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反腐败对策分析思考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反腐败对策分析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反腐败对策分析思考

在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腐败行为的防治,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和要求。综观世界各国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的措施,不外乎治标和治本两大类,只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而有所侧重。惩治着眼于对腐败的打击,重在治标;预防则重在防患于未然,立足于治本。

分析我国当前反腐败对策,重在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败的整体战略,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被动防御向主动进攻转变;二是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三是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第一节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的第三部分,专门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做了精辟的阐述。*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建立健全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教育是基础

立足教育防范,加强事前监督,做到“以德治权”。注重道德教化,是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为反腐防腐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如管仲倡导“修以成廉”,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美德。教育的意义在于塑造健康的人格、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时效性

首先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对党员干部,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的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应该注意联系实际,用正确的意识形态主导社会思想阵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国家公职人员的头脑,以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保持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其坚持政治原则的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其次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思想教育的延伸,当前对公职人员的职业教育,在内容上应突出对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清正廉明、服务人民、忠于职守、献身事业等行为要求和精神的强调,有重点地进行职业理想教育、责任心教育、道德修养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纪律教育。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克服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而职业道德加强有助于逐渐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现象。

再次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反腐败,不仅应组织公职人员学习与本部门行业单位工作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同时还应进行党纪、政纪、行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职业纪律等教育。

(二)找准教育对象,突出针对性

要督促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及其模范作用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单位或部门的风气,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影响,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服务意识、表率意识、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搞好了,既有利于遏制领导干部自身的腐败行为,也有利于领导干部自觉、主动地遏制和查处其下属腐败行为,而不是充当其下属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三)创新教育方式,体现多样性

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对共性问题进行专题教育,对各个时期易发问题开展疏导教育,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警戒教育,在教育时机上要突出超前性。注重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形象性和层次性。要将宣传月教育与经常结合起来,将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将书本教育与示范性教育结合起来,将理性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教育效果上要突出目的性,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目的明确,要讲究实效,而不是走过场,在教育频率上要突出反复性和连续性。

二、制度是保证

推进制度创新,强化事中监督,做到“以法制权”。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保证。因为,制度周全严密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反之,制度存在漏洞可以使坏人有机可乘。要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一批必要的法制法规和一批易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形成一个制度网络。在这个网络下,各个领域都有制度在发挥作用,使领导干部做任何事都必须执行制度规范的程序,使其权力的运行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无任意的自由裁量权(目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才能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创新现有的体制制度,规范权力运作,应重点做到“四个管好”:一要“管好人”,通过对“人权”的制度创新与改革,有效遏制“吏治腐败”;二是“管好权”,通过对“职权”的科学设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清除“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因素;三是“管好事”,当前的重点是抓好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工作事项的“随机监察、同步审计、重点参与、全程监督”[1]和对土地使用出让、产权交易、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进行管理方式市场化的改革;四是“管好钱”,进而有效切断腐败“寻租”的“财源”。

(二)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是改革创新干部人事制度。要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推选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责令辞职、引咎辞职、任职试用期等制度。

二是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许可过错追究制,严肃追究过错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是改革创新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机制。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革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四是改革创新司法机制。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三)改革创新惩处制度,增大腐败风险

目前,我国社会腐败行为成本低,风险系数小,且常常出现反腐败的“呆账”,腐败分子大多有侥幸心理,因此,要彻底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增大腐败分子搞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一是增加腐败被发现的概率。首先,真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其次,借鉴国外政策设计,奖励那些掌握腐败证据者能站出来的人,提高对腐败的举报率和侦破率。腐败最终能否被揭露和侦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人”是否愿意举报、指证或作证,这就需要非常巧妙的政策设计,如重奖公共机构内部的“吹哨者”等。

二是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我国目前查处官员腐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中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这给腐败行为的界定、分类、量刑都带来一定困难,况且《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具有很大的弹性,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潜在的空间,使其有可能通过各种关系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经济上实行重罚,法律上严厉惩处。实行重罚(经济处罚)重处(法律、党纪、政纪处罚)同时并用,使犯罪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当前应尽快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等有关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等。

三、监督是关键

构建制约机制,强化内外监督,做到“以权制权”。腐败是一种权力失控症,它的实质内容就是公共权力私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行使会造福于民,滥用权力就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以经常性的、强制性的“他律”手段去规范干部的从政行为,以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形成和强化。要坚持以管钱、制权、用人为主线,把监督渗透于人、财、物管理、使用、调配的全过程,坚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发挥综合威力,将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始终。

(一)明确监督对象,突出监督重点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加强监督既是党组织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更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增强虚心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重大决策通过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民主生活会的开展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等都应当处于经常性监督之下。尤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三个重点环节必须加强监督。

