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两级审理探索思考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两级审理探索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两级审理探索思考

案件审理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审理人员熟练掌握条规并领会其精神实质,还应熟悉办案程序、证据的鉴别使用等相关知识。鉴于我区基层纪委(纪检组)人员更换频繁,办案机会少,且对案件办理程序、条规适用、履行手续等业务生疏的情况,立足于青原区的实际,在加强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上,我们实行“两级审理”的做法。

一、“两级审理”的基本做法

“两级审理”是指各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的案件,在主审、审议、审理报告至审批前,将案件全部材料统一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区案件审理小组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实施把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下达审批复函,基层凭批复函进行审批的一种制度。

“两级审理”的基本做法是:各基层纪检组织查办的立案案件在审理小组审核结束后,提交讨论、审批前,送区纪委协审。区纪委在协审过程中,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对证据材料、条规引用、处分从严把关,审理中紧紧围绕发案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后果等“五要素”,认真细致地对照案卷审核调查报告与证据材料是否相对应,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定性与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审理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审理意见,随案送交基层党(纪)委作为案件定性量纪的参考。对基层纪委出现的定性不够准确,应用条规不恰当及处分偏轻偏重等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对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列出补证材料提纲,退回补证;对一些无证明力和证据相互矛盾的材料,不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明材料不充分且与本人检讨不一致的进行再查证。基层党(纪)委要充分运用区纪委审理意见,如基层党委、纪委对定性及处理有不同意见,应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如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程序审批处分。

二、“两级审理”的思考

(一)、“两级审理”是提高基层案件审理质量的有益探索

1、“两级审理”能确保每件案件都经过审理,解决案件“以查代审”和“只查不审”的问题,同时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和定性处理,有利于统一同类案件的量纪尺度,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两级审理”能较好解决“既查又审”的问题。由于有上级纪委的协审监督,基层纪委(纪检组)做到健全审理机构,配齐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坚持“查审分离”规定,积极性、主动性有所提高,职能作用得以加强,确保案件审理不流于形式走过场。

3、“两级审理”能较好解决审理质量不高的问题。由于基层纪委审理人员流动较快,人员的稳定性差,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案件审理工作时间短,无论工作经验,还是业务知识都很薄弱。实行“两级审理”,每件案件在基层纪委(纪检组)初审后再由专门从事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审理,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4、“两级审理”能较好解决量纪畸轻畸重的问题。基层案件审理住住受人情风的影响较大,由于基层案审人员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时间长,客观上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干扰了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同时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出现畸轻畸重现象。

(二)、“两级审理”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1、实行“两级审理”必须配足审理人员,提高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了确保审理力量,我委从有关科室抽调熟悉党纪条规等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成立了“乡案区审”审理小组,负责对基层报送案件统一审理。我们还有计划地送审理人员外出学习,及时掌握条规并熟练应用,不断提高审理人员业务素质。

2、实行“两级审理”,各级要认识到位,互相尊重。当审理意见与基层纪委、党委的意见不一致时,基层纪委、党委如确有足够的证据及相应的党纪条规依据,需提出与县(区)纪委审理意见不一致的看法时,应由基层纪委案件经办人提出,经基层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同意后,书面报区纪委,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

3、实行“两级审理”要多深入基层。区纪委案件审理小组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基层办案工作情况以及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及时掌握情况,同时为了解决基层纪委向上送材料时交通不便的问题,我们采用“分片会审”的方式,由区纪委案审室牵头,分片召开审理工作会,集中审理案件,交流工作经验。