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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成本源头治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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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成本源头治腐思考

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在为其获得利益的同时,必然使其付出代价,或者叫成本。腐败同时也离不开这个规律。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关于“腐败成本”,是指在一个特定社会中,腐败行为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现实的制裁和谴责,包括法律上的成本和道德上的成本。具体包括被查处的概率、法律处置程度、经济惩罚程度、精神或名誉损失和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还包括进行腐败活动时行为人为此付出的金钱、精力、时间及心理压力等。“腐败收益”是指由于不正当运用而为权力人带来的非正当收益,主要包括收受的贿赂、贪污所得财产、权力滥用带来的权权势感、以及色情享受等等。

按照经济学原理,任何低成本、高收益,必然同时带来高风险。但作为腐败,有其特殊性。有关专家称,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当前急需大幅度地提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收益。他们还对公务员腐败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分析:当公务员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他就具有腐败的动机;当潜在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而当公务员廉洁的收益比其成本风险大得多,他就具有廉洁的动机;当廉洁潜在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廉洁一生”。由于腐败行为并非都能被发现和公开地制裁,且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腐败动机才会产生,并支配行为人开始实施腐败行为。通过腐败收益、腐败成本和腐败动机这三者关系发现,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的对比关系决定腐败动机的产生。因此,加大“腐败成本”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要增加腐败案件被查处的几率。

小节不惩,大节必失。加大查处力度,增加被查处的概率,这是加大“腐败成本”的重要方面,只有使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大幅度上升,有腐败动机的行为者才能“三思而行”,不敢“轻举妄动”。

如果腐败行为被查处的几率很小或近乎零的话,即使在其它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来增加腐败者的成本,也往往起不到明显效果。在对腐败分子查处中,一要坚决,二要从重,不光一查到底,而且处罚到位,绝不能给腐败分子留一点侥幸心理和逃避处罚的机会。对腐败分子,不管其资格多老,地位多高,权力多大,一旦发现有腐败问题,即要依法惩处,罚当其罪。只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案件的发现率和查处率,使腐败者经常提心吊胆,使企图涉足腐败者有所顾忌,进而达到铲除腐败动机、有效防止腐败的目的,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二要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治国安民必须反腐败,而惩治腐败必须从严。可通过加大经济惩处力度等方法使腐败的经济风险,加大铲除腐败动机。从近年来的执纪实践来看,一系列贪污腐败分子都如影随形地跟着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条,因为腐败分子知道,财产只要是来源不明,目前《刑法》上规定最多五年有期徒刑。这就使得一些腐败分子没有得到应的惩处,使受贿者心存侥幸,使行贿者逍遥法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们反腐败的惩处力度、震慑力、警示和教育作用受到影响。

对腐败分子的赃款、赃物、非法所得、说不清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要依纪依法全部予以没收。已经挥霍掉的,要以私人财产作赔偿;私人财产不够赔偿的部分,可以作为债务,逐年清还。如果腐败分子在被没收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后还有财产的,判决时可依法处以财产刑,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这样,就能使腐败分子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所付出的巨大代价而感到震惊和后悔,同时也能警示后来者望而却步,不敢重蹈覆辙。

三要建立严密的法规体系。

严密的法网,可以使公职人员在受到非法利益诱惑时三思而后行,不敢轻举妄动,铤而走险。加大腐败成本就是有错必纠,有罪必惩,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在量刑上从重从严,坚决杜绝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现在,对一些腐败分子处缓刑过多,造成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其它刑事犯罪,极不利于腐败分子的有效惩治,并因此造成恶性循环,使一些仿效、冒险、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不惜以身试法。因此,加大腐败成本就必须要施以“重典”,从严从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凡是具有索贿、受贿或接受不正当报酬的,均认为犯罪贿罪,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程序的处罚。有的国家还规定,凡是被发现有贪污行为的公职人员必须将其全部家产上缴国家,并勒令辞职“下岗”,不给出路。严厉的惩罚增加了腐败者预期的成本,能促使其望严刑而却步。我国急需吸取别国的一些经验,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尽快制定如《廉政法》等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性和震慑力治理腐败。

四要加大道德评判力量,形成良性劝导机制。

从反腐的角度讲,如果群体对个体的约束严厉,则个体难以滋生腐败行为;如果群体对个体放任自流,则个体容易出轨出格,滋生腐败。惩治腐败,必须净化社会风气,提高道德水准。对腐败分子宁可苛之以严,不可失之于宽。要让腐败者臭名远扬、身败名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大小腐败分子一律曝光,将其种种丑行公布于众,要群议纷纷,传媒谴责,还必须建立一个让腐败者遭受巨大的社会关系利益损失的机制,营造一个全社会“排斥”、“反对”、“唾弃”腐败分子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对腐败分子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对腐败者的谴责和精神压力,使腐败分子一“贪”即“污”,一“腐”即“败”,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受到世人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