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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工作决定,坚持“查审分开、严查慎审”原则,在案审工作中,不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而且强化协调机制,畅通各个环节,确保了案件审理工作的优质高效。*7年以来,连续六年被市纪委监察局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1年代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接受了中纪委的案件质量检查,受到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评价,有力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协调与案件检查室之间关系,确保查审人员监督配合到位
案件审理工作的目标就是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严把案件质量出口关。围绕这一目标,一是严控入口,坚持“三不”制度。对案件检查职能室移送过来的案件,做到手续不全的不受理,证据不足的不受理,事实不清的不受理。二是主动沟通,达成工作共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检查职能室人员交换意见和看法,该退卷的退卷,该补证的补证,该完善的完善;对复杂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实行查审合力攻关,避免案件送审后反复补证。如*8年查处武山垦殖场场长兼党委书记尹立堂受贿一案时,考虑该案牵涉人员多,案情复杂等情况,经建议并提前介入,及时发现和弥补了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移交后的正式审理减轻了压力,也为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争取支持,协调解决问题。县纪委把案件质量列入了年度目标考评,县纪委领导经常在大小会议上强调:“案件质量无小事,不仅审理人员在审理环节上要严把关口,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在每一道办案环节上都要树立质量优先意识,使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遇到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取舍、性质认定、处理量裁分歧较大时,呈请分管或主要领导牵头,召集查审人员共同探讨或请上级纪委审理室协审,使案件事实更真,定性量纪更准。如在审理曾某不正当性关系一案时,仅有女方及当晚有人敲门却未开门的证据,在分管副书记的协调下,查审人员对该案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最终确定并通过调查女方住房周围人员,得到3份证明曾某夜来晨走的佐证,使该案定性无懈可击。
二、协调与基层纪委(纪检组)之间关系,确保基层案件质量督促指导到位
乡镇及县直纪委(纪检组)人员少、办案力量薄弱、经验欠缺,却承担着查办基层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任务。*县纪检监察组织*8年以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356件,其中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229件,占总数的64.6%。针对这种情况,该县实行送审制、协审制、评比制和讲议制,不断提高基层人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送审制”就是要求基层纪委(纪检组)在案件审理后、处分决定作出前把案卷材料送县纪委案审室审核,起矫正纠偏、拾遗补漏作用。如*2年8月,该县塘州镇纪委对该镇上州村支部副书记白某隐瞒其所收农业税费、占为已有行为定性为侵占,经县纪委审理室审核后,纠正为贪污性质,确保了案件质量。“协审制”就是应基层要求,对疑难复杂,或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及定性处理意见有分歧,把握不准的,派员协助基层纪委(纪检组)辩析证据真假,核定错误事实,帮助释疑解惑,正确定性量纪。“评比制”就是每年组织一次案件质量检查评比,逐项打分,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在评比中发现案件质量问题,当场指出,及时纠正,如*1年,县纪委监察局发现冠朝镇主要领导因违纪人员尹某在接受调查时进行了辩解,认为其态度不好,随意加重处分,当即责成该镇纠正错误,严格按照党纪条规给予了尹某恰当的处分。“讲议制”是以会议、培训的形式开展,既传授案件审理基本理论知识,又结合个案讲授如何把握“二十四字”方针,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协调与公检法之间关系,确保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到位
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主要是协调案件查处中的有关问题。为了使受到法律处理的纪检监察对象及时受到党纪政纪追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又触犯刑律的人得以绳之以法,成立了由纪委、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局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制订了《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对公安机关查处的违反社会治安等未触犯刑律、检察机关查处的不予起诉及法院已判决的移送案件,则进一步核定事实证据,适用党纪条规,发现疑点,及时沟通。如在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原检察院刑检科科长张某案时,发现张某假用名字证据不充分,先后3次会同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取得了确凿证据,使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对本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刑律的,则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案情,移送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使违法违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定性方面涉及到司法解释或者由专业部门认定、鉴定的疑难问题,及时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做到定性准确。
四、协调与组织人事劳动之间关系,确保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到位
处分执行不到位,不仅对违纪违法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也有损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为使党纪政纪处分不“放空炮”。该县于*1年对*8年至*0年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处分决定书未及时归档的有10人,未按要求降级降工资的有2人,未按规定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1人。检查后,不仅通报批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还以此为契机,成立了由县纪委分管案审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执纪工作协调小组;印制了《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责任制、跟踪检查制。明确相关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应尽的职责和期限。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在送达后30日内必须无条件执行,该开除的开除,该撤职的撤职,该降级的降级,执行情况及时向县纪委报告,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对拒不执行或延误执行的,一律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此举不仅杜绝了党纪政纪处分“打白条”现象,也增强了执纪办案的严肃性,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