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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总结近年反腐倡廉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了这一目标,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的根本举措。作为肩负着为国聚财、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重要职能作用的地税部门,要坚持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逐步解决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解决监督不力,滥用权力等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增强针对性、有效性,筑牢反腐倡廉防线,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地税部门存在的腐败问题,保证税收执法权的正确行使。
一、教育为本,预防为主
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中,教育处于基础地位,是制度和监督有效的重要前提。因此,地税部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夯实教育这个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增强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不断改进廉政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税务干部,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聚财兴赣、执法为民”为宗旨,依托网站、党课、警示教育片等有效载体,坚持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使广大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努力构建地税廉政文化。按照江西地税文化中“爱岗敬业,廉洁奉公,自强不息,见贤思齐”的要求,主动把反腐倡廉教育同“三个服务”结合起来,同基层建设、征管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教育结合起来,推进地税廉政文化进入地税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三)、积极完善廉政教育“大宣教”工作格局。建立常态机制,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年初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纳入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奖惩环节;强化责任机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使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持之以恒,常抓常新。
二、制度约束,超前防范
制度在惩防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其作用在于巩固教育成果,为地税人员内在的正确思想、观念和抵御腐蚀的意识能力提供外在的支撑保障,同时为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前提基础。地税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寓监督于制度之中,寓活力于机制之中,使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构建“前瞻”性的制度规范机制。要针对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关心的行风建设问题、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超前防范,畅通预警信息渠道,了解和掌握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并对获取的信息梳理归纳,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掌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责任、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等机制的运行情况,从中发现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二)、把制度建设、落实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三位一体”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做到横向不留“死角”,纵向不留“盲区”;形成领导有责任目标、部门有责任内容、岗位有责任要求的齐抓共管、全面落实的新格局。
(三)、建立科学的“两权”制约机制。在税收执法方面,实行“征、管、查”三权分离;在税务稽查方面,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在局长全面负责制的情况下,实行审报权、审批权、执行权适当分离。在资金使用上,在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的情况下,实行审核权、经办权相分离。在选人用人上,在党组班子最终决策情况下,实行推荐权、考察权、任用权相分解。在基建项目安排上实行立项审批、招标、实施相分离的工作格局。
三、监督有力,关口前移
在惩防体系中,监督起着促进制度落实的重要作用,监督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力制衡,即权力所有者运用有效途径,对权力行使者形成特定限制与约束。二是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即权力所有者通过专门的监督机关对权力运行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处罚。地税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易出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优势,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一)、深化“两权”监督制约。一是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和完善机器管事、人机结合、机控人防的监控机制,把监督制约贯穿到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二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干部的考核、考察,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四是正确实施地税行政许可,进一步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防止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二)、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一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所在单位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能,积极协助党组开展党内监督工作。二是要加强行政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和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三是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做到领导干部离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专项资金使用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审计,日常经费也要按期进行审计,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处置机制,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评、提拔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群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处理好群众举报,保障广大地税干部的民主监督权力。四是加强社会监督。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特邀监察员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地税部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含了从严治标、惩防并举的措施,又涵盖了注重预防,着力治本的内容;既立足于当前,又着眼于长远,努力将“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奖励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地税部门完备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体系,逐步形成以教育为制度和监督奠定基础,以制度保证教育和监督的实效,以监督促进教育和制度的落实,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