(二)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改革创新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以及党的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党员有效行使监督权。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批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每一个党员都有充分的权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毫无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和领导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其次要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顺畅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第三要建立健全党内弹劾罢免制度,使党员的要求罢免权得到落实;第四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

二是改革创新人大监督机制,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要通过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执法监督和选举、弹劾、罢免等手段,有效地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制约。“二十年磨一剑”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7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各级人大应早日建立监督常设机构,专司监督职能,使立法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四是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反腐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生命力所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建立利于群众监督的利益机制。很多腐败分子“不怕向上报,就怕见登报”,这足以显示出新闻监督的力量。因此,要尽快出台《新闻监督法》,用法律制度保证舆论监督的真正实现。

四、三位一体,惩防结合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由教育、制度、监督及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配套的子系统构成,包括惩治和预防两方面功能,是治标和治本的辩证统一。

(一)三位一体,并重并进

教育、制度、监督三者之间虽各有侧重,不能互相替代,但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配套、相互促进,三位一体,三者并重,三管齐下,统分结合,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

首先,教育具有引导性,侧重于教化,教育的目的是要解决思想问题,但如果没有制度和监督,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的。人的思想是外界条件在人脑中的反映,制度的不健全、监督的不到位,都是诱发掌权人滋生腐败的外界条件。教育要用制度加以规范和巩固,并善于运用监督的成果开展教育,深化教育的效果。其次,制度是保证,制度具有规范性,侧重于强制,但许多事实表明,离开教育和监督,其保证作用难以实现,腐败分子会想方设法寻找制度上的漏洞,钻制度的空子;离开了监督,制度就形同虚设,这已经被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制度制订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力措施监督制度的执行,同时要及时根据监督的情况修改和完善制度,保证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强制力。再次,监督是关键,监督具有威慑性,侧重于约束,但监督的前提是必须有制度,没有制度,监督就没有依据,失去了监督的标准,监督就成为走形式,党员干部就会缺乏监督意识。监督要在广泛深入的教育基础上开展监督,不搞不教而诛,还要善于将监督的成果制度化,促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好监督的标本兼治功能。因此,特别要注重三者“并重并进”,哪一环节都不能少,哪一手也不能软。

(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有机统一并贯穿于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惩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前者是治标之策,后者是治本之策。它们是惩中有防、防中有惩。只有严惩腐败,民众气顺,社会和谐,反腐败才有号召力,教育才有说服力,才能为积极预防腐败奠定良好基础。也只有积极预防腐败,关口前移,重在治本,重在建设,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减少腐败的发生率,惩治腐败的成果才能得以巩固。

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惩处,是完全必要的,非如此不足以威慑腐败分子。但是,惩处不是目的,开展反腐败斗争最终是为了消除已经产生的腐败和避免产生新的腐败,以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惩防并举,绝不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但是“并举”并不意味着事事处处在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上平均使力,应根据各自实际、面临形势、任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要防范在先,打主动战,打进攻战,注重抓腐败的苗头、源头,尤其是对新出现、反复出现、集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一定要从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上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找准症结,及时提出预防腐败的战略措施,不断完善预防腐败的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必须注重预防,注重治本,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才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节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治理腐败

我国之所以有今天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无疑得益于发展和改革。解决腐败问题也不例外,要把发展和改革体现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用发展的思想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以改革统揽反腐败各项工作,把防治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在发展中解决滋生腐败的各种深层次问题。

一、用发展的办法防治和克服腐败

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任务艰巨和重要目标,就是紧贴中心,围绕中心,为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坚强的政治保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就是要从腐败现象与经济社会的普遍联系和矛盾发展中寻找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一)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始终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大幅度跃升,可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

物质条件越充分,解决问题的条件越成熟。所谓大发展,小困难;小发展,大困难;不发展,死路一条。因此,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包括腐败问题的关键,必须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丰富的物质文化条件,不仅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能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是执政党的追求,更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历史和实践证明,离开必要的物质条件去谈反腐败是一种说教,而用发展的办法才是防治和克服腐败的有效途径。

(二)把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大力发展生产力,又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对党的建设根本经验的运用和发展,从而开辟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思路。

今后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是也不可能就廉政建设抓廉政建设,而是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置身于国家发展的大局中通盘谋划,通过发展经济推动廉政建设,又以党风廉政建设来促进经济建设。用发展的办法防治和克服腐败将极大地丰富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程度,从而使我们党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要把发展的成果作为检验反腐倡廉工作的标准,实现反腐倡廉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呈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检验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既要看这个地方部门的党风、政风是好是坏,更要看这个地方部门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否发展了。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反腐倡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促进。

通过发展完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具体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依靠制度管人,依靠制度管事,依靠制度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使对公共资源、公共资金、管理岗位、公共投资项目的调配,不因领导人的关注而倾向某人或某一群体,创造和谐的经济、政治、文化、人际发展环境,解决因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社会矛盾加剧产生的腐败问题,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社会条件。

