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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审理水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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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审理水平思考

针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人员变动频繁,整体业务水平不高以及案件存在程度不同质量问题的现象,吉安县纪委十分重视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在落实分片成立联合审理小组,实行交叉互审,杜绝自查自审;推行办案责任制,消除随意乱审的同时,吉安县纪委积极推行案件审查制。

一、审查制的主要做法

所谓审查制,就是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在呈报同级党委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将案件全部材料送县纪委案审室审查,经审查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基本要求的,发给案件合格证,再返回办案单位按程序审批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就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把好案件质量关。其做法是:首先,办案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一是拟送审查的案件必须经过审理并经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讨论,形成向党委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二是检查所送审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三是将送审的案件材料按要求初装成卷。其次,案件在审查中,我们分二步完成。第一步是初步审查,即由专人对送审的案件进行受理,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认真检查案件是否按要求初装成卷、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文字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第二步是审查案件,即指定专人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一方面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审查审理报告是否符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手续是否齐全;另一方面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办案单位,并指导其纠正或补充调查。最后,送审案件经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纠正或补充调查后,经县纪委审理室再次审查,符合“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发给合格证,方可办理结案手续。合格证上附有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手续方面的意见和处理的建议性意见。若对案件的定性和量纪存在较大分歧,经与办案人员共同协商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再以书面意见反馈给办案单位,责成办案单位纠正。

二、实行案件审查制的几点收获

我县自从*2年实行案件审查制以来,基层纪检组织审案意识明显增强,案件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行审查制,有利于增强审理意识。由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审理意识不强,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只查不审,自查自审的现象。通过实行审查制,基层办案人员在县纪委案审室的审查和纠正问题、解决问题中,认识到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案审工作意识。

二是实行审查制,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以往基层查办的案件,县纪委审理室往往在下达处分决定后才去检查,这样即使发现了问题,纠正起来相当麻烦,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造成负面影响。而审查制是在审批前进行,发现送审案件存在偏差、错误可以及时弥补、纠正,为案件正确处理多了一道“关口”,从而保证案件的质量。

三是实行审查制,有利于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审理水平。实行审查制,不仅是为基层案件质量把关,而且能检验基层审理人员审理水平。每审查完一个案件,我们都会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个案具体指导,切磋、交流、探讨,在实践中学习审理工作程序性、实体性法规,这样有利于基层人员理解、吸收和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