业化。要围绕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能力这个目标,在培训课程设置上突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纪律检查工作规章制度,使纪检监察干部不但熟悉党纪条规,而且精通其它法律法规,为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打下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三是要推进教育培训的系统化。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的教育培训,不但要丰富其法纪知识,也要增强其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的自觉意识,更要提高其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的实践能力,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一些年轻干部充实到办案一线,选派到上级参加大要案的调查,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一批依法办案骨干和能手,保证教育培训的系统性。
二、创新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执纪办案活动
要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调查核实、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决定处理等执纪办案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把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上。归根结底是要通过执纪办案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执纪办案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是主体,而另一方是执纪办案工作对象,这种表面上的地位不对等和权力不平衡,往往使纪检监察干部产生理所当然的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又恰恰容易导致其忽视、甚至轻视执纪办案对象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处理双方关系问题上,要树立同志型的平等意识。二是要处理好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有权利必有责任,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重,没有无责任的绝对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纯粹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包含两个方面:对办案人员而言,既要讲权利,也要讲责任;对调查对象而言,既要规定其应尽的义务,也要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两者不可偏废。三是要处理好查处和保护的关系。“惩处、保护、监督、教育”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髓一脉相承。纪检监察部门在执纪办案中,既要查清问题,惩治腐败,又要澄清是非,保护无辜。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全部事实,又要不放过违纪违法过程中的具体情节。四是处理好实体和程序的关系。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办案工作,法律上既有程序性的规定,又有实体性的要求,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既要严格贯彻执行实体性规定,又要重视贯彻执行程序性规定。要完善执纪办案工作流程,让执纪办案活动的各个程序前后相继、环环紧扣,形成科学、合理的整体,做到不随意地减省必须的手续,不人为地合并必分的步骤,不任意地颠倒必经的程序。
三、创新监督管理机制,约束执纪办案行为
加强监督管理是贯彻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工作的重要保证。提高依法执纪、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执纪办案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采取设立公示牌、建立网站、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在不同层次和范围内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也可以制作执纪办案工作监督卡,写明执纪办案工作纪律,在执纪办案活动开展前出示给执纪办案工作对象,同时设计意见反馈栏,在执纪办案活动结束时由执纪办案工作对象填写。二是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要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对信访处理权、线索取舍权、案件检查权、处分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处理权的工作规程,完善常委会集体议案定案规则、大要案回访制度等。内部监督应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实施。要明确内部监督职责和独立于办案机构的部门或人员,以保证监督的长期性和公正性。
四、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增强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能力,要敢于运用和善于运用奖优罚劣的激励办法和竞争措施,加快考核评价机制的创新,为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能力助推和加压。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的本义,是以法律和党纪条规来约束执纪办案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执纪办案工作依法运作。但我们也要反对以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为借口,放松执纪办案工作,纵容违法违纪行为。实际上,利用法律和党纪条规的威力加强执纪办案工作,也应该是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办案能力这个课题中的应有之义,因此,要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办案的具体工作上,灵活运用法律和党纪条规的规定,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要把执纪办案过程中遵守法律和党纪条规的情况列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所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执法办案对象的意见和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科学地细化量化考核标准。要出台奖励制度,对认真学习法纪知识、严格依法办事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甚至提拔重用。要健全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确有问题、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