二、用改革的办法防治和克服腐败

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2]反腐败问题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合起来,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和创新。深化改革,是推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是从根本上解决反腐倡廉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

(一)用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要求我们对中国经济的转轨特点有清醒的认识

中国改革选择的是一条被世人称之为渐进式、双轨制为主要特征的道路。渐进式改革使得新旧体制长期并存,在有些方面旧的体制尚未受到触动,而在另一些方面新体制已经深入人心,体制改革发展的不均衡,特别是政府改革的滞后,以及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制度建设落后于宏观水平上的体制改革等,凡此种种,都为腐败行为创造出一种有利可图的机会结构。

要以改革统揽防治腐败的各项工作,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之中。改革是破除一切陈旧观念,消除体制机制弊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办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大力推进有利于防治腐败的各项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二)用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预示着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际,必须预见到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任何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有可能产生新的腐败机会和腐败形式,为此,要求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尽可能地缜密完善,以减少诱发腐败的机会,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采取应对措施。这就需要加强决策程序的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的“三结合”。

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旧的腐败形式消失了,新的腐败形式又会出现,因此,反腐败还必须伴随于整个改革过程之中,需要用不断深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

我们一方面必须对腐败现象的顽固性保持高度警惕,另一方面必须坚定对改革的信念。改革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反腐败斗争提供物质基础;改革堵塞体制机制上的漏洞,为反腐败创造有利的体制条件;改革通过观念和体制的创新,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制度的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使权力得到制约、分散、淡化,减少腐败的机会和收益,不断铲除腐败的土壤。用改革防止腐败,可以起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预防和惩治作用。

第三节寻求国际反腐合作,严厉打击腐败分子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轨迹证明,国门彻底打开之初,正是腐败现象高发之时。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反腐败斗争带来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既有机遇,也遇到新的挑战。特别是反腐败的外向型特征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东西方文化冲击带来的消极影响不能低估,对此必须有清醒地认识。

从国际反腐败发展趋势看,腐败现象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复杂化、有组织化、国际化的趋势。由于腐败犯罪的跨国、跨地区特点,加之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管辖权、引渡、司法协助、腐败资产的追回等方面的种种限制,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单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地遏制腐败犯罪的滋生和蔓延。鉴于腐败犯罪这一国际化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很多国家都强烈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反腐败的合作,要求将它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要求国与国之间建立腐败犯罪数据和情报交换机制及互信合作机制,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反腐败国际合作途径,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国际合作水平,将腐败发展的国际化势头打下去。

一、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引渡法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大缉捕境外经济犯罪逃犯的工作力度,要注意立足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国情,注意借鉴国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腐败的有益做法。“追逃难”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碰到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据公安部统计显示,到*4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入世后,出国的手续越来越简化和方便,一些巨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能事先就将赃款转移出境,一旦风吹草动就脚底抹油,溜之大吉。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无法使一些巨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将这些国家当作“防空洞”和“避风港”,得以逍遥法外。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侦查机关立案的案件无法结案、涉案的赃款无法追回,更使国内的腐败分子看到了“希望”,增加了侥幸心理,严重影响到打击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为此,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有关引渡的条约,使犯罪分子不论逃跑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能将他抓回来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坚定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中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有力支持,显示出敢于并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为我国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在中国反腐败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战略意义。近年来,通过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我们成功地将一些外逃的重大案犯缉拿归案,追回了部分赃款,震慑了犯罪分子。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案发后携巨款外逃美国,经中美司法双方合作,目前已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审审判,并追回部分赃款。因此,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引渡依法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使腐败分子在国外也难逃法网,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加强相邻国家的区域性合作,共同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入世后国外的黑恶势力,会程度不同地渗透到我国,从而助长腐败现象发生,扩大腐败犯罪的危害。腐败为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可能会使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变得更为猖獗。随着我国入世,国外的黑恶势力和处于隐蔽状态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也会利用WTO的规则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打着投资、贸易的幌子在我国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发展成员,扩充势力,并用金钱收买和色情勾引等手段在我国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中寻找保护伞。他们先是利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党政干部形成一个极具腐蚀的环境,再利用某些党政干部给他们提供的“保护伞”进行带有博彩、色情性质和其他非法行为的经营活动。有的更是同境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联手行动,用种种卑劣手段买通海关、边防等部门大肆进行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

目前,国际上的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所以能够形成气候,并呈现继续发展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政府在打击处理上各行其事,独立作战,使之既有地域之差可以机动,又有时间之差可以利用。面对活动越来越频繁、危害越来越严重的国际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加强与相邻各国的合作,摒弃因社会制度不同、民族习惯不同而产生的误解,解决好认识上的误区,形成共识,达成协议,适时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对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3年8月,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如此,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