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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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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思考

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在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的同时,始终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审理工作,近五年共审结案件569件,没有发生一起冤假错案,更没有一件申诉案件,合格率100%。历年案件优质率95%以上,审理工作多次得到省、市案件质量检查组领导的好评,县纪委监察局连续11年被评为全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在抓案件审理质量上,我们主要是注重在“早、全、细、准”四个字上下功夫,严格把好各道关口。

1、未雨绸缪,提前介入,争取一个“早”字。我们认为,“查审分开”并不是静止的孤立的分开,检查同审理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同时也有联系、配合的一面,审理部门不能“坐等审案”,审理关口应当适时前移,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若能提前介入,与调查工作紧密衔接,不仅可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可以防止当事人串供翻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为此,我县明确规定,所有大案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案审一律提前介入,审理实行“两项交叉作业”。一是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交叉作业,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查到一定程度时,经主管案件的领导批准,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协同检查人员办案,参与案件调查情况分析,审阅证据材料,并及时为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二是上下级纪委的审理部门交叉作业,从*0年开始,我县实行乡镇基层案件预审制度,要求所有乡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在基层审理结束后7天内,将案卷材料送县纪委审理室统一预审把关,检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到位,定性是否准确等,只有通过县纪委的预审把关后,方可作出处理决定。*0年以来,我县查办的30起大要案审理全部提前介入,基层案件预审率达100%,为基层纠正各类案件错误40余次,确保了案件质量。

2、证据材料,审理汇报,把握一个“全”字。一是证据全。证据是定案的基础,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只有证据齐全,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违纪事实的真相,才能使违纪者“束手就擒”。在审理中,我们十分注重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用充足的证据框定违纪事实,一旦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等现象,就要求调查组或与调查组一道及时补证,无法补全证据消除矛盾的坚决不予认定。如我们在审理一个村支部书记贪污水利款案件时,发现在证据上有村支部书记从乡里领款的书证,也有村财务帐上没有这笔水利款入帐的证明,以及村支部书记承认其在乡里领了这笔水利款的口供,证据基本确凿,但我们在案卷中却没有发现村出纳对这一问题的任何证明材料。经与调查组联系,才知没找出纳取证。我们认为如果村支部书记把钱交给了出纳,或村支部书记与出纳串供后翻供,对其贪污定性都有可能遇上麻烦。于是当天中午我们就与调查组一起找出纳取证,出纳证明他没有收该水利款,这样我们才定下案来。二是材料全。每年年初根据有关规定和上年存在的问题,向各纪检监察组织印发《案件移送必备材料一览表》,对案件必备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凡缺少任何一个材料的案件,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超过初核期限办理延期手续的材料,对因特殊情况不开支部会直接下处分决定和改变基层党委处理意见的相关材料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能漏掉任何一个材料。为使案件材料规范,我们还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印发了一套规范性案卷模拟材料,要求按模拟材料组卷移送。三是汇报全。案件能否得到恰当处理,最后要取决于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的讨论决定,审理汇报显得尤为重要,对每一件案件的汇报,我们力求全面、准确,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人员责任、责任人的态度及思想动态、基层单位的处理意见、适用的党政纪条规都要作出详细的汇报,让委局领导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准确的处理。

3、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做到一个“细”字。“不忽略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疑点”是我县案件审理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对任何一份材料都要进行一次甚至多次的认真审核,对案件中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详细过程、造成的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每一个具体细节都核对清楚,做到一丝不苟、细致入微。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从不放过任何疑点,从不随便主观臆断,在审理谈话中十分重视对错误事实的再核实工作,尊重事实的客观性。对证据材料反复核实,鉴别真伪,对错误的定性量纪反复推敲,力求恰当,遇疑难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向上级业务部门咨询,做到细致周全。*2年,我们受理的一个由县检察院移送的叶某贪污不诉案件,在审理谈话中,叶某申辩在原认定为贪污款中有一笔1400余元的数不能以贪污定性。经审理该1400余元的实际情况是叶某在任单位会计期间,因其妻子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按合同规定,叶某用公款为其妻子缴纳了社会保险金1400余元,后因领导人变更,单位单方中止合同,叶的妻子没有退还单位为其所交的社会保险金,对此,我们尊重事实,没有将该款认定为贪污款,给予了叶某恰如其分的处分,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4、去伪存真,定性量纪,力求一个“准”字。定性量纪是案件处理最为关键的一道程序,只有定性量纪准确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才能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有些重大疑难案件调查到的证据材料往往是错综复杂,有时难以对错误作准确的定性。为使案件定性量纪准确,我们要求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同志没有介入过案件的检查,这样有利于避免思维定势,看材料、分析证据更为清楚,更为超脱,更容易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一时确实难以定性的案件,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调查组和审理人员就定性问题展开讨论,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如前几年一个调查组在调查某粮管所所长挪用公款放高利贷非法营利一案的过程中,调查组把握不准如何定性,就在召开的一次案情调查分析会时,邀请了我们审理人员参加,会上调查人员在汇报这一案情时,认为该粮管所长犯有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一是挪用公款错误证据确凿;二是贪污错误即贪污了用所挪用的公款私下放高利贷所产生的高额利息。经过案情分析,我们认为,该粮管所长的确犯有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一是挪用公款错误,但另一种不是贪污性质的错误而是一种违反金融法规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错误,结果达成共识得到准确定性和恰当处理。又如,1999年我们受理的县社保局出纳挪用以社保资金购买的国库券给其同事胡某(党员)用于抵押贷款承包水库养鱼一案。当初调查组将胡某的错误定性为与出纳共同挪用公款的性质。在审理中,我们针对胡某是否符合共同挪用公款人这一违纪主体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我们认为胡某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或职权,并不经管该国库券,同时也未参与策划将单位国库券从经管人出纳手中挪出的活动。实际上国库券是由单位会计(非党员)与出纳共同挪用给胡某用于胡某与会计合伙承包水库养鱼作贷款抵押。胡某只是使用了明知是挪用的本单位国库券,用于了个人抵押贷款。不符合共同挪用公款人的主体要求。但胡某作为社保工作人员,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果我们对胡某以违反其他财经金融法规定性,给予了恰当的处分。

近年来,我们的案件审理工作所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市纪委监察局的具体指导分不开的,是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同志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还有一段距离,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许多不足。我们将虚心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扎扎实实做好审理工作,使我县案件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案件质量得到切实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